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婚姻的利益,一般人會想到繼承的權利、醫療的同意權、領取退休金撫卹金的權利、稅賦的優待等等。總之,是一些僅具有配偶這個關係才能做的事的集合。所以若限制了某群人取得這些權利,那就是一種不公正的事。這類論述在爭取同性婚姻運動中很常出現。 但法律上婚姻能帶給當事人的利益,絕不僅於這類「僅有配偶身分才能做的事」的集合。甚至說,法律給予婚姻制度的保障主要並不在此。

在法律上,婚姻是一種身份契約,它透過當事人間的意思合致,而使當事人間取得權利、承擔義務。又在同性婚姻運動中,婚姻又被期待有去汙名化的作用。我不是說這點不重要,而是這主張已經被說的太多,本文無庸再多做陳述。本文將以契約的觀點來看待婚姻。將婚姻視為契約的觀點,並非意味將婚姻市儈化,也並未與將婚姻視為兩人間神聖的諾言、偉大的社會及家族責任的看法相衝突。

政府對違約行為的制裁

婚姻如同其他契約,它無法保證締約當事人不違約,結了婚的人還是可以家暴、通姦、遺棄配偶。但被國家承認的婚姻意味著當違約的情形發生時,會有相應的法律後果,如離婚、損害賠償、構成刑事犯罪(遺棄罪、通姦罪),或是無法離婚等等(當你想離婚時,不能任意離婚的確是一種制裁)。當婚姻並非國家控管時,則是由教會或強大的社會習俗去實施這種制裁。

婚姻作為一種信號

婚姻關係不是能夠輕易解消的(婚姻關係原則上是永久的,當事人不太可能預料婚姻關係可以持續多久,你不一定能取得對方同意而兩願離婚,就算你自己家暴又外遇,你還是不能確定對方一定會提出裁判離婚),而它又負載如互相撫養等重大義務,且很大程度上是公開的。因此,一般人不經過審慎評估是不會輕易進入這種關係的。婚姻便能一種成為信號,它可以用來偵測一個人對這段關係承諾的強度。而一個人也可以確認對方是否真的也是經過審慎評估才進入這種關係的。由於當事人在締結婚姻前就會考慮到這種後果,所以會評估自己是否有把握履行婚姻的義務。同時,這也驅使當事人必須謹慎評估結婚的對象是否合適。

契約做為激勵的機制

假設有一群人被排斥在婚姻之外,那就類似於被宣告簽的契約法律上都不算數的生意人。對這種人來說,那會較有法律保障下更傾向於不去維護良好的商品品質。因為他的詐欺行為不會受到法律制裁,那他只要有獲利的機會,他就更不惜去詐欺。他守信、提高商品品質的行為也未必會給他帶來好處,因為消費者也可能耍賴不付錢,他的利益是無從確保的。故契約是一種激勵機制,會鼓勵參與者去努力製造市場偏好的產品,婚姻亦然。但本文不試圖限定什麼樣的個人特質會受婚姻市場青睞,這是視市場上參與者的偏好而定的,這也許是有錢、愛小孩、會彈吉他、對伴侶誠實、節儉、性能力高強等等。

婚姻促進利益共同體的形成

如前所述,婚姻關係原則上是不可解消的,或至少當事人事先無法逆料婚姻何時會終結。依台灣民法中的法定財產制,在婚姻關係結束(離婚、死亡)後,婚姻存續期間累積的財產雙方應平分。配偶間又互負扶養及共同生活的義務。這促使婚姻當事人間形成利益共同體。配偶間會更加關心對方的身體健康,更願意接受做為薪水低的一方辭去工作專職照料小孩等。配偶間會更不計較短期間彼此誰吃虧誰佔便宜,因為他們了解他們有共同的利益,且這是法律保障的。

婚姻制度是零和關係?

許多「毀家滅婚」派的人士主張婚姻在法律上創造了一個特權階級,處在婚姻制度中的人享受了某種好處(大概就是「具有配偶這個關係才能做的事」),而這種好處是從身處婚姻制度外的人身上剝奪來的。他們常提出稅賦優待這個例子,卻往往忽略了某些國家或地區的稅制,是對已婚者而非對單身者不利。有小孩的單身者也比有小孩的已婚者更容易獲得社會福利的津貼。且他們忽略了且配偶間互負扶養義務,人們進入婚姻會減少國家的福利支出,對個人而言有類似人壽險的功能(當然這對提倡要家庭經濟要靠仰賴國家而非個人支持的人來說,這是缺點)

注意本文沒有推崇結婚是每個人的義務、愛情必然的歸宿,契約自由要能使個人的利益最大化,那當然要包含不締結契約的自由。我倒認為婚姻是人應履行的義務、人生幸福的保障的想法,恰巧會削弱婚姻作為一種信號的功能,也使人們更少思考婚姻這種契約是否真的符合個人需求。本文更沒有提倡丈夫出外工作、妻子在家做家事帶小孩的婚姻型態,或是將婚姻與生育聯結。

本文主張婚姻是契約自由(雖然這種契約跟一般的契約很不一樣)的一部分。本文旨在反對這種說法:因為婚姻也負有義務,所以拒絕某一群人結婚就不算是侵犯其權利。拿這種理由否認婚姻是權利,那跟說買賣契約也有帶有義務,所以不准某個人締結買賣契約不是侵犯其權利一樣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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