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美國心理學會(APA)2004年的正式決議表明同性戀者養育的子女表現不會比異性戀者差。文中也羅列了許多關於這個議題的研究。我還是懷疑這個說法是否有確實到學術定論的地步。

 

我個人的疑慮有以下幾點:

1.樣本數太少:尋找正在養育孩子的同性戀猶如大海撈針。所以過去這類研究的樣本數很少。

2.代表性不足:由於同性戀父母的樣本數很少,許多研究仰賴便利樣本。比如說由同性戀者之間的網絡以滾雪球的方式找到樣本。透過特殊管道,比如說提供人工生殖服務的診所找到同性戀父母樣本。但這些人是否能代表所有的同性戀父母是個疑問。

3.偏重女同性戀:許多研究只找到女同性戀樣本,缺乏男同性戀樣本。

4.宜再深入比較各種同性戀家庭的差異:同性戀者獲得孩子有很多種方式:一是在之前的異性戀關係中生下的孩子。二是使用人工生殖技術,如捐精和代理孕母。三是領養。這幾種家庭中的孩子肯定有不少的差異,也有不同的政策考量,似應分別對待。

 

(反對同性戀收養的人可記得把我的文章看完,斷章取義的抄別人的論點是很卑鄙的喔。) 不過我後來看到這篇論文,消除了我以上的顧慮。

 

史丹福大學社會學系的Michael J. Rosenfeld教授於2010年發表的論文Nontraditional Families and Childhood Progress Through School使用2000年美國戶口普查的5%公開樣本,探討在各種家庭中孩子的學業表現。戶口普查的樣本數夠大,使我們甚至可以比較不同來源孩子的表現差異。

 

我們先要了解到,孩子的不同來源會影響到他們的表現。假如同性戀者的孩子是來自前一段異性戀關係,那就應該拿離過婚的異性戀者的小孩來比較。因為離婚跟小孩的發展有負相關。若同性戀者是經由領養得到小孩,那就應該跟也是領養而來的異性戀者的小孩進行比較。因為領養而來的小孩通常因為早年缺乏照料、遺傳到其父母的基因等,而通常有較不良的表現。至於同性戀者經由捐精及代理孕母得到的小孩,才應該拿來跟異性戀者共同生下的小孩比較。不然這種比較對同性戀父母來說是不公平的。同性伴侶的孩子還應該跟已婚夫妻的孩子以及未婚異性戀伴侶的孩子比較,因為我們知道婚姻關係可以提供孩子更穩定的成長環境。

 

Michael J. Rosenfeld(2010)發現在2000年的戶口普查中,報告自己跟同性伴侶同居的人有較高的教育程度,這與過去對同性戀者的研究一致。但是,報告自己有小孩又與同性伴侶同居的人,比其他同性戀者及已婚的異性戀的教育程度低,也有更多的人是黑人和西班牙裔(p.764)。因為到2000年為止,美國幾乎沒有什麼地區承認同性關係,同性戀者也難以透過領養或生殖技術得到孩子。所以同性戀者孩子的主要來源是前一段異性戀關係(只有10.2%的男同性戀伴侶和12.4%的女同性戀伴侶的小孩是領養的或繼子女)這意味著他們的孩子經歷過父母離異與家庭重組。而我們知道離婚是跟貧窮、低教育程度社經地位相關的。

 

這篇論文比較了各種家庭型態的小孩的留級率,是否留級是從報告的小孩的歲數及所屬的年級是否明顯落後來看的(真巧妙的辦法,難怪我想戶口普查怎麼會調查小孩的課業表現那麼細瑣的資訊)。他發現在沒有控制其他變項以前,已婚異性戀伴侶的孩子留級率是最低的,為6.8%。男同性戀伴侶的小孩的留級率是9.7%,女同性戀伴侶的小孩的留級率是9.5%。由離過婚、寡居的女性扶養的小孩的留級率是11.1%,由離過婚、鰥居的男性扶養的小孩的留級率是11.4%。由同居的異性戀伴侶扶養的小孩的留級率是11.7%。未婚女性扶養的小孩的留級率是11.7%,未婚男性扶養的小孩的留級率是12.6%Group quarters, noninmates(應該是指住在社福機構)的小孩的留級率是34.4%Group quarters, inmates(應該是指在少年監獄或感化機構)的小孩留級率是78.8% (表格在p.762)

 

他接著控制其他變項,如家長的教育程度、收入、種族、城鄉、小孩是否有身心障礙等,迴歸的結果顯示(表格在p.766),家長的性傾向對於解釋小孩的留級率影響非常微弱,差異也未達統計上顯著(亦即無法證明是否是巧合)。他的結論是,同性伴侶和異性夫妻的孩子的留級率差異是由父母的社經地位導致的,性傾向本身沒有獨立的作用而且同性伴侶撫養的孩子的課業表現也比未婚的異性戀伴侶及單親家庭好。而且不管怎麼樣,在家庭中的孩子都遠較在社福機構中的孩子表現要好

 

你可能會說:那不是代表同性戀父母是群低社經地位的人,這樣他們還適合養小孩嗎?

請往前仔細看我的文章,2000年的時候美國幾乎沒有地方承認同性關係,故有小孩的同性伴侶幾乎是從之前的異性戀關係中生下的,離婚跟低社經地位相關,所以同性戀父母才有比較低的社經地位。不然全體同性戀者的教育程度是較高的。假如開放同性戀領養或生育小孩,將會有社經地位較高的同性戀者為人父母,上述的顧慮就不存在。而且這篇文章的同性伴侶幾乎都法律上未婚,我們知道法律上的婚姻提供了孩子更穩定的成長環境,假如同性關係合法化,可預期同性戀者養育的小孩的表現會更好。

而且,這個研究也顯示,兩個父母比單親好。有爸媽的小孩比住在社福機構好。給同性伴侶領養比待在社福機構好。

 

為什麼?

你可能會訝異,為什麼即使社會上有那麼多的歧視,研究卻無法證實同性戀者養的小孩表現沒有比較差?

我個人的推測是:

一、同性伴侶較平均的分擔孩子的照料工作:在同性關係中,家務的分配是相對平均的。而在異性關係中,照料孩子的工作的主要是女性擔任,這可能使同性戀伴侶的孩子得到更多的照料。相關的研究成果相當豐碩,有興趣的人可以參考澳洲心理學會製作的文獻彙編(p.14以下):http://www.psychology.org.au/assets/files/lgbt-families-lit-review.pdf 

二、同性戀者經過更多準備才會為人父母:講白點,在異性戀中有不少小孩是避孕失敗的產物,例如Finer,Henshaw(2006)的研究推估,美國大約有一半的懷孕是非預期的。或是公婆叫我們要傳宗接代我就生一個給他們。而同性戀者意識到外界會用嚴苛的眼光來檢視自己,所以在為人父母前會更加深思熟慮,會更用心在親職上以避免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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