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篇論文在美國的大眾媒體和學術界引起了廣大的注意和爭論,它是一篇關於同性戀者的小孩的研究。此即Mark Regnerus2012發表How different are the adult children of parents who have same-sex relationships? Findings from the New Family Structures Study。網路上全文在此:http://www.ionainstitute.eu/pdfs/1-s2.0-S0049089X12000610-main.pdf

 

研究方法和結果

作者使用The New Family Structures Study (NFSS)的資料,它是一個由德州大學奧斯丁分校人口研究中心主持,使用全國概率樣本的調查。資料的收集是透過一家名為Knowledge Networks的公司。施測時間在2011-2012年間,總樣本數約3000人。NFSS的首頁在此: http://www.prc.utexas.edu/nfss/它宣稱這個調查是要了解同性戀者18-40歲的子女的狀況。

 

作者將在調查中回答其父母有過一段同性戀關係的人(ever have a romantic relationship with someone of the same sex)視為同性戀者的小孩,以這個標準,共有1.7%的人有同性戀父母。

 

他將樣本依其成長的家庭結構分成以下幾類:

1.被親生父母養育,並且父母完全沒有離異。樣本數共919人,文中簡稱為IBF

2.報告母親有過同性戀戀情的人。樣本數共163人,文中簡稱為LM

3.報告父親有過同性戀戀情的人。樣本數共73人,文中簡稱為GF

4.2歲前被領養的孩子,包括一人或夫妻共同收養。樣本數共101人。

5.18歲以前被親生父母養育,但目前父母已經離婚的人。樣本數共116人。

6.繼親家庭,親生父母從來沒結過婚或是離過婚。擔任監護的那一方父母在孩子18歲前再婚。樣本數共394人。

7.單親家庭,親生父母從來沒結過婚,或是結了婚又離過婚。擔任監護的那一方父母在孩子18歲前沒有再婚。樣本數共816人。

8.其他,包括親生父母僅同居未結婚,或是父母死亡的人。樣本數共406人。

 

他發現,有同性戀父母的人,相較於被親生父母從未離異的人(即前面的IBF),有較高比率的自殺意念、更可能被強暴、更可能依靠社會救助過活、更可能使用藥物、更可能犯罪。詳細數據和更多結果請參見第761762頁的表格。

 

爭議

Regnerus的論文引來許多爭論,畢竟他的研究並不符合過往對同性戀撫養孩子的研究,學術界的主流認為異性戀和同性戀養出來的孩子沒有什麼差異

 

它的資料來源,The New Family Structures Study (NFSS)本身就是由保守派的Witherspoon Institutethe Bradley基金會贊助的調查。而這兩個組織跟另一個組織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arriage (NOM)有關連。這個組織可有名了,它是美國反對同性婚姻最重要的政治倡議組織之一。Regnerus在論文裡也提過他接受這兩個組織的金援(不過他沒提NOM),他說也有很多自由派機構贊助的研究,這不代表他的研究就一定是有問題的。但他沒說保守派機構花了78.5萬美金贊助他的研究。為什麼大家會知道呢,因為國稅局控訴其贊助違法。http://thenewcivilrightsmovement.com/irs-complaint-filed-against-nom-and-witherspoon-in-regnerus-anti-gay-study-scandal/elections/2012/08/07/45764

 

許多人就拿Regnerus研究的贊助來源和他本人的基督教信仰攻擊他研究的可信度。當然,反對同性婚姻的人也樂得趁機批評那些自由派和同運分子只會人身攻擊,無法正視反對者的證據。

 

最後,學術圈也加入了戰局,由於2013年美國最高法院將審理同性婚姻的合憲性。在這個關頭冒出一個說同性戀父母養出來的孩子表現較差的研究,可能會左右大法官的決定。許多重要的學術組織在寫給最高法院的意見書中痛批Regnerus的研究。至於他們具體批評了什麼,請往下看。

 

我個人第一次讀這篇論文覺得頗奇怪的點是,我真的沒有聽過NFSS這個調查。我以為是我孤陋寡聞,但我用Google Scholar搜尋,只有這篇論文及對其的批評提到NFSS,這個調查的公信力似乎有待考驗。

另一個奇怪的點我讀過這篇論文才發現的。我在找別的領域的論文時(跟宗教有關的議題,我沒事喜歡找論文來看),偶爾發現一個名字很眼熟,我拿去google,發現正是那個Regnerus。他原來是研究宗教社會學的學者,從他以前發表的論文來看,他的研究領域也一直在宗教社會學,沒涉獵過同性戀或家庭議題。這很不尋常,通常學者也只會在一個學門裡專精一兩種次領域,不太會轉換研究跑道。就像教你行政法的教授,你不會發現他下學期跑去開公司法的課。

 

有立場不一定就代表他的研究有問題。我認為人是一定有立場的,有人支持同性婚姻,有人反對同性婚姻,有些人對這個議題漠不關心或是猶疑不定,我認為這也是一種立場。攻擊他的宗教信仰甚至是金援來源其實也沒有真的批評到他的研究到底問題在哪裡。有沒有立場跟其陳述真不真實是兩回事,有立場不代表一個人就會歪曲事實(當然,也有人很樂意為自己的立場而胡說八道的)

