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列出曾正式公開支持同性婚姻或同性戀者收養的專業組織。因個人精力及篇幅有限,詳細的支持理由請參見所附連結。

美國心理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APA)於2004年的正式決議Sexual Orientation, Parents, & Children(全文中譯)認為「因為其性傾向就認定同性戀者是不稱職的父母的想法是沒有科學證據的(Armesto, 2002; Patterson, 2000; Tasker & Golombok, 1997)。相反的是,研究結果顯示同性戀父母跟異性戀父母一樣能為孩子提供具支持性和健康的環境。」

美國心理學會1998年就已做成正式決議Legal benefits for same-sex couples,表示贊同同性伴侶關係的合法化,在2004年也做成政策聲明支持同性婚姻APA又於2011年做成另一項政策聲明,表明贊同同性婚姻。

http://lescholar.pixnet.net/blog/post/164561739

美國精神醫學學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2002年做成的立場聲明: Position Statement on Adoption and Co-parenting of Children by Same-sex Couples,支持同性伴侶收養小孩。

該組織復於2005年做成Position Statement on Support of Legal Recognition of Same-Sex Civil Marriage的立場聲明,支持同性婚姻。

http://www.cpa.ca/cpasite/userfiles/Documents/Practice_Page/Marriage_SameSex_Couples_PositionStatement.pdf 

加拿大心理學會(Canadi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CPA)2003的年立場宣示支持同性婚姻,並於2005年、2006年重申此一立場。

https://www.ama-assn.org/ama/pub/about-ama/our-people/member-groups-sections/glbt-advisory-committee/ama-policy-regarding-sexual-orientation.page

美國醫學會(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AMA)政策宣示的H-60.940Partner Co-Adoption一節,表示支持同性伴侶收養小孩。

美國兒科學會(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 AAP)在理事會的委託其下的數個委員會就同性婚姻和同性戀者親職的問題進行研究,並於2006年公開其結論The Effects of Marriage, Civil Union, and Domestic Partnership Laws on the Health and Well-being of Children一文。

他們的結論是:「豐富的證據顯示由同性家長撫養的小孩過的跟異性家長的小孩一樣好。過去超過25年來累積的研究顯示家長的性傾向跟孩子在任何測量下情緒、心理和行為調適無關。這些資料指出孩子在有一個或不只一個同性戀家長的家庭中成長,並不會因此而面臨風險。」

美國兒科學會復於2013年做成政策宣告Promoting the Well-Being of Children Whose Parents Are Gay or Lesbian支持同性婚姻和同性戀者的收養。
「婚姻提供許多法律上的權利及義務,包括共同養育孩子的義務和共同為孩子決策(包括醫療上的決策)。一份來自美國兒科協會家庭任務組(AAP Task Force on the Family)的報告表示已婚的伴侶有更多的經濟和社會資源來撫育孩子。另外已婚的男人和女人相較於未婚的成年人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較為健康,也更少從事對健康有害的危險行為。

「已有廣泛的研究顯示雙親的性傾向與孩子的情緒、心理和行為發展沒有因果關係。許多研究證實同性伴侶的孩子有著正常的發展,只要這個孩子是被期望的,家長們承諾分擔親職,且其雙親有充足的社會和經濟支持。」

「如果孩子的兩個同住的合格家長想要透過民事婚姻在他們之間創造一種永久的連結,從孩子的最佳利益來看,法律和社會制度應允許並給予支持。」

http://www.aacap.org/cs/root/policy_statements/gay_lesbian_transgender_and_bisexual_parents_policy_

美國兒童與青少年精神病學學會(American Academy of Child and Adolescent Psychiatry)2009年做成的決議表示:沒有證據支持同性戀或雙性戀父母的育兒技術比較差,並且反對限制同性戀者成為父母的立法。

http://www.apsa.org/About_APsaA/Position_Statements/Parenting.aspx
http://www.apsa.org/About_APsaA/Position_Statements/Gay_Marriage.aspx

美國精神分析學會(American Psychoanalytic Association,APsaA)1997年的正式立場聲明中表示支持同性婚姻。復於2012年又做成另一項立場宣示Position Statement on Parenting,表示反對領養和生殖技術的性傾向歧視,表示「沒有可信的證據表明,家長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會對小孩的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 

http://www.acog.org/Resources_And_Publications/Committee_Opinions/Committee_on_Health_Care_for_Underserved_Women/Marriage_Equality_for_Same-Sex_Couples

美國婦產科醫師學會(American College of Obstetricians and Gynecologists)2013年做成的委員會意見表示支持同性婚姻。

