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關於同性婚姻的論文並不少見,但大部分是關於政策倡導,或是評價同性婚姻可能帶來的影響。至於那些同性伴侶結了婚後到底過的怎樣,或是哪些人會跑去結婚,這方面的研究就不多見了。由於合法化同性婚姻的地區很少,其存在時間也很短,關於同性婚姻的實證研究很罕見。大規模且使用概率抽樣、還在三年後又進行一次追蹤調查的研究,這可能是第一遭。
這三篇論文都是取自一項對美國佛蒙特州同性婚姻的調查。(你問為什麼要拆成三篇文章來發表? 你不知道學者也是需要衝文章數的嗎。)下文中 (2005,p.278-281)代表引述自2005年的那篇論文的第278到281頁,以此類推。
Solomon, S. E., Rothblum, E. D., Balsam, K. F., & Patterson, C. (2004). Pioneers in partnership: Lesbian and gay male couples in civil unions compared with those not in civil unions and married heterosexual siblings.
http://www-rohan.sdsu.edu/~rothblum/doc_pdf/sexual_orientation/PioneersinPartnership.pdf
Solomon, S. E., Rothblum, E. D., & Balsam, K. F. (2005). Money, housework, sex, and conflict: Same-sex couples in civil unions, those not in civil unions, and heterosexual married siblings.
http://www-rohan.sdsu.edu/~rothblum/doc_pdf/sexual_orientation/MoneyHouseworkSexConflict.pdf
Balsam, K. F., Beauchaine, T. P., Rothblum, E. D., & Solomon, S. E. (2008). Three-year follow-up of same-sex couples who had civil unions in Vermont, same-sex couples not in civil unions, and heterosexual married couples.
http://ts-si.org/files/Same-SexCouplesFollowupdev441102.pdf
佛蒙特州位於美國東北新英格蘭地區,是美國最先廢除奴隸制度的地方(雖然那時候還沒有美國)。它的人口只有60餘萬,所以你沒聽過這個州也不要太難過。佛蒙特州於2000年合法化了同性的民事結合(civil union)制度,使同性伴侶在註冊後可以獲得和異性婚姻完全相等的法律效力,這是美國第一個如此做的州。(後來佛蒙特州於2009年合法化了同性婚姻,是美國第四個合法化同性婚姻的州,也是美國第一個通過議會而非法院合法化同性婚姻的州。)民事結合嚴格來說並不是婚姻,但畢竟它的法律效力跟婚姻完全一樣,為了方便起見,我下文還是稱呼其為婚姻,不然「民事結合」、「締結民事結合」這種稱呼實在很拗口。
方法
研究者向在佛蒙特州同性民事結合合法化的第一年結婚的所有同性伴侶都寄出了邀請,取最先回覆的400人,再要求他們邀請他們已婚的異性戀兄弟姊妹、認識的朋友中與同性交往卻未締結同性婚姻者,及其伴侶一起參加研究當做對照組。並在三年後對他們做了另一次問卷,當然中間有些樣本流失了。最後研究者得到了近千個樣本:212個處在婚姻中的女同性戀、166個不在同性婚姻中的女同性戀、219個異性婚姻中的女性、123個處在婚姻中的男同性戀、72個不在同性婚姻中的男同性戀、193個異性婚姻中的男性。
結果
女同性戀者的教育程度較其異性戀女性高,其差異達到顯著。女同性戀更高比例的有全職工作。男同性戀者教育程度較高、女同性戀者個人收入較高,但這兩者的差異都沒有達到顯著。男同性戀者明顯的聚集在大都市中,但女同性戀者在這點不明顯。但若依據其他的研究,不管男女同性戀都集中於大都市。
男女同性戀都較少有小孩。同性婚姻中的女同性戀有34.0%有小孩、不在同性婚姻中的女同性戀31.3%有小孩,異性婚姻中的女性有80.3%有小孩。在同性婚姻中的男同性戀有17.9%有小孩,不在同性婚姻中的男同性戀有9.7%有小孩,異性婚姻中的男性有81.8%有小孩 (2005,p.278-281)。
同性戀者從朋友得到的社會支持與異性戀沒有太大差異,但從家人獲得的社會支持,同性戀少於異性戀。
即便80%以上的同性戀樣本說他們來自基督教家庭,但目前只剩三成多的人說他們信仰基督教,原因不用多說。有趣的是,信仰猶太教的比率卻沒什麼下滑。我後來才慢慢了解到,美國的猶太人特別的自由派,例如在加州八號提案中,大部分的猶太組織支持同性婚姻(雖然猶太正統派還是反對同性戀)。同性戀者報告宗教在其生活中的重要性更低,也更少參加宗教活動,這與一般人的觀察相符(2004,p.278,p.280)。
