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下稱護家盟)發動了一場反對同性婚姻的連署活動,在其網頁中,羅列了許多同志家庭不利於孩童的研究:https://taiwanfamily.com/?page_id=71 這些研究真如護家盟所說證明了同性戀撫養小孩會對其不利嗎?
他們使用最多篇幅介紹的是Regnerus(2012)的研究。這份研究的方法拙劣到引來學術界的群起批評。
在2013年美國最高法院審理有關同性婚姻的憲法爭議時,美國心理學會、美國兒科學會、美國醫學會、美國精神分析學會、國家社工協會等聯合寫給法院的意見書,目錄直接就說:「Regnerus的研究不能證明父母的性傾向會影響孩子的發展 (The Regnerus Study Does Not Provide Evidence That Parental Sexual Orientation Affects Child Development Outcomes)」(p.29以下),然後說這份研究是被學術界認為根本不該登上期刊的。另一份美國社會學會寫給法院的意見書也批評了Regnerus的研究。其他學者也發現Regnerus所依據的調查中有諸多奇怪的數據。至於他們具體的指摘請參見我另一篇文章:同性戀的小孩表現比較差? Regnerus(2012)
另外Regnerus本人被指責拿了基督教保守派組織的78.5萬美金來完成這份研究,正在被國稅局調查。他研究的樣本是靠網路收集,不知為何可以花費如此多錢。
這些事情,基本上網路上搜尋他的名字就可以知道,我不曉得護家盟的人是看過這份研究的爭議卻仍然拿來引用呢,還是根本就沒查過這篇文章。
護家盟引用的其他論文有幾篇我之前也讀過,但護家盟的引述,卻讓我有種「我跟你讀的是同一篇論文嗎」的感覺。
http://www.nllfs.org/images/uploads/pdf/NLLFS-3-interviews-with-mothers-of-5-year-olds-2000.pdf
Gartrell等人(2000)的The National Lesbian Family Study:3. Interviews With Mothers of Five-Year-Olds一文,使用National Longitudinal Lesbian Family Study的資料。護家盟的網頁引述該研究的結果:「女同志的婚姻讓兩個母親養育孩子,卻造成兩個母親彼此嫉妒競爭,基於母性特質照顧孩子卻衍生出競爭關係,是同志家庭無法穩定的原因之一。」
他說的嫉妒競爭似乎是出自該論文第545頁的「37%的親生母親和29%的共同母親感到有小孩穩固了他們之間的關係,在第三次訪談(T3)相較於第二次訪談(T2)更少伴侶報告經歷過關於小孩的競爭與嫉妒。在T2,70%的受訪者承認經歷嫉妒,但到了T3只剩下48%。」
至於說什麼這是同志家庭無法穩固的原因,原論文根本沒作如此論斷。甚至也不能從這判斷同志家庭會有更多的嫉妒,因為這裡沒有異性戀對照組,原作者似乎也沒這麼說,是護家盟自己說的。
奇怪的是,同一篇論文中對同志家庭的正面描述護家盟卻略過不提。比如說,「在第三次訪談,這些母親一致的報告對於自己能參與孩子的成長感到狂喜,並報告自己深愛孩子。」(p.544)、「這份研究中大部分的小孩過的健康且適應良好(most of the children in this study were healthy and well-adjusted)」(p.546)
http://www.ncbi.nlm.nih.gov/pmc/articles/PMC3210350/
Gartrell、Bos和Goldberg(2011)的研究樣本也是來自National Longitudinal Lesbian Family Study中由女同性戀伴侶撫養的小孩,追蹤他們的表現直到17歲左右。並使用另一項使用全國隨機樣本的調查-NSFG中同齡青少年的資料,做為異性戀家庭對照組。
他們的發現是,這78個由女同志撫養長大的小孩沒有一個報告被其母親和共同照料者家暴或性侵。然後這78個小孩中,沒有一個報告曾得過性病,也沒有一個報告自己懷孕或(男孩)使他人懷孕,做為對照組的異性戀家庭中的女孩則是18.2%懷孕過。女同志家庭撫養的青少年有過性經驗的比率略低於異性戀家庭。在有性經驗的青少年中,發生第一次性接觸的平均年齡,由女同志撫養的女孩是16.3歲,異性戀家庭是15.1歲;由女同志撫養的男孩是15.9歲,異性戀家庭是15.0歲(見p.1205的表格)。
