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婚姻的利益,一般人會想到繼承的權利、醫療的同意權、領取退休金撫卹金的權利、稅賦的優待等等。總之,是一些僅具有配偶這個關係才能做的事的集合。所以若限制了某群人取得這些權利,那就是一種不公正的事。這類論述在爭取同性婚姻運動中很常出現。 但法律上婚姻能帶給當事人的利益,絕不僅於這類「僅有配偶身分才能做的事」的集合。甚至說,法律給予婚姻制度的保障主要並不在此。
在法律上,婚姻是一種身份契約,它透過當事人間的意思合致,而使當事人間取得權利、承擔義務。又在同性婚姻運動中,婚姻又被期待有去汙名化的作用。我不是說這點不重要,而是這主張已經被說的太多,本文無庸再多做陳述。本文將以契約的觀點來看待婚姻。將婚姻視為契約的觀點,並非意味將婚姻市儈化,也並未與將婚姻視為兩人間神聖的諾言、偉大的社會及家族責任的看法相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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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為什麼要管制婚姻制度?
某些人主張,國家不應該介入婚姻的定義,任何人只要說好一起走入戶政事務所登記,政府就沒有任何理由拒絕登記,因為國家不應該干涉人們如何定義婚姻。這種說法其實是空想,不具有技術上的可行性。既然國家打算給婚姻制度以某種法律上的效果,就必定需要審查當事人的資格與意願。比如說,總不可能給無法確定身分的人登記、跟過世的人結婚等等。國家也勢必得出台一些規範來確定當事人的意願(年齡、精神狀態、強暴脅迫等)。因此,下文不再討論這種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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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許多人認為在這性開放的時代,台灣的婚外生育應該不少才是。但依據內政部資料,2013年第一季非婚生子女只占總生育的3.80%而已。真正重大的變化是先有後婚的流行。
龔妍儒的〈為何我願意當大肚新娘?─台灣先有後婚現象之研究〉一文,使用台灣地區家庭與生育力調查(KAP)第七期(1992年)、八期(1998年)的資料。他發現台灣先有後婚的情形確實越來越多。在受調查的已婚且懷孕過的婦女中,民國30年代出生的婦女只有9.5%的人先有後婚,而在民國40年代出生的婦女中是19.3%,在民國50年代出生的婦女中是27.4%,在民國60年代出生的婦女中是45.9%(參見p.23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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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關於同性婚姻的論文並不少見,但大部分是關於政策倡導,或是評價同性婚姻可能帶來的影響。至於那些同性伴侶結了婚後到底過的怎樣,或是哪些人會跑去結婚,這方面的研究就不多見了。由於合法化同性婚姻的地區很少,其存在時間也很短,關於同性婚姻的實證研究很罕見。大規模且使用概率抽樣、還在三年後又進行一次追蹤調查的研究,這可能是第一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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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談的是同性間的親密關係,亦即同性戀和異性戀的戀愛有什麼不一樣? 這不僅是一篇關於同性戀關係的文章,我往往用性別差異去解釋異性戀/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關係的差異。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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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對同性戀關係的研究不算少,但大部分屬於於質化研究,比如說找一些同性戀者來訪談等。而關於同性戀關係的量化研究,又大多使用網路問卷,不然就是未納入異性戀關係作為比較。謝文宜、曾秀雲的研究是目前台灣研究的例外。
研究方法與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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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同性婚姻在人類婚姻與家庭的歷史中的定位?
首先,請容我粗糙的、武斷的把婚姻的價值觀分為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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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認為,婚前同居是一種試婚,同居時雙方可以先了解彼此的生活習慣、價值觀等等,發現有不適合的地方可以儘早磨合或分開,所以同居可以增進婚姻滿意度。但目前美國和台灣的研究都發現,婚前同居過的人婚姻滿意度較差。
http://www.socialsciences.cornell.edu/0407/Kamp%20Dush%202003%20JMF%20articl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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