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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由本人依據中選會資料繪製而成。匆忙間完成,若有錯誤,敬祈指正。

下圖所示百分比為「第10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同意票/有效票比例,即「同意/(同意+不同意)」之比例。全國平均為72.5%。 請注意這並非一般人說的25%公投門檻,公投門檻的分母是全體有公投權人口,但有些人不會去領公投票,或是是廢票,故不會計入本圖所示數字的分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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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是由中研院主持的一項社會調查。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是台灣最重要、品質最高的社會調查之一(雖然有些人還是嫌它的回應率太低,只有50%)。跟一般的學術調查比較起來,它使用的抽樣方式精確多了。受訪員經過訓練,問卷經過中研院審閱。一次詢問許多問題,所以可以做各種交叉比對。大部分問題從三十年前問到現在,所以可以追蹤同一議題在台灣的變遷。而且它的原始數據會免費公開給學術界使用,所以有許多論文即是依據該調查完成的。我自己也蠻喜歡讀變遷調查的報告書(都有網路全文),因為裡面的問題五花八門,假如你好奇台灣人對各種問題的答案的話,隨意翻翻也是頗有趣的。

目前有兩次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有詢問關於同性戀的問題,分別是於2012710月面訪的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第六期第三次調查計畫,裡面新增了許多關於同性戀的題目。有一題直接問到受訪者的性傾向,其結果請參見我之後的文章。剩下的問題則是關於受訪者對同性戀的態度。 第七期第一次調查計畫則於2015年8月到11月進行面訪,其中僅有一題關於同性婚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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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到婚姻的利益,一般人會想到繼承的權利、醫療的同意權、領取退休金撫卹金的權利、稅賦的優待等等。總之,是一些僅具有配偶這個關係才能做的事的集合。所以若限制了某群人取得這些權利,那就是一種不公正的事。這類論述在爭取同性婚姻運動中很常出現。 但法律上婚姻能帶給當事人的利益,絕不僅於這類「僅有配偶身分才能做的事」的集合。甚至說,法律給予婚姻制度的保障主要並不在此。

在法律上,婚姻是一種身份契約,它透過當事人間的意思合致,而使當事人間取得權利、承擔義務。又在同性婚姻運動中,婚姻又被期待有去汙名化的作用。我不是說這點不重要,而是這主張已經被說的太多,本文無庸再多做陳述。本文將以契約的觀點來看待婚姻。將婚姻視為契約的觀點,並非意味將婚姻市儈化,也並未與將婚姻視為兩人間神聖的諾言、偉大的社會及家族責任的看法相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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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人依據中選會網站資料繪製而成。匆忙之中繪製而成,容或有誤,敬請各位指正。

2016年不分區立委選舉時代力量於各鄉鎮市區得票地圖,全國平均得票為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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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人依據中選會網站資料繪製而成。全國總平均得票率為蔡英文56.1%、朱立倫31.0%、宋楚瑜12.8%。匆忙之中繪製而成,容或有誤,敬請各位指正。前幾次總統大選選舉結果地圖則請參見前文:2004、2008、2012年大選選舉地圖(鄉鎮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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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相信,同性戀者是收入特別高的一群人。這是事實或只是一種刻板印象? (先暗示讀者:男同志和女同志的結果是不同的。)本文回顧了國外相關的實證研究,並探討可能的原因。

一、各國實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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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係根據中選會網站資料繪成。倉促完工,如有錯誤,煩請指正。

歷年總統選舉結果地圖可參見拙文:2004、2008、2012年大選選舉地圖(鄉鎮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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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間,英國興起了關於是否該立法禁止性傾向治療的爭論。因此,英國最重要的精神醫學組織:英國皇家精神科醫學院(Royal College of Psychiatrists)做成了一項正式聲明,表達該組織對性傾向的看法。本篇將其翻譯如下,參考文獻未翻,請參照原文。亦望讀者指教其譯文。

http://www.rcpsych.ac.uk/pdf/PS02_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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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洛普民調於2012年間進行了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以自我認同為標準的LGBT人口比例的調查。約有12萬名美國成年人被問到Do you, personally, identify as lesbian, gay, bisexual, or transgender? (你個人認同於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或跨性別者嗎?) 有3.5%的受訪者自我認同於LGBT群體。蓋洛普還有公布一些關於受訪者的基本人口學訊息。不過很可惜的是,它似乎沒有公布(或是沒有問到)男、女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跨性別者的人口各有多少。如此巨大的樣本數讓我們足以計算各州(最少的州也有600個受訪者)精確的同志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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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該被遺忘的人們:二戰時期歐洲的同性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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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列出曾正式公開支持同性婚姻或同性戀者收養的專業組織。因個人精力及篇幅有限,詳細的支持理由請參見所附連結。

