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談的是同性間的親密關係,亦即同性戀和異性戀的戀愛有什麼不一樣? 這不僅是一篇關於同性戀關係的文章,我往往用性別差異去解釋異性戀/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關係的差異。

原則

就一般學術界的看法,原則上同性戀關係跟異性戀關係沒有什麼不一樣美國心理學會於2011年做成的支持同性婚姻的正式聲明中表示:「實證研究已指出同性間的親密關係和異性間的親密關係在心理或社會層面非常相似,而也有研究指出被法律承認的同性關係跟異性婚姻在心理及社會層面也非常相似。」

「在我們所談論的話題上,同性戀和異性戀之間並沒有明顯的不同。比如,男同性戀者和女同性戀者與異性戀的男女一樣表現出了同樣的依戀類型。他們展示了同樣的性別屬性,他們也更加喜歡具有較高表達性的伴侶。兩種關係的發生方式是很相似的。比如,同性戀和異性戀的戀愛方式是一樣的,他們感受著同樣的激情,體驗同樣的懷疑,感覺同樣的承諾。除了伴侶的性別外,同性之間的浪漫關係與異性戀是非常相像的。,其他的則沒有更多可說的了。」(《親密關係》,p.24)

當然,同性戀和異性戀關係還是有些不一樣的,不然我這篇文章之後的篇幅要寫什麼呢?

我將論述不僅同性戀和異性戀有某些不同之處,男同性戀和女同性戀之間也有很大的不同。這些差異來自:A、同性戀受到的歧視 B、組成關係的性別不同(男男/女女/男女)藉由男同性戀和女同性戀的比較,我們還可以得知同性戀跟異性戀的不同之處,多少是來自A而非B

 

無論你認為男女的差異是先天的或是後天的,可以改變或不能改變,不可否認的是,現況就是男女之間有不少差異。由此而來,男男、女女、男女之間的親密關係,也會有所不同。當然最後我也得念咒似的覆述許多教科書一再強調的一點:男女之間雖然統計上有不少差異,但彼此之間也有許多相似的地方,個體之間的差異也非常明顯。

 

性與專偶

性伴侶

40-60%的男同性戀者和45-80%的女同性戀者目前擁有一段穩定的親密關係(Patterson,2000),且至少8%的同性伴侶住在一起超過10年以上(Kurdek,2004)男同性戀關係整體來說更看重性,也較少維持一對一的伴侶關係。許多男同性戀會跟別人建立伴侶關係,但又會彼此容忍伴侶跟其他人發生性關係,但不要愛上對方就好,即所謂的開放式伴侶關係。

BlumsteinSchwartz(1983)的研究指出,有82%的男同性戀者報告自己在目前的關係建立後有跟伴侶以外的人發生性關係,遠高於其他伴侶型態。次高的是同居(異性戀)男性約33%,再來是同居(異性戀)女性約30%,之後分別是女同性戀28%、丈夫26%、妻子21%。而在那些發生過關係外性行為的人當中,53%的女同性戀、7%的男同性戀、29%的丈夫、43%的妻子說他們出軌的對象只有一個;43%的男同性戀、1%的女同性戀、7%的丈夫、1%的妻子說他們的出軌對象超過20個。

BlasbandPeplau(1985)發現即使在宣稱一對一的伴侶關係之中,超過75%的男同志曾經私下地尋求關係外的性,90年代愛滋病開始流行,關係外的性在男同志之間的盛行率下降至50% (Wagner, Remien, & Carballo-Dieguez,2000)。關係外的性顯然是男同志伴侶關係之中常見的現象。有些男同志伴侶可以接受關係外的性在伴侶關係之中存在。在McWhirterMattison(1984)的調查之中,交往超過五年的男同志伴侶全部具有關係外的性之經驗,而且關係外的性多半在伴侶雙方的協議下進行,HicksonDavies(1992)的研究發現56%的男同志伴侶允許關係外的性在彼此身上發生。」(轉引自李林,2011)