「異性和同性婚姻予正面的健康結果相關。相較於未受法律承認的長期關係,處於法律承認的關係中的同性伴侶有著更低的抑鬱症狀、程度更低的壓力。
住在有州憲修正案禁止同性婚姻的州的同性戀和雙性戀者,其情緒、焦慮和物質方面的疾患顯著增加。居住在承認同性關係的州可縮減異性戀者與同性戀者和雙性戀者之間心理健康的差距。」

http://www.socialworkers.org/diversity/lgb/033004Facts.asp

國家社工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NASW)2004年的正式決議表示支持同性婚姻。

https://www.aamft.org/imis15/Content/About_AAMFT/Position_On_Couples.aspx 

美國婚姻及家庭治療協會(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Marriage and Family Therapy)於2013年作成的立場聲明亦表示支持同性婚姻。

http://www.americanbar.org/content/dam/aba/directories/policy/2010_am_111.authcheckdam.pdf

美國律師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2010年做成正式決議支持同性婚姻。

http://www.rcpsych.ac.uk/pdf/ps02_2014.pdf

英國皇家精神科醫學院(Royal College of Psychiatrists)於2014年做成的正式決議,表示支持同性婚姻且同志應享有生育和撫養小孩的權利。

2013年美國最高法院審理關於同性婚姻的憲法爭議時,有許多個別的學者或學術組織就這個議題公開表態

http://www.apa.org/about/offices/ogc/amicus/windsor-us.pdf
規模最浩大的是這份由美國心理學會、美國兒科學會、美國醫學會、美國精神醫學學會、美國精神分析學會、國家社工協會等組織聯合發表的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表示:「認為同性戀者是比較不適任的父母或認為他們的孩子的心理健康和適應力不如異性戀父母的小孩是沒有科學基礎的」。

http://www.asanet.org/documents/ASA/pdfs/12-144_307_Amicus_%20(C_%20Gottlieb)_ASA_Same-Sex_Marriage.pdf

美國社會學學會(American Sociological Association)也寫了他們的amicus curiae支持同性婚姻,結論同其他學門的見解:學術界的共識很清楚:同性雙親的孩子過的跟異性戀父母的孩子一樣好。

http://www.sop.org.tw/Official/official_27.asp

台灣精神醫學會於2016年發表聲明支持多元性別/性傾向者在法律與社會上的平等保障,包括醫療照護、反霸凌、反歧視、合法而完整的婚姻等權益,並給予多元性別家庭在生養、領養、撫育小孩上有完整的法律義務及權利,認為將對同志家庭中的孩子提供重要的保護。並表示:「許多研究指出只要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族群的權利和平等受到保障,該族群的精神疾病罹患率就會下降。過去研究證實同性婚姻合法化以及相關的權益政策獲得保障,能有效增進同志族群的健康,同性戀或雙性戀者若能有合法的婚姻關係,心理層面的痛苦亦能隨之減輕。女或男同性戀家長所養育的孩子與異性戀父母的孩子,在發育、適應力或總體福祉上並無明顯差異;亦無證據顯示同志家庭會影響子女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

http://www.tscap.org.tw/TW/News2/ugC_News_Detail.asp?hidNewsCatID=8&hidNewsID=131

臺灣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會於2017年做出的立場聲明表示支持同性婚姻,並指出:「已有充份的實證研究支持,兒童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成長與家庭及社區的穩定 息息相關,而與養育者的性傾向無關。」

 

http://taclip.org.tw/index.php/2013-07-24-05-04-36/item/1280-%E3%80%90%E5%8F%B0%E7%81%A3%E8%87%A8%E5%BA%8A%E5%BF%83%E7%90%86%E5%AD%B8%E6%9C%83%E6%94%AF%E6%8C%81%E5%90%8C%E6%80%A7%E5%A9%9A%E5%A7%BB%E5%B9%B3%E6%AC%8A%E3%80%91taiwan-association-of-clinical-psychology-proclaims-support-for-same-sex-marriage

台灣臨床心理學會於2017年發表聲明表示:「台灣臨床心理學會主張婚姻平權,支持同性婚姻。我們主張同性戀、雙性戀和跨性別者等不同性取向者,均應享有與其他公民完全平等的權利和責任。此立場奠基於晚近的心理學研究證據與心理學專業倫理,與美國心理學會、世界精神醫學會等專業組織的立場一致。研究指出生活在異性戀的社會,對非異性戀者構成明顯挑戰,全球多處的同性戀、雙性戀與跨性別者,長期遭遇社會汙名、暴力、歧視及誤解,對心理健康與公民福祉造成明顯傷害。然而,同性的性吸引、感受及行為並非疾病,努力矯正與改變性取向的治療,已證實沒有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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