 

學術批評

我仔細讀完這篇論文後令我不解的是,第756頁中寫它從Knowledge Networks的會員中抽出的總樣本數是15058人,先問這些人他們的父母有沒有同性戀戀情過,篩選出來的一部分人才會進入第二階段填寫完整的問卷,最後完成NFSS的樣本數只有2988人。他的論文也只拿這2988人的樣本去分析。所以他在第756頁說有1.7%的人有同性戀父母,但第757頁又說2988個樣本裡有236個有同性戀父母。這樣就有12000個有父母是異性戀的樣本實際上沒有填寫後來的問卷。 也許因為經費的緣故,研究者希望篩掉一些報告父母是異性戀的樣本,這我可以理解。但Regnerus沒有交代他是怎麼決定父母是異性戀的樣本會不會進入第二階段的

 

我還發現NFSS的樣本在異性戀各種家庭型態間的分布也頗奇怪,全部2988個樣本裡,居然只有919個樣本(31%)是在親生父母未離婚的傳統家庭中長大的。誠然美國的離婚率是世界最高的,近二三十年來大約每100樁婚姻就有40-50樁是以離婚而非死亡告終。但許多人重複離好幾次婚,而且沒有小孩的婚姻比較容易離婚,所以經歷過親生父母離婚的小孩不會到全部的40-50%。據美國戶口普查局的一份資料,2000年時美國所有的小孩中,有27%住在單親家庭(可能是父母離婚或從未結婚)。又依據美國2010年的戶口普查,在未滿18歲的人之中,有6047萬人報告跟其親生父或母住在一起,相較之下,只有153萬人跟養父母住在一起,278萬人報告戶主是其繼父母。這樣東扣西扣,也不可能只有31%的人出身傳統家庭。我認為NFSS呈現的家庭結構分布比例,跟普查的數據落差太大。這更加深我對這個調查品質的懷疑。

 

我在網路上找到有個叫Darren Sherkat的學者批評他使用的其實不是隨機樣本。假如真是如此,而Regnerus卻宣稱是隨機樣本,那他就違了反研究倫理。倘若不是隨機樣本,那這份研究就不太有價值,因為這個問題已經有好幾份使用隨機樣本的研究探討過了。但我搞不清楚究竟如何,以下的批評的前提都是NFSS真的是使用隨機樣本。假如不是的話,他這篇論文我連批評都懶。

 

http://www.terpconnect.umd.edu/~pnc/GLMH2013.pdf

由三名社會學學者Perrin, Cohen和Caren合寫的Are Children of Parents Who Had Same-Sex Relationships Disadvantaged? A scientific evaluation of the no-differences hypothesis一文,指出Regnerus研究的若干缺陷。他們發現其使用的NFSS中有許多匪夷所思的數據,比如說,有2個人說他們的媽媽80歲才生他們、4個人說他們有8個或更多的配偶、9個人說他們在4歲前就被逮捕過、10個人說他們懷孕超過12次以上、14個人說他們在過去兩個禮拜發生超過30次以上的性行為。當然,調查中多多少少會有這種奇怪的數據,可能是受試者根本沒認真填寫(假如是網路問卷的話很可能如此,而Regnerus用的正是網路填寫的問卷),或是處理資料時有問題,但研究者分析時應該要把這類樣本拿掉,但Regnerus在他的論文裡沒有提到他如何處理這些極端值。又如果這類奇怪的樣本太多,那可能代表這整份調查的樣本品質都有問題。

 

還有這個調查的樣本是透過一家名為Knowledge Networks的市調公司抽取的,他們會付給受試者錢。受試者可能會希望被抽取到進行下階段的問卷而謊報自己有一些少見的特質

他們也表示,Regnerus的研究是以報告父母有過同性戀戀情的人做為判定為同志家庭的標準,這不是個清楚的界定方式,因為小孩可能不會知道父母是否有同性戀戀情,或者他們的記憶有誤。

 

http://www.apa.org/about/offices/ogc/amicus/windsor-us.pdf

http://www.asanet.org/documents/ASA/pdfs/12-144_307_Amicus_%20(C_%20Gottlieb)_ASA_Same-Sex_Marriage.pdf

另外,在美國最高法院審理有關同性婚姻的憲法爭議時,幾個美國重要的學術組織公開支持同性婚姻,美國心理學會、美國兒科學會、美國醫學會、美國精神分析學會、國家社工協會等聯合寫給法院的意見書,目錄直接就說:「Regnerus的研究不能證明父母的性傾向會影響孩子的發展 (The Regnerus Study Does Not Provide Evidence That Parental Sexual Orientation Affects Child Development Outcomes)」(p.29以下),然後說這份研究是被學術界認為根本不該登上期刊的。另一份美國社會學會寫給法院的意見書也批評了Regnerus的研究(p.15以下)。這兩份意見書批評的點頗多重複,故以下一併說明。