甚至在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中也是如此,Balsam等人(2005)對佛蒙特州同性民事結合的研究發現,有58%的處在同性婚姻的男性說他們有過關係外的性行為,而且有40%的人說這種行為是經過伴侶協定的。相較之下,只有15%異性婚姻中的男性、14%異性婚姻中的女性、9%處在同性婚姻中的女性這麼說,而且他們之中的絕大部分都說關係外的性是絕對禁止的。

Kurdek(1991)還發現對女同性戀和異性戀關係來說,性忠誠跟關係滿意度有正相關,但對男同性戀關係而言則不是。
「與女同性戀相比,男同性戀更多報告說對無婚姻關係的性愛感興趣,且對視覺刺激的反應更強烈,更關心伴侶的性魅力。(Bailey & others,1994)(《社會心理學》,p.138)
與此相對應的是,男同性戀者報告的性伴侶也更多BellWeinberg(1978)在舊金山附近針對同性戀的研究發現,83%的男同性戀報告說他們終身的性伴侶數量在50個以上,43%的人說在250個以上,28%的人說在1000個以上。但只有不到1%的女同性報告說他們的性伴侶數量在250個以上。有58%的白人女同性戀和3%的白人男同性戀說他們的性伴侶數量在9個以下。不過這是在愛滋病還沒被注意之前做的調查,在這之後男同性戀者的性伴侶數量應該下降了。

性頻率

BlumsteinSchwartz(1983)的研究依各類伴侶形態依關係存續的時間分為2年以內、210年和10年以上三組。發現在任何一組,女同性戀關係的性行為頻率都是最少的。男同性戀關係一開始性行為頻率最頻繁,異性戀未婚伴侶次之。但到了超過十年的關係,男同性戀關係的性行為頻率就會下降到比夫妻還少,研究者認為這是因為他們各自尋找關係外的性的緣故。

Solomon等人(2005)對美國佛蒙特州的同性婚姻的研究則發現,女同性戀關係不論有沒有結婚,性行為頻率都比異性婚姻或男同性戀關係低。男同性戀婚姻的性行為頻率則比異性婚姻高一些。

 

解釋

男同性戀之所以更看重性、更與更多人發生性關係、關係中更少排他性的性忠誠,大概不是因為是同性戀的緣故,而是因為他們是男性(前述的原因B)。因為女同性戀也是不被社會認可的關係,卻沒有出現這些現象。而且光從外在限制來看,女同性戀還更適合擁有最多性伴侶、發生最多性行為。因為女女性行為無法懷孕、也很難傳染性病,兩個女人共處一室也沒那麼受人注目。但事實上,女同性戀甚至常被認為是缺乏性的(Peplau 2004)

男同性戀的這些特質是跟男異性戀者相似的,「在國民健康狀況與社會生活調查的樣本中,有76%的白人女性和僅有53%的白人男性說,只有在戀愛關係中才會發生性行為。這一性別差異與美國的其他種族是一致的。」 (《人類的性存在》,p.400)

「一個考察了52個國家16288個人的調查要求人們回答在未來一個月中,他們需要幾個性伴侶。結果發現在未婚群體當中,29%的男人和6%的女人報告說需要一個以上的性伴侶(Schmitt 2003)。這些結果在同性戀個體中也是類似的(29%的男同性戀和6%的女同性戀需要兩個以上的性伴侶)。」(《社會心理學》,p.138)

Vohs等人(2001)詳盡的整理許多對男女性趨力差異的研究,每一篇都指出男性的性趨力較高。(有趣的是,跟我這篇文章類似,他是用男同性戀和女同性戀間的差異來佐證男性的性趨力比較高。) BrownAuerback (1981)發現有60%的丈夫和32%的妻子希望他們的性行為頻率更高。JohannesAvis (1997)對年長夫妻的研究結果亦如此。Leigh (1989)指出男性避免性行為是怕被女方拒絕,而女方的理由卻通常是對性沒興趣。O’SullivanByers (1992)發現在異性戀關係中,男性主動發起性行為的機率是女性的兩倍。ByersHeinlein (1989)得出的數字也是兩倍。BrownAuerback (1981)得出的數字則是新婚時三倍,之後男女的差異會縮減。

