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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件事過去有一陣子了,但我想我既然都曾認真查過資料,不寫出來好像有點可惜,所以就來炒冷飯了。

之前旺旺中時集團曾公佈一份關於台灣人國家認同的民調結果。我印象沒錯的話,該集團也在自家的中天新聞台和中視報導了這份民調結果,似乎頗當一回事。他們宣稱台灣有61%的人認同自己是中國人。他們的結果跟其他單位做的民調頗有出入。新聞連結: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12914/1120130228001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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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許多人認為在這性開放的時代,台灣的婚外生育應該不少才是。但依據內政部資料,2013年第一季非婚生子女只占總生育的3.80%而已。真正重大的變化是先有後婚的流行。

龔妍儒的〈為何我願意當大肚新娘?─台灣先有後婚現象之研究〉一文,使用台灣地區家庭與生育力調查(KAP)第七期(1992年)、八期(1998年)的資料。他發現台灣先有後婚的情形確實越來越多。在受調查的已婚且懷孕過的婦女中,民國30年代出生的婦女只有9.5%的人先有後婚,而在民國40年代出生的婦女中是19.3%,在民國50年代出生的婦女中是27.4%,在民國60年代出生的婦女中是45.9%(參見p.23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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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聲明這是篇反諷作品,請勿將其字面的內容當作本人的意見。

*這是我的信念。我相信婚姻應該僅限於兩個男人或兩個女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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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抱怨過,台灣沒有一個夠嚴謹的學術調查統計過台灣到底有多少同性戀和雙性戀人口。現在我收回這句話,因為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第六期第三次調查計畫新增了許多關於同志的題目,有一題直接問到受訪者的性傾向,這應該是台灣第一次有夠分量的學術調查直接問到受訪者的性傾向。因為這個調查的結果太新了,它公開於2013年4月,我之前找資料的時候沒找到。同調查中其他關於對同性戀的態度的問題,結果我另外發成〈2012年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中對同性戀的態度〉一文。

這次的變遷調查係以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的18歲以上人口為母體,採分層三階段PPS(stratified three-stage probability proportional to size sampling )抽樣法,保證每個母體被抽中的機率相同。面訪於2012710月,實際完成訪問的受訪者共有2134人,完訪率54.5%。報告書全文在此http://www.ios.sinica.edu.tw/sc/cht/datafile/tscs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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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關於同性婚姻的民調很多,但關於美國各州對同性婚姻態度的調查就不多了。全國性調查的樣本數可能不足以分析各州的結果。是有零散的針對個別州的同性婚姻支持度調查(尤其是有合法化同性婚姻的風聲傳出時),但各個調查不適合拿來比較。因為調查中呈現的同性婚姻支持度會隨著問的具體問題、選項(有沒有加入不支持也不反對這個選項)、抽樣方法、施測的單位(媒體有自由派/保守派傾向)的不同而改變。調查的時間點也會影響結果,因為美國公眾對同性婚姻的支持越來越高。即使只差個3-5%也可能讓各州間的排名差了好幾名,這誤差是要命的。

http://williamsinstitute.law.ucla.edu/research/marriage-and-couples-rights/public-support-for-marriage-for-same-sex-couples-by-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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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你喜不喜歡美國最高法院最近的判決,你贊不贊成同性婚姻,都很難否認U.S. v. Windsor將會成為歷史上重要的判決。它將可以與1954年的布朗案(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違憲,推翻最高法院1896年確立的隔離但平等不違憲的原則)、Loving v.s Virginia(禁止跨種族婚姻違憲)齊名。但問題是,長期來看美國人民會接受這個判決嗎?

