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資料由本人依據中選會資料繪製而成。匆忙間完成,若有錯誤,敬祈指正。下圖所示百分比為「第10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同意票/有效票比例,即「同意/(同意+不同意)」之比例。全國平均為72.5%。 請注意這並非一般人說的25%公投門檻,公投門檻的分母是全體有公投權人口,但有些人不會去領公投票,或是是廢票,故不會計入本圖所示數字的分母內。leschola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5,252)
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是由中研院主持的一項社會調查。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是台灣最重要、品質最高的社會調查之一(雖然有些人還是嫌它的回應率太低,只有50%多)。跟一般的學術調查比較起來,它使用的抽樣方式精確多了。受訪員經過訓練,問卷經過中研院審閱。一次詢問許多問題,所以可以做各種交叉比對。大部分問題從三十年前問到現在,所以可以追蹤同一議題在台灣的變遷。而且它的原始數據會免費公開給學術界使用,所以有許多論文即是依據該調查完成的。我自己也蠻喜歡讀變遷調查的報告書(都有網路全文),因為裡面的問題五花八門,假如你好奇台灣人對各種問題的答案的話,隨意翻翻也是頗有趣的。
目前有兩次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有詢問關於同性戀的問題,分別是於2012年7到10月面訪的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第六期第三次調查計畫,裡面新增了許多關於同性戀的題目。有一題直接問到受訪者的性傾向,其結果請參見我之後的文章。剩下的問題則是關於受訪者對同性戀的態度。 第七期第一次調查計畫則於2015年8月到11月進行面訪,其中僅有一題關於同性婚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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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婚姻的利益,一般人會想到繼承的權利、醫療的同意權、領取退休金撫卹金的權利、稅賦的優待等等。總之,是一些僅具有配偶這個關係才能做的事的集合。所以若限制了某群人取得這些權利,那就是一種不公正的事。這類論述在爭取同性婚姻運動中很常出現。 但法律上婚姻能帶給當事人的利益,絕不僅於這類「僅有配偶身分才能做的事」的集合。甚至說,法律給予婚姻制度的保障主要並不在此。
在法律上,婚姻是一種身份契約,它透過當事人間的意思合致,而使當事人間取得權利、承擔義務。又在同性婚姻運動中,婚姻又被期待有去汙名化的作用。我不是說這點不重要,而是這主張已經被說的太多,本文無庸再多做陳述。本文將以契約的觀點來看待婚姻。將婚姻視為契約的觀點,並非意味將婚姻市儈化,也並未與將婚姻視為兩人間神聖的諾言、偉大的社會及家族責任的看法相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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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人依據中選會網站資料繪製而成。匆忙之中繪製而成,容或有誤,敬請各位指正。2016年不分區立委選舉時代力量於各鄉鎮市區得票地圖,全國平均得票為6.1%。leschola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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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相信,同性戀者是收入特別高的一群人。這是事實或只是一種刻板印象? (先暗示讀者:男同志和女同志的結果是不同的。)本文回顧了國外相關的實證研究,並探討可能的原因。
一、各國實證研究
(一)美國GSS和NHS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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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間,英國興起了關於是否該立法禁止性傾向治療的爭論。因此,英國最重要的精神醫學組織:英國皇家精神科醫學院(Royal College of Psychiatrists)做成了一項正式聲明,表達該組織對性傾向的看法。本篇將其翻譯如下,參考文獻未翻,請參照原文。亦望讀者指教其譯文。
http://www.rcpsych.ac.uk/pdf/PS02_2014.pdf
皇家精神科醫學院認為性傾向是由生物學因素和後天環境因素共同決定的。目前沒有超出這些範疇的證據,也無法證實性傾向的形成有選擇的成分。
學院希望澄清同性戀不是一種精神疾病。美國精神醫學會(APA)於1973年總結沒有科學證據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疾病,並把同性戀自心理疾病診斷表中移除。世界衛生組織的國際疾病分類也於1992年跟隨這樣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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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該被遺忘的人們:二戰時期歐洲的同性戀者》
作
者:[法國] 讓·熱比圖(Jean Le Bitoux)
譯者:邵濟源
出版者:[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07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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