BussSchmitt (1993)詢問受試者在未來兩年內你希望有多少性伴侶,男性的平   均數是8位,女性則是1位。又問了你一生中希望有幾個性伴侶,男性是18位,女性是45位。MillerFishkin (1997)則以大學生為樣本問了若不受法律和疾病的束縛,你希望你的餘生有幾個性伴侶。男性的平均數是64位,女性是2.7位,雖然中位數男女都是1位。

ReganBerscheid (1996)發現有35%的女性認為愛與情緒上的親密是性的重要目標,但只有13%的男性也認為如此。而有70%的男性認為性行為本身就是性欲的目標,而只有43%的女性認為如此。HeroldMewhinney (1993)調查了單身酒吧裡的男女,問到願不願跟當天認識的人性交,有72%的男性說願意,但只有49%的女性願意。即使在酒吧這類以尋找性對象為目標的地方,男性也比女性更加有隨意性行為的意願。

由於在異性戀關係中男性通常是性主動的一方,女同性戀關係缺少這一方,所以女同性戀的性行為頻率會比異性戀低。女性更加重視性行為中的愛與親密,所以他們比男性更少從事隨意的性行為。

異性戀男性實際的性行為沒有同性戀男性活躍,是因為關係的另一方是女性。男異性戀想要滿足自己的性慾要比男同性戀花出更多的代價,因為女性有貞操和可能懷孕的顧慮,會向他索討承諾,或是他得付錢用嫖的。異性戀男性無法像男同性戀那樣隨心所欲的跟人發生性關係,是因為有女性擋著,而不是男異性戀不想這麼做。Peplau(2003)預期,若男異性戀者沒有他們保守女伴的阻攔,將會表現出跟男同性戀一樣的模式。

簡言之,「男同性戀捲入隨意的性關係的程度,應該由他們是男性來解釋。在這一意義上,男同性戀與男異性戀有很多共同之處:他們都比女性(異性戀或同性戀)有更少的發生隨意性行為的拘束。」(《情愛關係中的選擇》,p.148)

親密與愛

Balsam等人(2008)調查美國佛蒙特州的同性婚姻,發現在男同性戀婚姻的親密感最高,女同性戀婚姻的親密感高於異性婚姻。對伴侶的承諾則是女同性戀最高。

謝文宜、曾秀雲(2006)的研究比較了已婚夫妻、未婚(異性)情侶、男同志伴侶、女同志伴侶四種伴侶型態,發現自我揭露(透露個人訊息情感)程度最高的是女同志,再者依序是男同志、未婚情侶、已婚夫妻。信任程度方面,由最高到最低是女同志、男同志、未婚情侶、已婚夫妻。對伴侶愛的程度由高到低則是女同志、未婚情侶、男同志、已婚夫妻。這應該可以歸諸於女性會被期許要富感情、關注與他人關係的緣故。

 

相似度

男同志伴侶的彼此間的差異,較女同志或異性戀伴侶來的大。「Kurdek(1995)調查發現年齡、薪水、教育程度差距大的伴侶選擇,較容易發生在男同志身上,而女同志的伴侶選擇較傾向尋找年齡相仿的伴侶。Baugher(2000)進一步指出,男同志伴侶選擇較女同志及一般異性戀容易有年齡上的差距,至於女同志伴侶關係的建立則往往從友誼發展醞釀愛情關係。張銘峰(2002)針對國內的觀察研究顯示,老少配在男同志圈內是常見的伴侶型態。」(謝文宜、曾秀雲,2010) 謝文宜、曾秀雲(2006)的研究比較了已婚夫妻、未婚(異性)情侶、男同志伴侶、女同志伴侶四種伴侶型態,發現夫妻彼此的價值觀最相近,再來是女同志、未婚(異性)伴侶、男同志。