1973年的Roe v. Wade案,涉及禁止墮胎的法律是否合憲的問題。最高法院肯定婦女選擇是否繼續懷孕是「隱私權」保障的對象。(Privacy在這裡翻譯成隱私權挺奇怪的,我認為privacy的意思比較像是「個人做私人的事,不受政府干擾的權利」,而不是「可以偷偷摸摸做一些事,不讓其他人知道的權利」) 最高法院認為懷孕前三個月內的墮胎政府不應該加以干涉。該案普遍認為是女權運動的重大勝利。Roe v. Wade卻也激起反對墮胎者的強烈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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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真是個奇妙的國家,一個公民表達其愛國的方式就是去告政府。假如你告贏的話,你就會名留青史。

在美國如何定義婚姻是州的權限,有些州和地區承認同性婚姻,有些沒有。美國最高法院於U.S. v. Windsor案宣判DOMA中關於聯邦政府不承認同性婚姻的條款違憲。這只是表示美國聯邦政府以後應該要承認那些來自同性婚姻已合法化的地區的同性婚姻,這不意味著最高法院認為那些沒有同性婚姻的州應該要合法化同性婚姻。而且DOMA中關於任何州不需要承認來自其他州的同性婚姻的條款也依舊有效。而即便加上加州,美國有同性婚姻的地區不過占美國總人口的30%而已。我看到許多斷章取義的新聞標題,特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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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日我創了這個網誌並打了第一篇文章。我打算創一個關於同性戀的學術部落格。我不諱言我創網誌就是為了要吸引人氣,我選了痞客幫來註冊,因為我發覺痞客幫在google搜尋排名似乎頗靠前的。半年下來,沒想到我竟寫了50來篇文章,累積了大約10萬字,夠編成一本小書了。

而在這幾天,我部落格的人氣終於破萬了,雖然這個數字跟許多熱門的部落格相比不算什麼。我原先就對這個部落格的人氣沒有很高的期待,但我猜人氣也不會很差。況且我這個人人緣差,所以難有什麼親友團為我衝人氣。事實跟我所料的差不多,花了半年人氣才突破一萬大關。我覺得關於同性戀的部落格,假如是介紹一些三溫暖、酒吧,或是文筆不錯的心情點滴,或宣揚同性戀運動並常常痛斥那些可憎的反對者的話,人氣可能會不錯。也有不少學術的部落格人氣不差。但一個關於同性戀學術研究的部落格就吉凶未卜了。因為既對同性戀又對學術有興趣的讀者不會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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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關於同性婚姻的論文並不少見,但大部分是關於政策倡導,或是評價同性婚姻可能帶來的影響。至於那些同性伴侶結了婚後到底過的怎樣,或是哪些人會跑去結婚,這方面的研究就不多見了。由於合法化同性婚姻的地區很少,其存在時間也很短,關於同性婚姻的實證研究很罕見。大規模且使用概率抽樣、還在三年後又進行一次追蹤調查的研究,這可能是第一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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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年前的今天,美國最高法院宣判Loving v.s Virginia一案,判決禁止跨種族通婚的法律違憲。
Loving是原告夫妻的姓氏(這姓還真是巧),他們是一對黑白通婚的夫妻。被告是維吉尼亞州,維吉尼亞州當時和美國另外15個州一樣,禁止跨種族的婚姻。他們在1959年還因為跨種族婚姻而被判有罪。1966年,維吉尼亞州的最高上訴法院仍判決禁止跨種族通婚的法律沒有違憲。直到1967年,他們上訴至最高法院才推翻了前審法院的見解。最高法院認為,結婚是基本人權(Marriage is one of the "basic civil rights of man," fundamental to our very existence and survival. )。而且禁止跨種族婚姻的法律隱藏著白人至上的觀念,違反了平等原則。Loving v.s Virginia一案被認為是黑人民權運動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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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篇論文在美國的大眾媒體和學術界引起了廣大的注意和爭論,它是一篇關於同性戀者的小孩的研究。此即Mark Regnerus2012發表How different are the adult children of parents who have same-sex relationships? Findings from the New Family Structures Study。網路上全文在此:http://www.ionainstitute.eu/pdfs/1-s2.0-S0049089X12000610-mai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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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誌旨在引介、翻譯有關於同性戀及其他議題的學術研究成果。請不要有這是個專門說同性戀好話的網誌的期待。