但護家盟的網站中,這份研究卻變成「Gartrell、Bos與Goldberg(2011)研究發現在女同志家庭中,青少女比起青少年更加明顯認定自己是雙性戀。而在同志家庭長大的青少女起異性戀雙親的青少女,更可能跟同性發生性行為、使用緊急的避孕措施。可見在女同志家庭成長很可能使年輕人罹患性病的狀況惡化,非婚生子墮胎增加,並加速性氾濫,有害社會善良風俗。」護家盟移花接木、斷章取義的程度,由此可知。
http://www.baylorisr.org/wp-content/uploads/Potter.pdf
護家盟又寫到:「研究發現在數學方面,同志婚姻收養的孩子比起異性父母家庭的孩子,成績比較差。很多研究也確實顯示同志、單親或隔代教養的孩子,表現不如父母關係穩定的孩子。但這並不是因為家庭結構的關係,而是因為家庭的分裂、不穩定與改變,很容易影響孩子學業表現(Potter,2012)。」
Potter(2012)的Same-Sex Parent Families and Children’s Academic Achievement一文,使用Early Childhood Longitudinal Study—Kindergarten cohort的資料,總樣本數達到19000多人,其中由同性伴侶撫養的孩子有72個(p.562)。這個研究測量了各種家庭型態的小孩的數學成績。結果在第565頁的表格,看不懂那表格的人可以讀下面的文字。
結果顯示,由已婚的親生父母撫養的孩子(傳統家庭)數學成績最佳,父母離婚的孩子數學成績低了傳統家庭3.05分、繼親家庭低了傳統家庭3.04分、單親家庭低了4.74分、同居家庭低了4.85分、鰥寡家庭低了3.64分、其他家庭低了4.34、同志家庭低了傳統家庭3.41分。
所以說同志家庭的孩子的數學成績跟離婚或繼親家庭的孩子成績差不多,還高於單親家庭、同居家庭、鰥寡家庭。而同表格的Model2控制了父母的教育程度、在家是否講英語、是否是黑人後,同志家庭孩子的數學成績只低了已婚夫妻的孩子1.77分,是所有非傳統家庭中最高的。
有這種結果並不意外,目前美國同志的孩子來源主要是在前一段異性戀關係中自然生下的,這意味著他們經歷過離婚或家庭重組。離婚又跟貧窮、少數族裔相關,由Rosenfield(2010)可知,有小孩的同志社經地位特別低、也更多是少數族裔。而如果同志的孩子是透過收養而來,那表示他們的孩子曾經遭遇過虐待或棄養,把這類孩子的較差表現歸咎於目前的撫養者,也太不公平了。
護家盟的文宣卻試圖使讀者認為,這些差距該歸因於其父母的性傾向,而不是父母的社經地位、孩子由收養而來等因素。再者這份研究的資料收集於1998年,此時美國沒有同性婚姻。同志家庭相較於傳統家庭的劣勢,也許可部分的歸因於雙親的關係欠缺法律上的保障。
護家盟還引用了Paul R. Amato(2012)來反對同性婚姻(他們網頁附的word檔中提到的)。Amato是美國研究家庭社會學的重要學者,他於2012年發表的The well-being of children with gay and lesbian parents一文,是在評論Marks(2012)和Regnerus(2012)質疑學術界的共識:同性戀者養育小孩沒有比較糟,並綜述同性戀者養育小孩與同性婚姻是否應該合法化的爭論。
針對某些人認為該議題過往的研究樣本數太少、且使用便利樣本的批評,他表示「假如男女同性戀者養育小孩的結果是災難性的,那麼就連樣本數小、使用便利樣本的研究都應該顯示這點」(p.772)。
「同性婚姻是否該合法化是個憲法問題,不應該由社會科學的結果來決定。就像1967年的Loving v. Virginia一案,美國最高法院推翻了禁止跨種族婚姻的州法,因為其違反了憲法第14號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法院的決定並不是根據跨種族婚姻的穩定度,也不是根據跨種族婚姻下的孩子的福祉。已知跨種族的婚姻相較於同種族的婚姻更容易以離婚告結,那麼跨種族婚姻下的孩子也可能有更高的風險產生各種問題。但最高法院在推翻這項法律的時候並沒有關注其潛在的危害。他們的焦點在這項法律限制了想結婚的伴侶的公民權利而違反了美國憲法。(配偶間有不同的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和年齡也有較高的離婚率,但沒有人會認為應該禁止異質的婚姻以避免這類結合對孩子的不良影響。)」(p.773)