根據英國政府釋出的2011年第145Population Trends,跟女同性戀及異性婚姻比較起來,男同性戀婚姻雙方的年齡差距更大。

Andersson(2004)根據瑞典的戶政資料顯示,有34%的男同性戀婚姻雙方年齡差距在10歲以上,相較之下只有15%的女同性戀婚姻及9%的異性婚姻如此。有50%的異性婚姻、38%的女同性戀婚姻、24%的男同性戀婚姻雙方年齡差距在3歲以下。(同性婚姻的年齡差距大於異性婚姻一部分是因為他們結婚的年齡特別大。) 21%的男同性戀婚姻其中一方是非歐洲人,但只有9%的同性戀婚姻和7%的異性婚姻如此。有70%的女同性戀婚姻和78%的異性婚姻雙方都是瑞典人,但只有55%的男同性戀婚姻如此。

 

針對同性婚姻的觀察證實了過往對同性關係的看法:即男同性戀伴侶雙方的年齡、文化差距明顯大於其他關係。我不太清楚這中間的原因,可能是男性挑選伴侶重視的是外貌,女性重視的則是社會經濟地位和其他個人特質,這點對同性戀或異性戀者皆適用(Peplau,Fingerhut,2007)。而異性戀男性會基於婚姻的理由挑選跟自己門當戶對的對象,他們自己也會被女性這樣挑選。男同性戀缺乏這個理由,甚至先性後愛是常見的事,故男同性戀伴侶間會有最少的相似性。

 

 

滿意度

對於關係的滿意度方面,有些研究認為同性伴侶和異性戀夫妻的關係滿意度差不多(Duffy & Rusbult, 1986;Kurdek, 1991, 1995, 2005)有些研究則認為同性戀的關係滿意度比異性戀夫妻高(Balsam,Beauchaine,Rothblum, & Solomon, 2008)尤其是女同性戀的關係滿意度最高(Kurdek, 2008)。謝文宜、曾秀雲(2006)的研究亦發現,女同志伴侶的關係滿意度最高,再來依序是男同志伴侶、未婚情侶、已婚夫妻。

同性戀伴侶比異性戀伴侶滿意度較高的原因,應該是同性戀關係中雙方來自同一個性別,被社會化為相似的性格與價值觀。一般戲劇小說中常出現一個非常女性化的女主角(柔弱、感性、充滿愛),碰上一個非常男性化的男主角(剛強、理性、不解風情),兩人愛得死去活來,這是不太可能的。事實上是兩個相近的人才容易被吸引,結成的親密關係才容易維持,性格價值觀迥異的兩個人談起戀愛是容易引發衝突的。(相近導致喜愛,這個規則在友誼中亦適用。) 比如說前面提過的男性更重視性的生理滿足,女性更重視情感層面,這點就很夠吵了。

我們可以從上述亦可知,同性戀關係,尤其是女同性戀關係,有更多的親密和平等,這些會造成更高的滿意度。

一方面,同性戀關係的滿意度較高也是淘汰的結果,因為不夠愛就不會交往了。許多異性戀者會跟別人交往,僅僅是為了結婚,不然他跟對方也沒有很特別的感覺。但對一個未出櫃的同性戀者來說,跟別人交往是要花不少成本的,交往會大幅增加被他人發現自己是同性戀的機率。需要性滿足可以用嫖的或是找一夜情、砲友,但跟人交往是很麻煩的事,是很容易被他人識破的。在異性戀中戀愛不僅僅是戀愛,它是跟婚姻和其隨之而來的種種責任和社會期待綁在一起的,即使對關係不滿意也不可能隨意擺脫。

當然,社會對同性戀的歧視也可能危害了同性戀關係的滿意度,比如說家庭的不接納、缺乏法律認可導致的不安全感、地下戀情刺激了不信任等。

愛情與友情

在同性戀關係中,愛情與友情間的關係更複雜。HarklessFowers(2005)發現同性戀比異性戀受試者更多的同意「當一段關係結束時,我最大的恐懼是失去一段友誼」,也更願意在分手後跟前男女朋友維持朋友關係。

Solomon(2004)的研究也發現,已婚女同性戀報告平均跟0.41個前情人保持朋友關係,但只有已婚女異性戀者只有0.09個。已婚男同性戀則報告平均有0.28個前情人做朋友,已婚男異性戀者則是0個。

