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你喜不喜歡美國最高法院最近的判決,你贊不贊成同性婚姻,都很難否認U.S. v. Windsor將會成為歷史上重要的判決。它將可以與1954年的布朗案(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違憲,推翻最高法院1896年確立的隔離但平等不違憲的原則)、Loving v.s Virginia(禁止跨種族婚姻違憲)齊名。但問題是,長期來看美國人民會接受這個判決嗎?

1973年的Roe v. Wade案,涉及禁止墮胎的法律是否合憲的問題。最高法院肯定婦女選擇是否繼續懷孕是「隱私權」保障的對象。(Privacy在這裡翻譯成隱私權挺奇怪的,我認為privacy的意思比較像是「個人做私人的事,不受政府干擾的權利」,而不是「可以偷偷摸摸做一些事,不讓其他人知道的權利」) 最高法院認為懷孕前三個月內的墮胎政府不應該加以干涉。該案普遍認為是女權運動的重大勝利。Roe v. Wade卻也激起反對墮胎者的強烈反彈。

墮胎在美國是非常重要的政治議題,Roe v. Wade沒有終結美國對墮胎問題的討論。墮胎在法律上的爭論也沒有結束,Roe v. Wade案之後還有許多關於墮胎的憲法爭議送交最高法院裁決。

Roe v. Wade案常被指責撕裂了美國社會。美國出現了一些基督教基本教義派發動的恐怖攻擊,目標是墮胎診所和執行墮胎的醫生,主要發生在90年代。雖然這十幾年來公眾對墮胎的關注似有減退,大概是因為基督教保守派人士將注意力轉移到另一個威脅:同性婚姻,但墮胎還是美國政治中長盛不衰的議題。美國公眾在這四十年來對墮胎的態度有起有伏,並沒有出現越來越支持墮胎的簡單趨勢。比如說根據蓋洛普民調,1975年有22%的美國人認為墮胎在任何情況都應該是非法的,54%的人認為只在某些情況下應該是合法的,21%的人認為墮胎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是合法的。到了2013年,有18%的美國人認為墮胎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是非法的,52%的人認為只在某些情況下應該是合法的,18%的人認為墮胎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是合法的。在2013年,依舊有29%的美國人相信,Roe v. Wade案應該被推翻。

U.S. v. Windsor案會成為另一個Roe v. Wade案嗎? 同性婚姻會像墮胎或廢除種族隔離那樣激起強烈的社會動盪嗎?

我的看法是,美國公眾會大致接受U.S. v. Windsor,至少接受的程度會比布朗案、Roe v. Wade案當初獲得的支持高

首先,我認為反對同性戀某種程度上是一種亞伯拉罕宗教(猶太教、基督教、伊斯蘭教)特有的倫理觀,而墮胎不是。許多文化傳統上不反對同性性行為,但墮胎在許多宗教和文化中被都視為重罪。這也許是因為同性戀不違反許多人的道德直覺:同性戀沒有傷害到他人,反對同性戀的一方很難反駁「同性戀到底礙著誰了」這種回應。但墮胎不是,即使在沒有宗教信仰的台灣人間,「一屍兩命」這種說法也很常見。墮胎看上去有個無辜、弱小的受害者,但同性戀議題中缺乏這個角色,因此同性戀議題比較不容易激起大眾的強烈義憤。

即使對基督教基本教義派人士而言,同性戀和墮胎也是有區別的。墮胎視同殺人,是非常嚴重的罪,但同性戀不是。他們也許會贊同為反對墮胎而使用暴力,但很可能不會為了反對同性戀而如此。

真要說到激起社會對立的最高法院判決,Roe v. Wade案跟布朗案還差得遠呢,同性婚姻更絕對比不上。在1954年最高法院宣判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違憲後,許多地區堅決抵制最高法院的判決,以致於美國花了好幾年才真正消除了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還有州長不惜違背法律堅持種族隔離。

1957年,阿肯色州州長Orval Faubus命令該州民兵阻擋幾個黑人學生進入某高中就讀,最後艾森豪總統只得出動聯邦軍隊護送這幾個學生入校。

1963年,阿拉巴馬州州長George Wallace試圖阻擋黑人學生進入阿拉巴馬大學。後來甘迺迪總統出面干涉,這幾個黑人學生才得以入學。他的名言是:「種族隔離現在存在,明天存在,種族隔離永遠存在。」你以為他會因此被選民唾棄嗎? 才沒有呢,Wallace後來又於1971-1979年、1983-1987年連任州長,還競選總統。

 

沒錯,有許多反對最高法院支持同性婚姻判決的激烈聲音出現,有些非常之難聽:眾議員Tim Huelskamp說:「最高法院的判決是對耶穌基督的攻擊」。另一個眾議員Louie Gohmert說:「同性婚姻是文明的毀滅」。美國家庭協會(AFA)表示:「最高法院的決定將招致上帝的審判,及婚姻的死亡。」但他們罵歸罵,反對歸反對,卻未必會為此公開違抗法律。當然,零星的針對同性戀的仇恨犯罪、個別公務員的不服從是可能會出現的。但我不認為會有多少美國人會認真反抗U.S. v. Windsor的判決到不惜觸法的地步。

 

我對同性婚姻較為樂觀的估計不是基於「正義必勝,暴政必亡」的天真信念,而是民調的結果。蓋洛普2013年的民調顯示,美國公眾支持同性婚姻的比率達到了53%。1967年最高法院宣告禁止跨種族通婚違憲時,美國人支持黑白通婚的人只有20%。相較之下,U.S. v. Windsor的起步真的好多了。

 

而且這十幾年來,美國公眾對同性戀的寬容和支持同性婚姻的比率一直穩定的增加。從各個世代的支持比率來看,這個趨勢還會繼續下去。依據蓋洛普2013年的民調,18-29歲的美國人中,有70%的人支持同性婚姻。(參見拙文美國公眾對同性戀態度的趨勢 。) 我們可以由此保守的推估,再過25年,美國支持同性婚姻的人可以超過70%。屆時,那些同性婚姻的反對者,也只好拿「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來安慰自己,大概也不敢採取激烈的手段。

 

我猜未來20、30年內,同性婚姻還是會成為美國重要的政治話題,因為許多州得過很久才會合法化同性婚姻。過了這個期間,反同言論會繼續存在,也會有零星的人攻擊同性戀者來出氣,但他們不會再構成什麼重要的政治勢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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