我的個人喜好會影響到我議題的選擇,我當然有我自己的立場。我並不以中立客觀自許,我認為這是不可能達成的事,當一個人選擇沉默,那也是一種立場。但我會期許我自己誠實無欺,並盡可能的陳述該議題學術界的共識和研究成果。所以我的文章幾乎都會附上參考文獻,通常還會介紹這些研究的取樣、定義與測量方式。而且我也盡量選擇不是太舊的論文與觀點,你可以發現,許多我引用的文獻甚至是這510年內的。我也會把我個人的觀點與推測跟學術界的共識區別開來,大家可以不用那麼認真的對待我的個人觀點。假如你懷疑我的介紹或解釋,你也可以把我附的連結打開,然後看那篇論文的摘要和文獻回顧,文獻回顧都會呈現過去學術界對該議題的研究成果,這下我總無法隻手遮天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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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談的是同性間的親密關係,亦即同性戀和異性戀的戀愛有什麼不一樣? 這不僅是一篇關於同性戀關係的文章,我往往用性別差異去解釋異性戀/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關係的差異。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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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關於公眾對同性戀態度的調查很多,但追蹤長期趨勢、抽樣方式具有代表性的調查不多。因此我只選了美國的GSS和蓋洛普民調來討論。

http://www.norc.org/PDFs/2011%20GSS%20Reports/GSS_Public%20Attitudes%20Toward%20Homosexuality_Sept20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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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對同性戀關係的研究不算少,但大部分屬於於質化研究,比如說找一些同性戀者來訪談等。而關於同性戀關係的量化研究,又大多使用網路問卷,不然就是未納入異性戀關係作為比較。謝文宜、曾秀雲的研究是目前台灣研究的例外。

研究方法與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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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要自殺的人不會真的自殺」,這是真的嗎? 我最近突然好奇這到底是不是真的,於是我決心發揮我的求知精神。我想起變態心理學有提到自殺的問題,於是跑去圖書館翻了翻幾本教科書,印下相關的那幾頁,回家上網把它引用的文獻找出來看。這段話只是告訴讀者假如你對某個議題有興趣,你可以怎樣自行尋找學術界的答案。沒有頭緒的話教科書是個很好的起頭,論文是很好的深入探討的管道,而且許多論文網路上就有全文。回歸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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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認為是已開發國家中宗教最虔誠的一個。教會很少直接介入政治,但基督教保守派透過政治遊說團體等方式積極的將宗教考量帶入美國政治,尤其在墮胎、同性戀、要不要教演化論、性教育等議題上,他們對公共政策的制定發揮了相當大的作用。

這篇文章要談的是性教育。美國的基督教保守派長期推動禁欲作為性教育唯一的內容。他們希望杜絕婚前性行為,學校的性教育要強調保險套及其他手段對於防止性病傳染和懷孕的無效性。他們認為學校教導學生使用保險套等是在鼓勵他們從事性行為。守貞是唯一應該被宣傳的手段。在許多學校,他們還發動了宣誓守貞活動,要學生們用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宣誓自己不會發生婚前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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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認為,宗教勸人為善,宗教維繫了社會秩序。比如說CJ BaierBRE Wright(2001)檢視了過去數十份研究發現,宗教虔誠的人更少犯罪。Regnerus(1998)發現宗教虔誠的人確實更常捐錢給慈善事業。

在個人層次,虔誠的人也許真的待人和善、循規蹈矩。但我這篇文章關注的是,在地區、國家的層次,一個社會有更多虔誠的人們,這個社會會變得更加安祥穩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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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同性婚姻在人類婚姻與家庭的歷史中的定位?

首先,請容我粗糙的、武斷的把婚姻的價值觀分為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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