這可能是因為社會上普遍有異性間交往的約束,男女之間除了情人、夫妻,不應該有其他親密的關係,使得異性戀關係的開啟有更少的友誼成分,關係結束後也更不可能維持朋友關係。而且同性戀社群很小,往往不小心就遇到前男女朋友,這點可能使出軌更容易發生。

穩定度

BlumsteinSchwartz(1983)的研究招募了一批志願者,發現已婚夫妻、同居異性戀伴侶、同居男同志伴侶、同居女同志伴侶在18個月後關係解體的比率分別為:4%14%13%18%,可見得同志伴侶與未婚異性戀伴侶的穩定程度大體相同,但未婚者與已婚者的關係穩定度有重大差異。Kurdek(1998)連續五年訪問236對夫妻、66對男同志伴侶與51對女同志伴侶,調查其分手的比率,發現男同志分手的比率是14%,女同志則是14%,遠高於異性戀夫妻。

挪威和瑞典分別於1993年和1995年開始了同性註冊伴侶(registered partnerships)制度,其法律效力(包括締結和解除的條件)如同婚姻。Andersson, Noack, Seierstad, Weedon-Fekjaer (2004)以挪威19932001年、瑞典19952002年間締結的同性住冊伴侶為樣本,並以同時間結婚的異性婚姻做為對照組,研究兩者的離婚率。他們發現在瑞典,男同性戀婚姻的離婚機率高了異性婚姻50%,女同性戀婚姻的離婚率是男同性戀者的兩倍。在挪威,女同性戀婚姻的離婚率高了男同性戀婚姻77%

而英國在2005年制定了民事伴侶制度(civil partnerships),允許同性伴侶經註冊後獲得跟婚姻一樣的法律效力。根據英國政府公布的2011年第145Population Trends,目前為止英格蘭和威爾斯的同性婚姻的離異率比異性婚姻低。如在2005年結婚的同性婚姻,到了2008年有2.5%離婚了,同時段的異性婚姻是5.5%。在2007年結婚的同性婚姻中,有0.7%2008年離婚了,異性婚姻則是0.8%。跟挪威瑞典一樣,英國也是女同性戀比男同性戀離婚率高的多,到2010年為止,女同性戀佔英國同性婚姻的44%,但他們的離婚數卻佔了62%

Balsam(2008)研究了美國佛蒙特州的同性民事結合。並以締結者的已婚異性戀兄弟姊妹為對照組。發現有3.8%辦理民事結合的同性伴侶在三年後離異了(不包含死亡、無法連絡、後來表明不願意參加研究),未辦理民事結合的同性伴侶是9.3%,異性戀夫妻是2.7%。但所謂民事結合和婚姻的法律效力不同,民事結合在外州是無效的,而這個研究中有79%的同性婚姻來自外州,所以是事實上他們的關係是沒有法律保障的。而且該研究是拿剛結婚的同性伴侶和已婚的夫妻比,已經結婚若干年的夫妻離異的比率自然會比剛結婚的伴侶低,離婚本來就比較常發生在結婚後幾年,這樣比似乎會高估同性戀伴侶的離異率。

但我認為同性婚姻和異性婚姻哪個離婚率較高還有爭議,因為同性婚姻存在的時間太短了。離婚率及滿意度跟家庭的生命週期有關,一般的婚姻中在蜜月期之後緊接的是滿意度與愛意的大幅下降,之後隨著生小孩等壓力事件出現,滿意度與愛意會持續下降。離婚主要發生在婚後數年,也就是俗稱的七年之癢(當然也有人發現其實是四年之癢)。而這種家庭生命週期對同性婚姻並不適用,因為同性婚姻合法化只是十來年的事,在這之前,一些同性戀伴侶可能早就互許終生,然後該七年之癢的早就在同性婚姻尚未合法化之前就癢完了,也離異完了,之後會去結婚的人會有一大部分是早已歷經過這些考驗的伴侶,離婚率與異性戀比自然不高。若把研究的時間延到合法化後二、三十年,結論或許會有所不同。

依目前的證據可以總結:同性戀未婚伴侶的穩定度不如異性戀夫妻,沒有結婚的同性戀伴侶穩度低於同性婚姻,但同性戀伴侶與未婚的異性戀伴侶,以及同性戀婚姻與異性戀婚姻的穩定度的比較,尚難肯定。

