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相信,同性戀者是收入特別高的一群人。這是事實或只是一種刻板印象? (先暗示讀者:男同志和女同志的結果是不同的。)本文回顧了國外相關的實證研究,並探討可能的原因。

一、各國實證研究

()美國GSSNHSLS

M. V. L.Badgett (1995)是探討性傾向與收入關聯的先驅。他使用1989–1991年美國的General Social Survey (GSS)的資料,GSS是以成年美國人為母體,利用概率抽樣的調查。他將「同性戀」定義為自18歲起,同性性伴侶比異性性伴侶多的人。按這個定義,他得出在1800個左右有全職工作的人中,有34個女同性戀和47個男同性戀。在控制了經歷、教育程度、行業、婚姻狀態和居住地區後,男同性戀比男異性戀者的工資低了1127%,達統計上顯著。女同性戀的工資也比女異性戀者低的多,但未達統計上顯著。

不過D.Black等人(2003)重新檢視Badgett的研究,他們也同樣使用了GSS,但把樣本擴充到1989-1996年的GSS,也使用Badgett (1995)同樣的定義(「同性戀」被定義為自18歲起,同性性伴侶比異性性伴侶多的人),找出了101個女同性戀和114個男同性戀。他們發現了不一樣的結果:女同性戀的平均收入比異性戀女性高,但差異未達顯著。但男同性戀的部分結果類似過去的研究,男同性戀者比異性戀男性少賺了21%左右,此項差異達到顯著。

接著,Black等人又認為Badgett(1995)原先對「同性戀」的定義不夠好,因為同性性伴侶比異性性伴侶多不代表他們真的會過「同性戀的生活方式」。他們可能會跟異性交往、結婚、生子,他們也可能自認為是異性戀者,在外人看來他們也跟異性戀差不多。Black等人依據GSSNHSLS的資料指出:18歲以後有同性性經驗的人當中,只有36%的男性和29%的女性目前只跟同性有性行為,其中38%的男性和50%的女性目前只跟異性有性行為。

所以Black等人提出了另外兩種定義性傾向的方式:最近一年跟五年來的性伴侶。然後又用這幾種標準去衡量1989-1996GSS資料中性傾向對收入的影響。發現使用更嚴格的標準,女同性戀和雙性戀者的收入優勢更強烈,而且其差異達到顯著。最近五年只有女性性伴侶的女性的收入比其他女性高了34%。男同性戀者的薪資則依舊低了其他男性約15%左右。接著他們又控制了職業別和有無小孩,發現女同性戀的優勢和男同性戀的劣勢還是存在。而且他們的分析僅限於全職工作者,家庭主婦/夫是不會被算進去的,所以實際異性戀女性的收入劣勢應該更嚴重。

BergLien(2002)則使用19911996年的GSS,將非異性戀定義為過去五年有過同性性伴侶的人。在控制了教育程度、經歷、城鄉、居住地、產業別等變項後,發現非異性戀男性相較於異性戀男性少賺了22%,非異性戀女性則比異性戀女性多賺了30%

()1990年美國戶口普查

Black D., G. Gates, S. SandersL. Taylor (2000)使用了1990年美國戶口普查中公開的5%1%樣本(PUMS)。美國戶口普查是10年一度、所有定居在美國的人都必須填寫的調查。美國戶口普查會問到戶主和戶內其他人口的性別年齡等基本資料,以及各個成員跟戶主的關係。自1990年起,跟戶主的關係的選項多了一個「未婚伴侶」(unmarried partner),由於其他選項還有「室友」(roommate)等,所以絕大部分人應該都能理解這是指戀愛之類有承諾的關係,而不是單純的室友。不管是同性戀或是異性戀都可以填unmarried partner這個選項。從而,同性戀伴侶和未婚的異性戀伴侶可以出現在官方的普查數據中。

ClainLeppel(2001)使用美國2000年戶口普查的0.1%公開樣本(PUMS),將報告跟另一個同性同居且彼此是未婚伴侶的人視為同性戀者。發現同性戀者的教育程度特別高,有46.2%的男同性戀者和53.5%的女同性戀者有大學學位。這個數字在有異性伴侶(包含已婚和未婚)的男性和女性分別只有26.3%22.2%

ClainLeppel發現,在控制了教育程度、城鄉、居住地、種族、年齡、有無小孩、產業等變項之後,男同性戀者的薪資相較於有異性伴侶的男性低了16%。而女同性戀者的薪資則高於有異性伴侶的女性。

