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者是否可以領養小孩首先要考量的是小孩的利益。我將論述,允許同性戀者收養小孩是符合小孩的利益的,這不僅僅是為了同性戀者自己的權利。

 

一、沒有科學證據顯示同性戀者撫養的小孩表現較差:如同美國心理學會(APA)2004年的正式聲明中表示的:「沒有科學證據顯示能不能當個好父母跟其性傾向有關:同性戀男女跟異性戀父母一樣可能為孩子提供具支持性和健康的環境。」。美國最高法院審理關於同性婚姻的憲法爭議時,美國心理學會、美國兒科學會、美國醫學會、美國精神醫學學會、美國精神分析學會、國家社工協會聯合發表的意見書表示:認為同性戀者是比較不適任的父母或認為他們的孩子的心理健康和適應力不如異性戀父母的小孩是沒有科學基礎的」。另一份由美國社會學學會寫的意見書也認為:「學術界的共識很清楚:同性戀父母的孩子過的跟異性戀父母一樣」。懷疑的人可以去找找這些文獻所引用的研究。

 

有些人批評,目前對同性戀親職的研究沒有使用大樣本,這不正確。M. J. Rosenfeld(2010)的研究使用2000年美國戶口普查的5%公開樣本,樣本包含數千個男女同性戀伴侶戶中的小孩,結果也符合學術界的共識。 至於常為同性婚姻的反對者所引用的 Regnerus(2012) 研究,也是被各大學術機構批評方法差勁,其使用的是網路填寫的問卷(故有許多匪夷所思的數據),而且還只有兩個人是真的由同性伴侶所養大的。詳盡的批評參見這裡。另外,Regnerus 被發現接受了基督教保守派的大量金援來完成這項研究。

 

有人可能說台灣跟美國不一樣。但我要說美國搞不好比台灣更恐同,因為美國是基督教保守派勢力龐大的國家。他們所引述的研究的小孩多半成長在90年代,那時候的美國肯定比現在的台灣恐同。依據蓋洛普民調,在1996年美國僅有27%的人支持同性婚姻,遠比現在臺灣約有一半的人贊成同性婚姻為低。

 

二、小孩被同性戀者收養比待在社福機構好: M. J. Rosenfeld(2010)利用美國戶口普查的結果顯示待在任何一種家庭型態的小孩,都遠比待在社福機構中的小孩要好。而目前確實有許多兒童等待被收養。

 

三、鞏固現存的同性戀家庭:許多人一提到同性戀收養就想到他們想從孤兒院收養一個孩子,這是不對的。事實上他們很可能想收養的是伴侶的孩子。

根據RothblumBalsam(2004)對美國佛蒙特州的同性婚姻的研究發現,34%的締結同性婚姻的女同性戀者有孩子,19.3%締結同性婚姻的女同性戀者有來自前一段關係的孩子。17.9%締結同性婚姻的男同性戀者有孩子,10.6%締結同性婚姻的男同性戀者有來自前一段關係的孩子。

 

假想一個例子:A、B兩人為異性戀夫妻,他們生下了小孩C。AB兩人離異後、B與帶著孩子同性伴侶D同居。D雖然跟小孩C住在一起,但這個孩子跟他沒有法律上的關係。禁止同性伴侶收養小孩將使事實上擔任小孩監護、照料工作的人,無法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這叫做保障家庭嗎? 更甚者,假如B死亡,由於D跟C沒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這小孩勢必離開原本他已經習慣的家庭,這是為了小孩的福利著想嗎?

 

四、現行即有對收養資格的審核:目前即有對收養小孩的審核機制,依據民法第1076-1條,收養需得其父母同意。民法第1079條規定,收養小孩還必須得到法院認可。家事事件法第116:「法院認可未成年人被收養前,得准收養人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一定期間,供法院決定之參考」。又依同法第119條準用第106條和108條規定「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收養時法院「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實務上收養小孩必須經過冗長的評估過程,法官會據此判斷是否核可收養。我可以保證,即使現在台灣允許同性伴侶收養小孩,法院也絕對會以非常嚴厲的標準來審核同性戀者的領養請求,讓沒做足準備的人淘汰在外。

 

五、最後補充,現行台灣民法本來就沒有禁止同志收養小孩,民法並無禁止單身者收養。只是回歸第四點,因為收養需要其親生父母及被收養者本身同意(但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又需法院評估是否認可,使單身者收養未成年人的成功案例較少而已。只是台灣的民法規定除了收養人為夫妻外,禁止共同收養(民法第1075條)。故拒絕合法化同性婚姻並不能禁止同志收養小孩,而是使被收養的小孩僅能跟同性伴侶的其中一方建立親子關係而已,依本文第三點,亦不符合未成年人最佳利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eschola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