但我個人猜測,同性婚姻會比異性婚姻的離婚率高,這跟婚姻觀有關。傳統的婚姻是為了履行某些社會責任,比如說為了上帝、為了小孩、為了父母的期待等等。奉行傳統婚姻觀的人即使在雙方關係很糟的時候也傾向於不離婚,因為他們認為婚姻是一種社會義務而不是為了滿足個人情感需求。現代的婚姻觀則是將婚姻視為兩個人之間的承諾,婚姻是為了鞏固一段親密關係。所以當親密關係出現嚴重問題時(比如說家暴、外遇),他們更加傾向於離婚。隨著自由戀愛結婚的流行,異性戀者接受了現代婚姻觀,但也部分的維持傳統的婚姻觀。但締結同性婚姻的人恐怕很少出於傳統價值觀,他們周遭的朋友也可能對離婚更少譴責,所以同性婚姻會有更高的離婚率。

女同性戀更不穩定?

研究都顯示女同性戀關係的穩定度不如男同性戀,這似乎不符合一般人的刻板印象。這可能是因為許多研究都限定要交往或同居一段時間的伴侶參加,男同性戀之間極短暫的戀情是不會被算進去的。而且女同性戀者有伴侶的比例比男同性戀者高,也更傾向於跟自己的伴侶結婚(Carpenter, Gates 2008)

但為什麼只算中長期關係時,女同性戀關係依舊比男同性戀關係不穩定呢? 這挺挺令人訝異,因為從前面的討論我們知道女同性戀關係雙方是比男同性戀相似的,照理說相似應該導致穩定和諧。這個問題沒有很好的回答,甚至我前面引用的Andersson(2004)也說他不知道,他只模模糊糊的說可能是因為女同性戀伴侶的相似性使其缺乏明顯的權力關係。

我個人認為可以從異性婚姻的離婚中找到蛛絲馬跡。在美國的異性婚姻中,2/3離婚的提出方是女方(Brinig,Allen,2000)。也許女性就是特別容易對親密關係感到不滿。而且國內外的許多研究認為,女性就業與離婚率成正相關(陳婉琪、吳慧靖2011)。經濟獨立的女性比較有能力擺脫不愉快的婚姻。而Black(2000,2007)顯示,女同性戀者的就業率和收入高於已婚異性戀女性。這可能使得女同性戀比女異性戀有更高的離婚可能性。

 

平等與性別角色

 

另外,異性戀關係比同性戀關係有更多的不平等。因為社會對於男女做出不同的性別角色分配,例如男主外女主內、女性應該付出情感而保持屈從,而這種分配通常是不利於女性的。由於同性戀涉及的是相同性別的人,這種不平等會減弱。許多人認為的0/1號、哥/弟、T/P的區分,很多時候是不嚴格的,或者是可以流動的。Kurdek(2003)1986年至2000年共計11次的調查中,亦發現男同性戀與女同性戀伴侶雙方個人背景資料與特質及為相似且中性,未呈現陽剛/陰柔的對立。因為同性戀不會像異性戀那樣,有整個社會制度去支持整個性別角色的分化。

 

例如,溫筱雯(2008)研究了女同志間的親密關係暴力,發現女同志間並不是他原本所想的是由TP施暴,許多人本來就沒有區分TP,許多情況則是PT施暴。

 

對關係中權力運作的過程亦可發現雙方的平等程度。已知關係中權力較高的一方會使用較直接的方式(要求、告知、討論)來表達自己的需求,權力較低的一方則較常使用間接的方式(暗示、友善、噘嘴)。而FalboPeplau(1980)的研究發現,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權力類型沒有顯著差異。在同性戀者中,男性和女性間沒有顯著差異。但在異性戀者中,男性和女性有顯著的差異。異性戀的男性比女性更常使用直接的風格。亦即,在異性戀關係中,女性的權力低於男性

 