()2000年美國戶口普查

Black ,SandersTaylor (2007)亦將在美國2000年戶口普查中報告跟同性同居的人口視為同性戀者。得出的結果跟1990年類似,同性戀者教育程度特別高。超過四成的男女同性戀者有大學學歷,相較之下異性戀者只有二成多(Black et al.2007:64)。平均收入由高到低是男異性戀(43600)、男同性戀(39528)、女同性戀(31804)、女異性戀(18851)。男異性戀、男同性戀、女同性戀參與工作的比率差不多,都在80%以上,但是女異性戀只有67.5%。女異性戀者工作的週數和時數都特別低。

Lisa Jepsen(2007)使用美國2000年戶口普查的5%公開樣本(PUM),將報告跟同性伴侶同居的女性視為女同性戀者。發現在控制了教育程度、種族、工作經驗地域、城鄉、有沒有小孩等條件後,女同性戀者的薪資高了已婚女性10%左右。

()加拿大

Carpenter, S. C.(2008a)根據20032005年加拿大的Canadian Community Health Surveys(CCHS),以自我認同的性傾向當作標準。在超過14萬個18-55歲的樣本中,有1.4%的男性和0.9%的女性認為自己是同性戀。發現跟美國類似,男女同性戀者的教育程度都特別高。在控制了年齡、種族、教育、居住地等變項以後,自我認同為同性戀的男性比條件相類似的異性戀男性收入低了12%,自我認同為同性戀的女性收入則高了女異性戀者15%,其差異達到顯著。

()英國

Arabsheibani, MarinWadsworth(2005)根據英國1996-2002年的Labour Force Survey (LFS)。將「同性戀」定義為報告自己跟同性伴侶同居中的人,共得出630個同性戀樣本。發現女同性戀者有工作的比率跟男性差不多。男女同性戀者的每小時工資及教育程度都比同性別的異性戀者高。但男同性戀者工資高是因為他們的教育程度特別高又更常住在大城市裡。假如控制了教育、年齡、地區、職業等變項後,男同性戀者的薪資相較於男異性戀者被低估了5%左右,而女同性戀者相較於女異性戀者薪資卻高了9%左右。

()法國

LaurentMihoubi(2012)根據法國19962007年的Employment Survey,這個調查並沒有直接問到受訪者的性傾向,他們是靠同居關係來定義誰是同性戀。他們先取其中跟同性同居,戶內沒有其他成人,並報告他們是友誼的關係(friend relationship)的家戶。由於這類人許多都只是室友,他們又扣除了學生、學徒、移民、農人及退休者,還扣除了兩者都未滿27歲和其中一方未滿30歲的家戶。而且雙方都必須是法國人。而且家戶總收入不得低於1000歐元(Laurent, Mihoubi 2012:8)最後他們得出788個同性戀受薪者。他們之中有3%的男性和10%的女性有小孩,近似其他調查中法國同性戀者有小孩的比率。

結果發現同性戀者有特別高的教育程度,大約四成的同性戀者有大學學位,異性戀者只有二成多。不考慮其他變項,男同性戀者的薪資比男異性戀者低了8%,女同性戀者則高女異性戀者20%。但控制了有無小孩、城鄉、年齡、婚姻、教育程度等變項後,女同性戀者的薪資優勢就只剩下2.1%,但男同性戀者的薪資劣勢仍有6.3%。這個調查還發現了婚姻對女性的薪資懲罰及對男性的婚姻溢酬。

()荷蘭

PlugBerkhout(2004)根據一項對1998-2000年間畢業的荷蘭大學(WO)和高等職業學校(HBO)的學生的調查,追蹤他們在進入職場20個月後的薪資。在總共11600個樣本中,有4.7%的男性和3.2%的女性說他們認為自己是同性戀者,1.0%的男性和1.9%的女性說他們是雙性戀者。發現即使控制了居住地、產業別、工時之後(被調查的人年齡也非常接近),性傾向依舊對收入有影響。男同性戀者工資大約低了男異性戀者3%左右,女同性戀者工資則高了女異性戀者3%左右,且差異達到顯著。

不同於PlugBerkhout(2004)的結論,我認為荷蘭觀察到的性傾向與收入的影響較小似乎不能歸結於荷蘭對同性戀者的歧視較少,因為這個研究觀察到的女同性戀優勢也比美國小。這應該是因為其調查的對象限定在20來歲的人,如我們下面會探討的,(根據美國的研究)性傾向對收入的影響主要是來自婚姻溢酬,而非歧視。婚姻溢酬的效果很可能是要透過時間逐漸加大的,這個調查裡的年輕人還沒有經歷過婚姻、生育、生育後退出或回到職場等事件,男異性戀者和女異性戀者的薪資差距還不能拉大,從而跟同性戀比差距也不大。

