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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真是個奇妙的國家,一個公民表達其愛國的方式就是去告政府。假如你告贏的話,你就會名留青史。

在美國如何定義婚姻是州的權限,有些州和地區承認同性婚姻,有些沒有。美國最高法院於U.S. v. Windsor案宣判DOMA中關於聯邦政府不承認同性婚姻的條款違憲。這只是表示美國聯邦政府以後應該要承認那些來自同性婚姻已合法化的地區的同性婚姻,這不意味著最高法院認為那些沒有同性婚姻的州應該要合法化同性婚姻。而且DOMA中關於任何州不需要承認來自其他州的同性婚姻的條款也依舊有效。而即便加上加州,美國有同性婚姻的地區不過占美國總人口的30%而已。我看到許多斷章取義的新聞標題,特此澄清。

最高法院同時審理的Hollingsworth v. Perry案,該案最高法院僅以上訴人不適格為由駁回上訴,最高法院並沒有為實體審理。所以你想看八號提案被宣告違憲的理由的話,請找下級審—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2010年和2012年宣告其違憲的判決書。

我這篇文章是假定讀者已經知道保衛婚姻法案(DOMA)是做什麼的,也對事主Windsor的故事有基本的了解,因此不在這方面多贅言。判決全文在此: http://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2pdf/12-307_6j37.pdf

投票分布
美國大法官共有九名,跟台灣的大法官不同,他們是終身職,可以當到自己辭職或被彈劾為止,所以你可以看到一些很久以前任命的大法官。在本案中,有五名大法官認為DOMA中聯邦政府不承認同性婚姻的條款違憲,四名認為不違憲。他們的基本資料如下:


認為違憲(多數意見)
Anthony Kennedy:雷根總統提名,男,天主教徒。
Ruth Bader Ginsburg:克林頓總統提名,女,猶太教徒。
Stephen Breyer:克林頓總統提名,男。
Sonia Sotomayor:歐巴馬總統提名,女,天主教徒。
Elena Kagan:歐巴馬總統提名,女。 


認為不違憲(不同意見)
John Roberts:小布希總統提名,男,天主教徒。
Antonin Scalia:雷根總統提名,男,天主教徒。
Clarence Thomas:小布希總統提名,男,天主教徒。
Samuel Alito:小布希總統提名,男。


被認為是決勝負的關鍵票是Anthony Kennedy。其他八名大法官都被認為分屬自由派或保守派,一般人早已料到他們的立場,他們的投票結果也的確不意外。

 

多數意見
多數意見贊同從歷史傳統上來看,如何規範婚姻原則上是州的權限(p.14,p.17)。有零星的個案認為聯邦政府介入婚姻的定義是合適的,但DOMA影響到的是上千種關於婚姻的聯邦法規的適用(p.15-16)。所以最高法院認為DOMA背離了定義婚姻是州的權限的原則。


從DOMA的制定過程和名稱中可以看出其立法意圖是歧視性的,它體現的是猶太教-基督教的倫理觀(p.20-22)。


「DOMA的主要效果是在州所承認的婚姻中創造一個分類,並給予其不平等的效果。它主要的意圖是施加不平等,而不是為了什麼施政效率的原因。


義務連同權利,增進了人的尊嚴和完整性(integrity)。而DOMA圖謀剝奪某些其州法下已婚伴侶的權利和義務。透過在同一州裡創造兩種矛盾的婚姻制度(marriage regimes)。DOMA迫使同性伴侶在其州法下如同已婚的生活著,但又在聯邦法律下視為未婚,因此削弱了一種州認為應該加以承認和保護的基本人際關係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


DOMA削弱了同性婚姻的公共和私人意義;它在告訴這些伴侶其全世界,他們有效的婚姻是不配得到聯邦承認的。這將同性婚姻置於一個不穩定的次等地位。這些差異貶低了這些伴侶,而其倫理和性選擇是受憲法保障的,參見Lawrence, 539 U. S. 558,其關係的尊嚴也是州法所捍衛的。它也侮辱了同性伴侶目前所撫養的上萬個孩子。這個法律使它們的孩子更難理解其家庭的正當性和緊密性,也使他們的家庭更難融入其社區和日常生活。(p.22-23)」


「DOMA也對同性伴侶的孩子造成了經濟上的傷害。它透過對雇主給同性配偶員工的健康保險徵稅而增加了其家庭健康保健方面的花費。」(p.24)