PeplauCochran(1990)的研究發現,雖然在所有的伴侶型態中的大部分人都認為關係中平等是值得追求的,但只有59%的女同性戀、38%的男同性戀、48%的女異性戀、40%的男異性戀說他們目前的關係很平等。

 

「與刻板印象不同的是,同性伴侶(不管是男性或是女性)在他們的家務活中並沒有劃分丈夫妻子,而且與異性戀夫妻相比,他們更可能在保持雙方各自不同的興趣喜好、能力和時間安排的同時,對家務活形成一種公平的分配方式(Kurdek2005)與此相反,在異性戀伴侶中,家務活的分配往往並不公平,往往是妻子承擔了大部分任務。(《情愛關係中的選擇》,p.147-148) Balsam等人(2005)的研究也發現,異性婚姻更常出現丈夫付錢、妻子作家事的性別分工,同性婚姻則否。

 

衝突

 

Gottman(2003)請了一批同性戀伴侶和夫妻在實驗室裡針對特定議題爭執,並錄下他們的對話。他發現同性戀伴侶相較於夫妻在爭執過程中有更少的敵意和緊張,更多的幽默。

Balsam(2008)的研究發現,異性婚姻跟同性伴侶發生衝突的頻率差不多,但異性婚姻較同性婚姻有更多的負面溝通,男女雙方都更常使用退縮來面對衝突。至於衝突的原因方面,男同性戀者特別容易因為關係外的性而發生衝突。

原因還是回到我原先說的:同性戀關係中雙方來自相同的性別,所以會有相似的價值觀和溝通方式,所以能解決衝突會更順利。

暴力

許多人以為,男同性戀間的暴力只是男生間的打打鬧鬧,女同性戀關係更是沒有暴力的烏托邦。這明顯是一個迷思,親密關係暴力在同性戀中一樣存在

Tjaden(1999)的研究以電話訪問了14000名左右的美國男女,詢問親密關係暴力的發生率。這個調查不是針對同性戀的,也沒有直接詢問受訪者的性傾向,只有問他們目前是跟同性或異性伴侶同居。發現自陳目前跟同性伴侶同居的女性中有11.4%說他們一生中遭遇過來自女性伴侶的親密關係暴力,30.4%說他們遭遇過來自男性伴侶的暴力。而說他們目前跟異性伴侶同居的女性中,有20.3%的人說他們遭遇過來自男性伴侶的暴力。而自陳目前跟同性伴侶同居的男性中有15.4%說他們一生中遭遇過來自男性伴侶的暴力,有10.8%說他們遭遇過來自女性伴侶的暴力。目前跟異性伴侶同居的男性中,有7.7%的人說他們遭遇過來自女性伴侶的暴力。這個調查其實只能證實同()性戀者一生中遭遇來自伴侶的暴力的可能性更高,而且親密關係暴力主要來自男性。女同性戀者一生中遭遇來自女性伴侶的暴力比女異性戀者遭遇來自男性伴侶暴力的可能性高。但這可能只是因為女同性戀者一生中處於同性伴侶關係中的時間更短。這調查不是問在目前的關係中或過去一年遭遇親密關係暴力的可能性,而是問一生中遭遇到伴侶暴力的可能性,所以這不能很好的比較同性關係跟異性關係哪個暴力的發生率比較高。

 

Balsam等人(2005)的研究比較了同性戀和雙性戀者及他們的異性戀兄弟姊妹遭受暴力的比率。報告在過去一年被伴侶暴力對待(physical assault)過的比率,男異性戀是37.2%、男雙性戀41.7%、男同性戀 26.9%、女異性戀 27.4%、女雙性戀 20.0%、女同性戀 23.2%。報告過去一年曾被伴侶弄傷的比率:男異性戀10.9%、男雙性戀20.6%、男同性戀13.9%、女異性戀18.0%、女雙性戀21.3%、女同性戀18.0%。而大部分的同性戀者說他們的傷害來自同性而非異性伴侶。

目前對同性戀親密關係傷害發生的精確比率很難估計,但不管怎樣同性戀親密關係暴力是確實存在的。

 

 

結語

 