()瑞典

瑞典於1995年核可了同性間的註冊伴侶(registrerat partnerskap),法律效力等同婚姻。Ali M. Ahmed Mats Hammarstedt(2009)根據戶政機關的資料,找出了自1995年到2003年間締結了註冊伴侶的所有25-64歲的同性伴侶,並與亂數選出同時間結婚的一批異性戀者當做對照。

他們發現同性戀者的教育程度比異性戀者高一些。發現不考慮其他變項,男同性戀者比男異性戀者年收入低了10%,女同性戀者則高了女異性戀者10%。在控制了教育程度、有無小孩、城鄉、移民身分等變項後,女同性戀者的收入優勢就幾乎消失,但男同性戀者的劣勢則仍然保持在10%左右。

()希臘

Drydakis, N. (2012)利用2008-2009年的Athens Area Study (AAS),計算希臘雅典地區男性性傾向與收入間的關連。該研究依據自我認同的性傾向為標準,發現在控制了年齡、教育程度、工作經驗、職業別、是否已婚、是否有小孩等變項之後,同性戀男性的薪資相較於異性戀男性低估了4.2%,而雙性戀男性的薪資低了異性戀男性5.0%,兩者的差異皆達到顯著。

()澳洲

Carpenter, S. C. (2008b)使用2000年澳洲的Australian Longitudinal Study on Women’s Health (ALSWH)22-27歲的樣本,發現不一樣的結果。女同性戀和雙性戀者的收入比女異性戀者低了30%左右,但p值僅達到0.1。而且這個調查計算的是收入,包含父母給的生活費等,而不是個人薪資。雖然從事有償工作的比率都差不多,女同性戀者有全職工作的比例卻低的多(64%72%)

三、原因

()性別分工與婚姻溢酬/懲罰

常被拿來解釋男女間薪資差異的原因有:女性會因為生育、料理家務而退出職場或中斷教育、男性被期許要在事業上有所成就、雇主認為男性較不可能離開職場也較有事業上的進取心,而較願意錄用、升遷男性。

過去的研究也發現已婚的男性收入較未婚男性高,甚至控制了教育程度等條件後依舊如此,此即所謂婚姻溢酬(marriage premium)。但對女性而言,已婚女性相較於未婚女性未必有比較高的收入,甚至某些研究發現婚姻對女性的收入有懲罰作用。

Klawitter(1998)使用1990年美國戶口普查的公開的5%1%樣本(PUMS)來探討女同性戀者為什麼薪資上的優勢。他發現處在同性伴侶的女性相較於處在異性未婚伴侶或婚姻關係中的女性,前者的教育程度更高、居住在城市的比率更高、更多從事報酬較高的行業。女同性戀者也比未婚異性戀女性和已婚女性更常有全職工作(每年工作45周以上,每周工作至少30個小時),三者有全職工作的比率分別是64%53%40%。女同性戀者也更少有小孩。只有5%的女同性戀有未滿6歲的小孩,但有20%的已婚女性如此。只有10%的女同性戀者有6-17歲的小孩,但有13%與異性同居的未婚女性和38%的已婚女性如此。他的結論是女同性戀者之所以賺的比其他女性多主要可歸因於上述因素。

AllegrettoArthur(2001)使用1990年美國戶口普查公開的5%1%樣本(PUMS)。在控制了教育程度、城鄉、年齡、行業等條件後,發現報告跟同性伴侶同居的男性相較於同等條件的已婚男性,薪資低了15.6%,相較於跟異性同居的男性,薪資低了2.4%。他們認為男同性戀者會有薪資上的劣勢則主要是因為他們沒有辦法享受到婚姻溢酬。

他們還發現,男同性戀者的薪資劣勢會隨著時間擴大。在20-29歲的這一組,男同性戀只比未婚異性戀男性少賺3.1%。但在40-49歲一組,兩者差了7.9%。若跟已婚男性比,男同性戀在最年輕的一組只少賺了12.3%,但到了40-49歲這組,他們就少賺了22.2%。這也可以支持前面的說法,因為隨著時間往後,已婚男性可以累積更多婚姻溢酬。所謂的未婚者可能也是結過婚然後離婚的,所以未婚男性也可能在某段時間享受過婚姻溢酬。所以前述PlugBerkhout(2004)在荷蘭的研究可能只是剛好調查到了薪資差距最小的一群。