(我忍不住再替Amato補充,窮人和黑人也被證明有較高的離婚率和較糟的教養品質,這甚至比性傾向有更多更無爭議的研究證實。)
「由男女同性戀者撫養的小孩會因為其雙親無法結婚而報告某些不利。至少對異性戀伴侶而言,一項大規模研究(e.g., Brown, 2004)表明婚姻對孩子有益處。由於賦予婚姻的許多社會和法律上的利益,婚姻能幫助穩定同性關係。研究很清楚的顯示雙親不穩定的生活將危及孩子(Cherlin, 2009)。從公民權利的角度來看,所有小孩應該有權利由已婚的雙親扶養。」(p.774)
文章的最後Amato重申:「任何社會科學的發現都不應該拿來限制任何群體與個人的公民權利」。
所以Amato是贊同同性婚姻的,但是在宗教團體的斷章取義之下,他的文章卻變成反對同性婚姻的說帖。他們網頁中提到的Brown(2004)和Cherlin(2009)這兩份研究似乎也是直接抄Amato(2012),卻完全脫離Amato(2012)引用這些研究的用意。
各位讀者在閱讀這方面議題的論文時應該注意的是,美國直到2004年才有一個麻薩諸塞州合法化同性婚姻,直到2010年,美國有同性婚姻的地區也不到總人口的6%。而且一份研究的公開時間和其所使用的資料收集的時間會有一段差距。所以,目前美國關於同性戀親職的研究幾乎都是反映同性伴侶在沒有同性婚姻的情況下撫養小孩的結果。護家盟說這些是同性婚姻下的孩子,稍欠嚴謹。
所以這些研究不能拿來任意推斷同性伴侶在結了婚後會如何,也不宜論斷這些結果是因為同性戀人格的瑕疵,而不是其關係缺乏法律保障所造成的。拿同性伴侶在沒有同性婚姻的狀況下的表現去否定其結婚的權利,我認為跟拿一個沒有上過學的小孩的識字率太低而認定他不應該上學差不多。
關於這個議題,學術界的共識是什麼?
2013年時,美國最高法院審理關於同性婚姻的爭議時,許多焦點擺在同性戀者的親職問題,各大學術組織紛紛表示對此的見解。
http://www.apa.org/about/offices/ogc/amicus/windsor-us.pdf
規模最浩大的是這份由美國心理學會、美國兒科學會、美國醫學會、美國精神分析學會、國家社工協會聯合發表的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了。從目錄可以看出他們的結論:「Homosexuality Is a Normal Expression of Human Sexuality,Is Generally Not Chosen, and Is Highly Resistant to Change(同性戀是人類正常的性表現,整體而言不是個人選擇,而且難以改變)」、「There Is No Scientific Basis for Concluding That Gay And Lesbian Parents Are Any Less Fit or Capable Than Heterosexual Parents,or That Their Children Are Any Less Psychologically Healthy and Well Adjusted(認為同性戀者是比較不適任的父母或認為他們的孩子的心理健康和適應力不如異性戀父母的小孩是沒有科學基礎的)」,後面並批評反對者引用的研究的瑕疵(包括前面說的Regnerus的研究)。
美國社會學學會(American Sociological Association)也寫了他們的amicus curiae,結論同其他學門的見解: SCHOLARLY CONSENSUS IS CLEAR:CHILDREN OF SAME-SEX PARENTS FARE JUST AS WELL AS CHILDREN OF OPPOSITE-SEX PARENTS(學術界的共識很清楚:同性雙親的孩子過的跟異性戀父母的孩子一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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