 

他們表示Regnerus的研究是以報告父母有過同性戀戀情的人做為判定為同志家庭的標準,問題是這些人未必是由同性伴侶帶大的,他們可能是由他們另一個異性戀父母、由同性戀父母單親養育,甚至可能是在異性戀關係中養大的。而在Regnerus的研究中,只有2個樣本是真的從0到18歲被女同性戀伴侶養大的,而被男同性戀伴侶養大的樣本則根本沒有。連Regnerus本人後來都承認,這份研究不是針對同性伴侶親職的

 

而且這份研究也錯誤的暗示同性戀子女較差的表現是因為其父母的性傾向。新聞常報導同性戀名人透過收養和生殖技術得到孩子,這誤導了大家對同性戀者的孩子來源的想像。大部分的同性戀者因為欠缺資力或是法律上的障礙,而難以通過收養和生殖技術獲得孩子。事實上目前美國同性關係中孩子的主要來源是其中一方在之前的異性戀關係中自然生下來的。也許他們是雙性戀者,或者年少無知還搞不清楚自己性向的時候就跑去跟異性交往並生子,也或者他們很清楚自己的性傾向,卻為了迎合社會和家庭的壓力而去跟異性交往生子。

 

這意味著同性戀者的孩子大多經歷過家庭重組或是單親。而離婚和單親被證實是跟低社經地位、貧窮及一大堆負面問題相關的(當然,離婚和單親孩子的負面表現一部分是因為貧窮的父母本來就比較容易離婚和單親,而離婚這個過程本身只發揮一部分的作用)。

 

這篇研究的結果與其說是證明了父母性傾向對孩子的影響,倒不如說是顯示單親和離婚對孩子的影響。用心的讀者也可以發現,在Regnerus的研究中,同性戀者的孩子的表現跟異性戀的單親、離婚或繼親家庭相去不遠。想要釐清是性傾向還是單親離婚發生了作用的話,應該要像Rosenfeld(2010)的研究控制社經地位等變項,但是Regnerus(2012)卻沒有這麼做。我認為不是他不知道這點,除非他都沒有看他回顧的文獻。

 

這讓我想起來,以前也有人拿出統計數據說,黑人在智力測驗中的得分比白人低,所以黑人的低劣是與生俱來的。「黑人在智力測驗中的得分比白人低」的確是事實。但許多人批評智力測驗不能真的測出一個人的智力,智力測驗反映出的是一個人接受正規教育和熟悉白人中產階級文化的程度。在種族隔離的時代,黑人學校的素質遠遠低於白人學校。而且智力並不完全是基因所決定的,營養不良、懷胎時母親嗑藥酗酒、出生後照料不周都可能降低智力。

 

非常有趣的是,即使在20世紀初那個種族主義橫行的年代,就有人發現,南方幾個州白人的智力測驗得分比北方幾個州的黑人低(Bond,1924)。這不難理解,因為美國南方的教育水準長期低於北方。但是種族主義者還是喜歡忽略這個事實。

 

假如NFSS的樣本來源沒問題的話(雖然這點頗值得懷疑),Regnerus的研究倒也不算是造假,只是他沒說出另一些很關鍵的事實。拿Regnerus的研究來證明同性戀本來就不適合養育小孩的人,我認為挺像宣揚「黑人在智力測驗中的得分比白人低」,卻不提「南方白人在智力測驗中的得分比北方黑人低」的人。

 

是又怎麼樣

學術研究只有辦法告訴我們事實是怎樣(有時候它連這個任務都辦不到),但光憑它無法告訴我們應該做什麼。

 

就算我們假設同性戀的小孩真的表現真的比較差好了(雖然我不這麼認為,學術界的主流意見也不這麼認為),那也無法推論出禁止同性婚姻是合宜的政策。如我們所知,目前同性戀者的孩子主要是在異性戀關係中自然生下來的,也就是說,不管有沒有同性婚姻,同性戀者都會有小孩。假如同性戀者有小孩是洪水猛獸的話,斬草除根的辦法是要同性戀者絕育,而不是禁止同性婚姻。

 

回到前面黑人智商的例子。很多人聽到黑人智商比較低的反應是:那我們不應該浪費資源在黑人上。這很奇怪,為什麼不是我們應該要投注更多資源在黑人教育上?

 

對同性戀者的子女來說,禁止同性婚姻及收養的結果是他們的父母無法跟同性伴侶建立法律上的關係,所以更難形成繼親家庭,這對孩子的福祉而言不是好事。另一方面,對同性戀的污名化也會對同性戀者的小孩造成傷害,很難說小孩聽到父母被視為病態、淫亂、低劣的時候,心裡會好過(反對者可能會說:我沒有汙名化同性戀,我只有說同性婚姻會導致社會混亂而已)。我不認為禁止同性婚姻有助於解決反對者宣稱的同性戀所造成的問題。

 

對我而言,有沒有立場不重要,重要的是立場是如何形成的,依據的是什麼理由,這些理由有沒有證據來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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