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所知,華人世界大部分的基督教教派的官方立場是反對同性戀的。當然,個別基督徒或神職人員的看法未必與官方立場相同。而基督教所謂反同,理論上並不是反對個別的同性戀者,而是反對同性性行為,同性戀性傾向則是可能會導致同性性行為的一種負面特質。所以你會聽到有基督徒宣稱:我們接納同性戀者。但堅持同性性行為是一種罪,也極力反對任何將同性性關係合理化的論述或政策。(當然,這是理論上,很多基督徒還是見著同性戀者就討厭的。而且許多教派反對同性戀者出任神職,即使他們沒有發生同性性行為。而基督教對同性戀的負面宣傳也很難與針對同性戀者的人格攻擊區別。)

 

而基督徒的這種態度,有沒有聖經上的依據呢? 我認為男同性戀的部分是有的,但聖經反對女同性戀的論據不足。但我這篇文章的主旨並不在此。我不認為基督徒像一般人想的是單純遵守教義才反對同性戀的,我認為反同基督徒是選擇性的遵守聖經。許多同性戀者或支持同性戀運動的人,不願意深入了解基督教關於同性戀的教義,我認為有點可惜。你不必同意他們的價值觀,但我認為想跟對手論戰至少應該理解他方的觀點。

 

我們必須知道,聖經是基督教信仰的礎石,對於基督徒而言,聖經就是真理。要理解基督徒對同性戀的態度就必須了解聖經。

傳統的看法認為索多瑪和娥摩拉的毀滅是因為同性戀之罪。創世紀中對毀滅前的所多瑪的描述有:「所多瑪和蛾摩拉的罪惡甚重,聲聞於我」(創世紀18:20),且所多瑪連十個義人都沒有。在所多瑪毀滅前夕,羅德一行人來到所多瑪作客,所多瑪人強迫羅得把天使交出來(似乎是供其姦淫),羅得請求以他的兩個處女女兒代替(創世紀第19章)。實在看不出來所多瑪盛行同性戀,不然為何所多瑪人會接受處女當替代。 (更令我費解的是,會把這段經文解成同性戀的人,是認為天使有性別,而且還是男的??) 即使如此,也無法從中得知上帝的憤怒來自同性戀或者性強迫。

創世紀以外的聖經文本對所多瑪毀滅的解釋也沒有明確地提及同性戀。如耶穌在講到不善待客人之罪時,提到了所多瑪和蛾摩拉(馬太福音 20:15)。先知以西結說:「看哪,你妹妹所多瑪的罪孽是這樣:他和他的眾女都心驕氣傲,糧食飽足,大享安逸,並沒有扶助困苦和窮乏人的手。」(以西結書 16:49) 使徒猶大說:「又如所多瑪、蛾摩拉和周圍城邑的人,也照他們一味的行淫,隨從逆性的情慾,就受永火的刑罰,作為鑑戒。」(猶大書 1:7) 。因此我認為許多基督徒以索多瑪的故事來證明同性戀是罪是沒有聖經依據的。

反對同性戀最有力的聖經依據應該是利未記:「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利未記第20章)。這裡的人當然專指男人。

 

以上是舊約的部分,在新約中耶穌本人未就同性戀問題有任何評論。但使徒保羅說的可多了。他寫到:「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羅馬書第1章)「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提摩太前書第1章)「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哥林多前書第6章)

 

至於反對女同性戀的部分,很少有直接的聖經依據。這句保羅說的話可能勉強算:「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羅馬書第1章)

 

但舊約中還有許多其他的戒律,例如守安息日。安息日是不可工作的,甚至不能在家裡生火。守安息日在舊約出埃及記、申命記、利未記都不斷的被重申。利未記第22章提到要守安息日,不然後果是:「凡這日做什麼工的,我必將他從民中除滅。」 守安息日是十誡之一,代表這在上帝眼中是最重要的誡命之一

除了安息日外聖經中還有更多細瑣的規定:「論到一切活物的生命,就在血中。所以我對以色列人說:無論什麼活物的血,你們都不可吃,因為一切活物的血就是他的生命。凡吃了血的,必被剪除」 (利未記第17章)「無論是母牛是母羊,不可同日宰母和子。」(利未記第23章)、「第七年,地要守聖安息,就是向耶和華守的安息,不可耕種田地,也不可修理葡萄園。…」(利未記第25章)「不可把兩樣種子種在你的葡萄園裡,免得你撒種所結的和葡萄園的果子都要充公。不可並用牛、驢耕地。 不可穿羊毛、細麻兩樣攙雜料做的衣服。」(申命記第22章)「你借給你弟兄的,或是錢財或是糧食,無論什麼可生利的物,都不可取利。」(申命記第23章)「…在地上一切走獸中可吃的乃是這些: 凡蹄分兩瓣、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但那倒嚼或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駱駝─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只是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中,有足有腿,在地上蹦跳的,你們還可以吃。」(申命記第11章) 我只列出這些戒律的一小部分而已。

 

