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心理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APA)就同性戀者是否適合擔當親職做的正式聲明。
美國心理學會在心理學領域係世界最重要的學術組織之一,所謂APA格式即是該組織所發展的。其正式政策聲明代表該組織的官方立場。
原文網址: http://www.apa.org/about/policy/parenting.aspx
中文由本人,lescholar翻譯。確切意涵請以英文原文為準。參考文獻未翻。
Sexual Orientation, Parents, & Children
性傾向、親與子
Adopted by the APA Council of Representatives July 28 & 30, 2004.
於2004年7月28到30日為APA代表大會接受
研究概覽
同性戀者做為父母
許多同性戀者為人父母。在2000年美國戶口普查,33%的女同性戀家戶和22%的男同性戀家戶報告他們跟18歲以下的小孩住在一起。即使有163,879戶有孩子的同性戀家戶存在在美國社會,三個關於同性戀者親職的重要顧慮常被提出來(Falk, 1994; Patterson, Fulcher & Wainright, 2002)。這些顧慮包括認為同性戀是一種心理病態、女同性戀者不如女異性戀者有母性、同性戀者與其性伴侶的關係會占據其跟小孩相處的時間。整體而言,研究無法證實上述對同性戀者親職的任何顧慮(Patterson, 2000, 2004a; Perrin, 2002; Tasker, 1999; Tasker & Golombok, 1997)。首先,同性戀不是一種心理疾病(Conger, 1975)。雖然遭受到基於性傾向的偏見與歧視會導致嚴重的心理不適(Mays & Cochran, 2001; Meyer, 2003),沒有可靠的證據可以認為同性性傾向本質上會損害心理功能。其次,沒有經驗基礎認為同性戀成人是不稱職的父母(Patterson, 2000, 2004a; Perrin, 2002)。女同性戀者養育孩子的方式跟女異性戀者沒有太大差異(Patterson, 2000; Tasker, 1999)。
目前發現同性戀伴侶會平等的分擔照料孩子的工作,且對其跟伴侶的關係感到滿意(Patterson, 2000, 2004a)。甚至某些研究的結果顯示同性戀父母的育兒技巧高於相配對的異性戀父母。因為其性傾向就認定同性戀者是不稱職的父母的想法是沒有科學證據的(Armesto, 2002; Patterson, 2000; Tasker & Golombok, 1997)。相反的是,研究結果顯示同性戀父母跟異性戀父母一樣能為孩子提供具支持性和健康的環境。
同性戀父母的孩子
隨著同性戀的社會能見度和法律地位的提升,三個對由同性戀父母養大的孩子的顧慮常被提及(Falk, 1994; Patterson, Fulcher & Wainright, 2002。第一,由同性戀父母養大的孩子會比由異性戀養大的父母在性認同方面遇到更大的困難。例如,由同性戀父母養大的孩子可能會面臨更多的性別認同或性別角色行為的混亂。第二種則涉及孩子的人格發展。第三種顧慮是關於同性戀的小孩會遭受社會關係的困難。例如某些觀察家曾表達出跟同性戀父母居住的孩子可能會被汙名化、嘲笑或其他來自同儕的傷害。另一個常見的恐懼是,跟同性戀父母居住的孩子更可能被其父母或父母的朋友、熟人性侵害。
社會科學的研究結果無法證實任何對這些對同性戀父母的顧慮(Patterson, 2000, 2004a; Perrin, 2002; Tasker, 1999)。研究顯示女同性戀者的孩子性認同(包括性別認同、性別角色行為、性傾向)的發展跟異性戀父母差不多(Patterson, 2004a)。關於其他人格發展面向(包括人格發展、自我概念和行為)的研究同樣地顯示女同性戀母親和異性戀父母的小孩僅有些許差異(Perrin, 2002; Stacey & Biblarz, 2001; Tasker, 1999)。但關於這個問題很少有可靠的研究是針對男同性戀父親的(Patterson, 2004b)。證據也顯示同性戀者的小孩與同儕及成人有著正常的社會關係(Patterson, 2000, 2004a; Perrin, 2002; Stacey & Biblarz, 2001; Tasker, 1999; Tasker & Golombok, 1997)。對同性戀者的孩子會被成人性侵犯的恐懼、被同儕排擠或是被孤立在單一性別組成的同性戀社群中的想法是沒有科學支持的。整體而言,研究的結果顯示,由同性戀父母養大的孩子在發展、適應及福祉方面跟由異性戀父母養大的孩子沒有重大差異。
決議文
鑒於APA支持提供給所有孩子安全有保障且有養育性的環境的政策及立法;
鑒於APA長久以來的政策致力於消除在公私方面所有針對同性戀者的歧視,且鼓勵廢除所有針對同性戀者的歧視性法律; (Conger, 1975);
鑒於APA接受了1976年的Resolution on Child Custody and Placement(Conger, 1977, p. 432)
鑒於針對同性戀父母的歧視使他們的孩子剝奪了異性戀父母的孩子般的利益、權利和特權;
鑒於某些司法區域禁止同性戀者個人或同性伴侶收養小孩,即使目前有繼父母的大量需求(Lofton v. Secretary, 2004);
鑒於沒有科學證據顯示能不能當個好父母跟其性傾向有關:同性戀男女跟異性戀父母一樣可能為孩子提供具支持性和健康的環境。(Patterson, 2000, 2004; Perrin, 2002; Tasker, 1999);
鑒於目前的研究顯示孩子的適應性、發展、心理健康跟其父母的性傾向無關,同性戀男女的孩子跟異性戀父母的孩子一樣可能成長茁壯; (Patterson, 2004; Perrin, 2002; Stacey & Biblarz, 2001);
因此在此APA決議反對任何在收養、孩童監護及探視、養育和生殖服務技術方面的性傾向歧視;
APA相信由同性伴侶養育的孩子將會從跟其每一個父母的法律連帶中獲益;
APA在此決議支持通過聯合收養(joint adoptions)和第二父母收養(second parent adoptions)[譯者註]同性伴侶的孩子的合法化來保障親子關係;
在此也決議APA應當擔當反對任何在收養、孩童監護及探視、養育和生殖服務技術方面的性傾向歧視的領導者;
在此APA也鼓勵心理學家採取行動以中止執業、研究、教育和訓練中的任何在收養、孩童監護及探視、養育和生殖服務技術方面的性傾向歧視(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2002);
在此APA認為應該提供學術及教育資訊給公眾和關於收養、孩童監護及探視、養育和生殖服務技術方面的性傾向歧視的政策發展,而且協助應該其會員、分支機構,以及附屬的州、省及地區的心理學學會。
Paige, R. U. (2005). Proceedings of the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Incorporated, for the legislative year 2004. Minutes of the meeting of the Council of Representatives July 28 & 30, 2004, Honolulu, HI. Retrieved November 18, 2004, from the World Wide Web http://www.apa.org/governance/. (To be published in Volume 60, Issue Number 5 of the American Psychologist.)
[譯者註]:假如我的理解沒錯的話。有些地區的法律是禁止一個人成為兩個人的繼子女的,除非這兩個人有婚姻關係。聯合收養(joint adoptions)即是允許兩個人共同收養一個小孩當繼子女。而在另一種情形,一個人跟其孩子的父母離婚後再婚,許多法律不承認一個人的孩子跟其再婚對象有親子關係,即使他們實際上住在一起。除非孩子的親生父母願意放棄他的親權,讓再婚對象收養之。第二父母收養(second parent adoptions)即是允許小孩可以跟親生父母的再婚對象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而不用放棄對另一個親生父母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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