美國心理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APA)於2004年的正式決議Sexual Orientation, Parents, & Children(全文中譯)認為「因為其性傾向就認定同性戀者是不稱職的父母的想法是沒有科學證據的(Armesto, 2002; Patterson, 2000; Tasker & Golombok, 1997)。相反的是,研究結果顯示同性戀父母跟異性戀父母一樣能為孩子提供具支持性和健康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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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美國佛蒙特州合法化了同性民事結合(civil union),給予同性伴侶以與異性婚姻完全相同的法律效果。

2004年,麻薩諸塞州合法化同性婚姻,為美國第一個如此做的州。該州占美國人口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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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為什麼要管制婚姻制度?

某些人主張,國家不應該介入婚姻的定義,任何人只要說好一起走入戶政事務所登記,政府就沒有任何理由拒絕登記,因為國家不應該干涉人們如何定義婚姻。這種說法其實是空想,不具有技術上的可行性。既然國家打算給婚姻制度以某種法律上的效果,就必定需要審查當事人的資格與意願。比如說,總不可能給無法確定身分的人登記、跟過世的人結婚等等。國家也勢必得出台一些規範來確定當事人的意願(年齡、精神狀態、強暴脅迫等)。因此,下文不再討論這種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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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作為一種志業〉是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思‧韋伯(1864-1920)於1919年在慕尼黑大學進行的演講,談論作為政治家應具有的理想素質。(順便告白一下,韋伯是我學術上的偶像。) 當時德國剛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戰敗,國內左派右派互相鬥爭。下文中引號內的段落即為此篇演講稿的節錄,使用的是錢永祥的譯本,粗黑體為我所加。

max_we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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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精神醫學學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不要跟美國心理學會搞混)是精神醫學界最重要的學術組織之一,該組織編定了廣為使用的精神疾病診斷指南:《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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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llfs.org/images/uploads/pdf/bos-civic-competence-dutch-children-same-sex-parents.pdf 
Bos等人(2013)的Civic Competence of Dutch Children in Female Same-Sex Parent Families: A Comparison With Children of Opposite-Sex Parents一文,以荷蘭的全國代表性樣本,比較女同性戀家庭與異性戀家庭的孩子在公民素養(Civic Competence,也許這個詞有更好的翻譯)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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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者或支持同性戀權利的這方大多於相信同性戀是天生的,而反對同性戀的這方則傾向於相信同性戀是後天的。同性戀這方似乎認為,宣揚同性戀天生說可以促進同性戀運動。因為在我們的社會普遍認為,根據一個人天生的屬性而予以不同的待遇或貶低是錯誤的。

很多人因為自己相信基於某種天生的差異(如種族、性別)而對某個群體的人施以差別待遇是不義的,就覺得別人的想法也會跟自己一樣。對接受這種價值觀的人來說,訴諸同性戀是天生的確會改善其對同性戀的態度。但問題不是世界上每個人都吃這套。不要以君子之心度瘋子之腹。對那些極端仇視同性戀的人來說,他們轉而相信同性戀天生說反而可能使同性戀者的處境變得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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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w民調公司於2013年調查了世界上39個國家對同性戀的態度。題目是:「Should society accept homosexuality? (社會應該接受同性戀嗎?)」。結果如下表。http://www.pewglobal.org/2013/06/04/the-global-divide-on-homosex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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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下稱護家盟)發動了一場反對同性婚姻的連署活動,在其網頁中,羅列了許多同志家庭不利於孩童的研究:https://taiwanfamily.com/?page_id=71 這些研究真如護家盟所說證明了同性戀撫養小孩會對其不利嗎?

他們使用最多篇幅介紹的是Regnerus(2012)的研究。這份研究的方法拙劣到引來學術界的群起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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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是天生或是後天導致的? 這真是個超級老梗的問題,雖然我對這個議題沒有非常感興趣,而且我對生物學遺傳學不在行,但一個關於同性戀的網站,沒談一下同性戀的成因好像就不夠盡責似的,而且我想可能有讀者會感興趣。有鑑於此,我還是寫了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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