異性婚姻中家務分工及家用支出方面有深刻的性別分化,異性戀女性明顯的花更多時間在做家事及看顧孩子上。有30%的已婚異性戀女性說他們每週花在家務的時間超過20個小時,異性戀男性只有8.4%達到這個程度,在同性婚姻中的女性也只有11.7%的人如此。異性戀婚姻則報告男方更多的支付家庭支出(2005,p.566-570)。
異性婚姻也比同性關係有更多的負面溝通方式。在對伴侶的承諾、親密、平等等方面,同性關係均高過異性婚姻。測量方式和詳細數據請參見Balsam等(2008),第105-109頁。
另外這項調查也顯示了男同性戀中開放式關係的普遍存在。有58.3%處在同性婚姻中的男同性戀者、和61.1%未處在婚姻中的男同性戀者報告說他們有過關係外的性行為。而且,有40%的已婚男同性戀和49%的未婚男同性戀樣本說,與伴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是得到對方同意的。相較之下,只有15.2%處在異性婚姻中的男性說自己發生過關係外的性行為,在同性戀和異性戀女性中,這個比例也不到15%(2005,p.566,p.569)。
有趣的是,同性戀遠比異性戀可能跟前情人保持朋友關係。在同性婚姻中的女性報告平均有0.41前情人繼續當朋友,在異性婚姻中的女性則只有0.09個;在同性婚姻中的男性則報告平均0.28個,在異性婚姻中的男性則是0個。未婚的同性戀者結果跟已婚的同性戀差不多(2004,p.279,p.281)。
在關係中的衝突部分,大家會爭吵的東西其實都差不多:錢、家務、溝通問題等。只是男同性戀特別容易為關係外的性行為而爭吵(2005,.p.572)。
在關係的持續部分,同性婚姻在三年後的追蹤調查中離異的比率是3.8%、異性婚姻是2.7%。相較於美國的超高離婚率,這數字似乎是太低了,很可能那些地址更改、表明不願繼續接受調查的人就是離婚的。這個研究並不能證實同性婚姻和異性婚姻哪個離婚率比較高。而參照其他研究(Lyngstad,Jalovaara,2010),同性婚姻的離婚率是比較高的。
討論與限制
在解釋為什麼同性婚姻會比異性婚姻有更好的品質,通常的理由有下面幾點:
1.有些異性戀婚姻僅是基於社會壓力才結的,許多人認為時間到了人就該找人交往然後結婚,而對伴侶並沒有非常大的愛意。而且異性戀較多有孩子,他們可能會基於孩子的緣故而不分離,即便感情不好也會堅持下去。
2.同性戀關係中,雙方都被社會化為相同的性別,使得他們比異性戀有著更接近的溝通方式、價值觀。就像很多人抱怨的:「我真不懂男人/女人在想什麼」。
3.這是自陳研究,而且受試者很清楚的意識到結果會跟異性戀關係做比較,受試的同性戀者可能基於「我要證明同性戀也可以很美滿」的心態,高估了他們的關係品質。
更多關於同性關係與異性關係的比較,請參見我之前的文章:異同的異同
要特別強調的是,這份研究應該能代表同性婚姻的狀況,但這不代表這些結論可以推論到所有同性戀身上,因為畢竟會去締結同性婚姻的人只是同性戀的一部分,會搶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第一年就跑去結婚的人更是少數中的少數。他們很可能是同性戀中過的特別幸福、關係特別穩定、對自己的性向適應的特別好的一群。連帶的,他們找來作為對照組的未在婚姻中的同性戀友人也可能是如此。
這可以從某些資料中看出:佛蒙特州的戶政機關報告說締結同性婚姻者的種族有90%是白人,遠高於其在美國人口中的比例。締結同性婚姻的人2/3是女同性戀,但其他調查卻指出男同性戀者占所有人口的比率是較多的。
另外,這些異性戀婚姻樣本也不能代表所有的異性戀,他們是有個同性戀兄弟姊妹(並且沒有為此鬧翻)的異性戀,他們可能在社經地位、性別態度上都跟一般的異性戀有所不同。
而且,這些在佛蒙特州結婚的同性伴侶其實未必能真的受到法律保障。做為美國第一個給予同性伴侶以和婚姻相等權利的州,佛蒙特州吸引了許多外地的同性戀者來此結婚,根據戶政資料,在合法化的第一年去結婚的人只有21%來自佛蒙特州。而根據保衛婚姻法案(DOMA),各州不需要承認其他州的同性法律關係,由此而來,這份調查裡中有79%的同性婚姻是結象徵意義的,他們的婚姻在其居住的地方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除非他們的州後來承認同性婚姻或是他們搬家。拿真的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和沒有(或不完全的)法律效力的婚姻比較可能也有一些問題。
再者,我們知道婚姻中的親密關係會隨著婚姻持續的期間而變化。過了蜜月期,婚姻的滿意度和親密感就會迅速下降,之後下降的幅度會減低,但還是保持在較低的水平。俗話說:「婚姻是愛情的墳墓」,這是有根據的。
這份研究是拿新婚不到一年的同性伴侶和他們已經結婚一段時間的異性戀兄弟姊妹相比較,這似乎會高估同性婚姻的滿意度和親密度。但另一方面,這些所謂「新婚」的同性伴侶也不算一般的新婚,他們是受限於法律才特別晚去結法律上的婚,也許他們早就過著事實上的婚姻生活,新鮮感也退了。拿同性婚姻跟誰比好像都不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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