ElmslieTebaldi(2007)使用美國2004年的Current Population Survey (CPS)的資料,將與另一位同性同居並報告彼此是未婚伴侶的人視為同性戀者。發現在控制了種族、小孩數、工作經驗、教育程度、地域、城鄉、行業等條件後。男同性戀者的每小時工資低了已婚男性24%,也低了未婚同居中的異性戀男性9%。婚姻溢酬可以解釋超過一半的男同性戀者的薪資劣勢。而女同性戀者的每小時薪資跟已婚女性相同,女同性戀的薪資則比未婚同居中的異性戀女性高了4%

()人格特質

性傾向對薪資的影響可能部分的來自不可測的人格特質。

Black(2007)根據美國2000年戶口普查的資料,發現報告跟男性同居的男性中大學所主修的科系中有44.0%的女性學生,而報告跟女性結婚或同居的男性則只有33.8%。這個數字在報告跟女性同居的女性中是54.4%,在跟男性結婚或同居的女性則是61.5%。亦即,男同性戀相較於男異性戀者更常就讀女性較多的科系,女同性戀者則更常就讀男性較多的科系。同性戀者可能更常選擇從事不符其性別角色的職業。而男性常從事的職業薪水往往較女性常從事的職業高。這可能成為男同性戀者薪資較低、女同性戀薪資較高的原因之一。

Antecol,JongSteinberger(2008)依據美國2000年戶口普查的資料,發現男同性戀者相較於男異性戀的確更不常任職於男性占多數的行業,如製造業、建築、運輸等,而女同性戀相較於女異性戀者則更常任職於這些男性占多數的職業。但他們的分析卻認為職業選擇對男同性戀者的薪資劣勢幾乎沒有影響。

Lippa(2005)對過往探討性傾向與人格關係的文獻所做的後設分析顯示,女同性戀者較女異性戀者有更高的工具性(instrumentality),男同性戀者則較男異性戀者有更高的表達性(expressiveness)Lippa(2007)利用BBC網站讓世界各地(雖然參與者主要來自西歐和北美)的人填寫線上人格問卷,發現女同性戀者相較於女異性戀者更加的專斷(assertiveness)。女同性戀更高的工具性及專斷可能有助其工作表現。男同性戀者較高的表達性卻會讓上司覺得「情緒化」、不夠決斷而不堪重任。

()歧視

依據前述AllegrettoArthur(2001)的研究,在考慮了教育程度、職業等條件之後,男同性戀者的薪資依舊低了已婚男性15.6%。即使考慮到婚姻溢酬,男同性戀的薪資依舊低了同居中的男異性戀者2.4%。這些差異可能來自性傾向歧視。

ElmslieTebaldi(2007)的研究則推估性傾向歧視使男同性戀者的薪資低了男異性戀者7%( Elmslie,Tebaldi,2007:449)

除了前揭Carpenter(2008)在澳洲的研究外,本文所回顧各國的文獻都發現女同性戀的薪資不低於女異性戀者,有些研究甚至發現女同性戀有薪資優勢。這可能是因為公眾對男同性戀的態度比女同性戀負面(Kite and Whitley,1998)

但這並不意味著女同性戀在職場上沒有受到歧視。Weichselbaumer (2003)在澳洲做的實驗顯示,假冒成女同性戀者的應徵者,雇主的回覆率比假冒成女異性戀者的應徵者低,而這兩批人除性傾向外其餘的條件都是一樣的。筆者推測女同性戀者的薪資較高只是女同性戀者所具有的其他優勢(高教育程度、沒有小孩、高工具性)抵銷掉性傾向歧視的結果。

 

四、限制

以上回顧的各個研究對「同性戀者」的定義都不盡相同,每種定義下的「同性戀者」其人口特性可能不同。

Black等人(2007)比較了GSS2000年美國戶口普查的資料,認為有伴侶和沒伴侶的同性戀者教育程度差不多。CarpenterGates(2008)使用了200120032005年的California Health Interview Survey (CHIS),以及加州的Lesbian, Gay, Bisexual, and Transgender (LGBT) Tobacco Survey。發現報告有伴侶的同性戀和雙性戀者社經地位比較高。女同性戀者比男同性戀者更可能報告跟同性伴侶同居。女同性戀伴侶也比男同性戀伴侶更可能建立法律上的關係(婚姻、民事結合、註冊伴侶等)。跟伴侶同居的同性戀者也更可能有18歲以下的小孩。這可能使得以同居或婚姻狀態做為判斷性傾向基準的研究,其結果無法代表所有的同性戀或雙性戀者,尤其是男同性戀者。

另外,許多研究只分析有工作或是有全職工作的樣本,而異性戀女性有工作或全職工作的比率低於女同性戀和男性,這樣會低估異性戀女性的經濟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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