目前對親密關係的研究仍不是無懈可擊的,許多研究僅能反映出大學生、中產階級、教育程度較高、住在大都會者的情形,因為這些人比較容易被研究者接觸到,也比較願意參與學術研究。對同性戀的研究亦復如此,甚至可能偏誤的更加嚴重。例如許多人廣為引用的一篇早期研究,BellWeinberg(1978),樣本都來自舊金山附近,而且還是透過同性戀酒吧或社團之類的管道招募到的。因為同性戀是不被普遍認可的關係,通常教育程度、社經地位越高、年紀越輕的人對同性戀越加贊同,這可能造成對同性戀的研究更是只有高社經地位、高教育程度、住在大都會、年紀較輕、對同性戀運動特別熱情的人參與。他們可能會抱著「我就是要來證明同性戀可以多恩愛給你看」的心態來參與研究,而高估同性戀關係的滿意度和穩定度。我認為,我們應對非都會區、中下階層、低教育程度、年老、未出櫃者的同性戀關係有更深一步的研究,才能論斷同性戀關係與異性戀關係的差異所在、原因為何。

 

我認為同性戀關係與異性戀關係的比較研究是非常有趣且有借鑒意義的。我們可以從中觀察兩性的性別角色差異如何的起作用,並且揭露出現存異性戀關係中的問題:我們把男女養成不同的性格與價值觀,這些差異讓親密關係更容易出現衝突。以及男女間不同的性別角色導致的不平等。

 

 

參考文獻

 

列在此列表者才是我真正讀過的文獻,本文提到的其餘文獻只是我從其他文獻中看到其引用的。請原諒我懶的用正規的學術文獻引用方式。

 

論文
謝文宜、曾秀雲(2010)。〈進入伴侶關係:初探台灣同志的伴侶選擇偏好〉。
謝文宜、蕭英玲、曾秀雲 (2009)。〈台灣同志伴侶與夫妻關係品質之比較研究〉。
謝文宜、曾秀雲(2006)。〈已婚夫妻、未婚情侶與同志伴侶關係之比較研究〉。
溫筱雯(2008)。〈不能說的秘密:女同志伴侶親密暴力經驗與因應策略之研究〉
李林(2011)。〈男同志伴侶的開放式關係之研究〉
陳婉琪、吳慧靖(2011)〈女性就業與離婚風險〉 

 

Peplau,Fingerhut(2007).The Close Relationships of Lesbians and Gay Men
Solomon,Rothblum,Balsam(2004). Pioneers in Partnership: Lesbian and Gay Male Couples in Civil Unions Compared With Those Not in Civil Unions and Married Heterosexual Siblings
Balsam,Soloman,Rothblum(2005).Money, Housework, Sex, and Conflict: Same-Sex Couples in Civil Unions, Those Not in Civil Unions, and Heterosexual Married Siblings
Balsam,Beauchaine,Rothblum(2008).Three-Year Follow-Up of Same-Sex Couples Who Had Civil Unions in Vermont, Same-Sex Couples Not in Civil Unions, and Heterosexual Married Couples
Balsam,Beauchaine,Rothblum(2005). Victimization Over the Life Span: A Comparison of Lesbian, Gay, Bisexual, and Heterosexual Siblings
Roy F. Baumeister, Kathleen R. Catanese, and Kathleen D. Vohs(2001). Is There a Gender Difference in Strength of Sex Drive? Theoretical Views, Conceptual Distinctions, and a Review of Relevant Evidence
Andersson, Noack, Seierstad, Weedon-Fekjaer (2004). Divorce-Risk Patterns in Same-Sex „Marriages“ in Norway and Sweden
Tjden(1999). Extent, Nature, and Consequences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Carpenter,Gates(2008). Gay and lesbian partnership: evidence from California

 

政府統計資料
Office for National Statistics(UK).Population Trends Autumn 2011 No.145 

 

書籍
《親密關係》,ISBN: 9787115138798
《兩性關係:性別刻板化與角色》,ISBN:9579272670
《情愛關係中的選擇》,ISBN: 9787301152461
《人類的性存在》,ISBN: 9787806817308
《社會心理學》,ISBN: 9787115138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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