這些規定基本上我只聽過不可吃血、不可對教內弟兄取利息好像還有基督徒在守而已,其他的戒律我還真的幾乎沒聽過有基督徒在守的。(也可能我遺漏了某些教派,因為基督教的教派實在太多了,但絕大部分的教派的確不遵守舊約的戒律。)甚至十誡之一的安息日都不守了。事實上,舊約裡的這些戒律現在只有猶太人在守而已。

 

但舊約聖經裡不是一直耳提面命要遵守這些戒律嗎? 基督教大部分教派對此的解釋是,耶穌為人類而釘上十字架,替人類與上帝間立了新約,所以基督徒不必像以色列人那樣守舊約上的種種戒律。但我認為這種說法沒有聖經上的根據。耶穌倒是一直要求教徒要遵守原本以色列人與上帝間立的舊約、律法不可廢。「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馬太福音第5章)。我目前實在沒看到有類似的經文可以支持基督教主流的論點。

 

甚至新約裡的話都是可以不用遵守的。例如耶穌說:「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馬太福音第19章) 看來耶穌反對離婚和再婚,但大部份的基督新教教派是允許離婚的(雖然也不鼓勵)  使徒保羅說女性應該在聚會中保持沉默:「婦女在會中要閉口不言,像在聖徒的眾教會一樣,因為不准他們說話。他們總要順服,正如律法所說的。他們若要學什麼,可以在家裡問自己的丈夫,因為婦女在會中說話原是可恥的。」(哥多林前書第14章) 使徒保羅也說:「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哥林多前書第6章) 保羅將醉酒與親男色並列,但現代的基督徒卻對醉酒輕輕放下,而極力反對同性戀。


另外,基督徒對同性戀的態度往往摻雜了很多無基督教教義基礎的偏見。雖然都是罪人,但很少聽聞教會攻擊犯了離婚、外遇、墮胎的人人格有問題,教會通常只把他們當作做了犯了罪的人、受不了誘惑的人(有些基督徒則根本不把離婚當罪),而不會說他們的人格有問題、不正常,堅持這是一種心理疾病、要去接受治療等等。

但談到同性戀,反同基督徒卻往往不僅僅是把同性戀者當作是犯了道德上或宗教上罪過的人,而是攻擊同性戀者的人格不正常、病態,他們滿腦子性、生性淫亂放蕩、吸毒、無法跟他人維持長久的戀情,容易自殺和得到心理疾病,因為同性戀者人格有問題,同性戀者需要接受「治療」,這都是聖經上所沒有的論斷。簡單來說,許多反同基督徒把同性戀當做一種(醫學上的)病態,而不僅僅是一種宗教上或道德上的罪而已。

拉回主題,為什麼反同基督徒對其他舊約裡的戒律都不遵守,對關於同性戀的經文倒是守得很熱中呢? 為什麼欠缺聖經反對女同性戀的依據,他們依舊反對女同性戀呢? 我認為是因為他們本來就討厭同性戀。退萬步言,對基督徒來說,台灣目前最嚴重的問題是同性戀嗎? 基督徒為什麼不去反對偶像崇拜和不信上帝呢?為什麼自己不去守十誡之一安息日呢?  外星人來到地球,大概會以為反同性戀是上帝交代的第一誡命吧?

 

舊約上其他的戒律要守太麻煩了,反同倒是很符合他們的偏見。再者,異性戀者可以很輕易的確認自己不會犯同性戀這種罪。但避孕、離婚、婚前性行為就難說了,我現在反這些罪反的要死要活的,若改天我自己也犯這些罪怎麼辦? 或者最起碼比較能夠體諒為什麼有人會犯這些罪,但同性戀卻是難以理解、也無從同情共感起的。所以教徒(自覺或不自覺的)對這些犯罪的行為會比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至於同性戀就可以安心的不讓步。而且同性戀在社會的聲望比較低落,用竊盜、吸毒、心理病態去形容拜偶像的人、離婚、避孕的人、指控他們造成天災地變,或是特地上街反對這些罪的合法化都是不會被輿論接受的,反同性戀的成本卻是相對廉價的。公開的捍衛信仰又可以在心裡產生一種我在為主打美好的仗的感覺,多好。

 

因此我認為,表面上反同基督徒說:聖經不會錯、上帝不會錯。實際上他們的意思是:我不會錯、我對聖經的詮釋不會錯。

 

參考資料

http://springbible.fhl.net/welcome.html

http://en.wikipedia.org/wiki/Homosexuality_in_the_New_Testament

http://www.tkchurch.org/xoops/modules/articles/article.php?id=88
聖經反同性戀??(以聖經證明「聖經沒有反同性戀」)
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同性戀議題研究方案報告書》

本文僅就聖經的字面意義解讀。不反對同性戀的教會認為,在聖經時代,男男間性行為大抵是發生在主人與奴隸間。聖經反對男男性行為是因為這是性剝削。現今的同性戀是合意的戀愛和性行為,所以不是上帝所譴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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