最後他們的結論是:「這個聯邦法規是無效的,沒有合法的意圖以抵銷其傷害並貶低該州法律試圖保護的人格及尊嚴的意圖和效果。藉由予一些處在婚姻中的人以不同的保護和對待,這個聯邦法規違反了憲法第五修正案。上述意見只限於合法的婚姻。(p.25-26)」

 

不同意見

大法官Antonin Scalia 寫的不同意見書的主要論點是法院沒有資格審理這個議題的合憲性,這是立法者的任務,法院審查它會破壞權力分立原則。而且憲法沒有禁止政府加強傳統倫理和性規範(p.18,PDF檔的p.52)。他引述了自己先前在Lawrence v. Texas(2003)一案中的不同意見書。我倒覺得他引這個案例莫名其妙,因為這個案子的結果是最高法院認為德州對男男間合意的性行為處以刑罰是違憲的。現在應該也沒啥法律界人士贊同雞姦法(只有他自己吧)。


他後來寫寫似乎很氣憤,不太像一個大法官寫出來的東西,如:「照多數意見,事情變的非黑即白。恨你的鄰居不然就跟隨我們。(p.25,PDF檔的p.59)」。而且我個人認為他文筆不好,看的我頗痛苦。

大法官Samuel Alito寫的不同意見書一開始質疑先美國做為原告是否合適,他認為當行政機關拒絕為國會通過的法案辯護時,國會似乎才是合適的原告。

接著他又表示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僅應限於深植於國家的歷史與傳統中的那些權利和自由(參照Washington v. Glucksberg和Snyder v. Massachusetts),而同性婚姻顯然不屬之。什麼是婚姻,這應該留給社會科學家、哲學家、歷史學家去討論,而不是法官。法官的任務是解釋和適用憲法,而憲法根本沒有談到同性婚姻或婚姻制度的性質的問題。

結語
我不認為多數意見的判決書有寫的很好,可能我之前看過太多相關的討論了,這篇判決相較之下平淡許多。短短20幾頁的篇幅,不太可能把同性婚姻的爭論交代的多清楚。我猜大法官也是想少說少錯,預留未來的解釋空間,所以也不太想探討的太深入。大法官沒有明白表示拒絕同性婚姻是基於性傾向的歧視,他們強調這個判決只適用在那些已在其州合法結婚的同性伴侶。他們也表示如何定義婚姻是原則上是州的權限,這似乎也意味著各州拒絕合法化同性婚姻是不受聯邦干涉的。不宜誇大同性戀運動在此案上的勝利。

我認為DOMA的壞念頭太明顯了,以致於法官很容易抓到它的毛病而宣判它違憲。相較之下,在Loving v.s Virginia案中,有種族歧視的人大可宣稱:白人也不能跟黑人結婚,禁止跨種族婚姻的法律才不是歧視黑人。而DOMA卻連形式上都在針對同性關係。

我們可以發現沒有民意基礎的司法機關往往比立法機關還能保障人權,不僅僅是在同性婚姻的議題上。這聽起來真是代議制的悲哀。即使目前美國支持同性婚姻的人已經過半,但若不是最高法院宣判違憲,修法推倒DOMA是很困難的,因為共和黨掌握了國會。加州八號提案的例子也告訴我們公投可以拿來為最惡劣的事情背書。在八號提案進行的2008年,加州支持和反對同性婚姻的民意其實不相上下,最後禁止同性婚姻可以勝出,是因為教會積極的動員。這點是同性戀團體比不上的,許多異性戀者支持同性婚姻,但他們不見得會特地為此去跑一趟投票所。民主制度不僅未必能保障人權,甚至未必能反映民意。

這給法官帶來了很多困擾。有可能一個法官私底下贊同同性婚姻,在以個人身分行動的時候他也願意支持同性婚姻,但這不表示他做為法官面對這個議題時會宣布禁止同性婚姻是違憲的。法律界往往有一種傾向,即傾向不認定法律違憲。因為許多法律人認為,司法機關是沒有民意基礎的,司法機關如果常宣告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制定的法規違憲,那可能有違背權力分立、甚至損害民主制度之虞。理想的民主制度下,要爭取權利的戰場是在議會、在選舉、在大眾媒體,而不是法院。但現實的民主制度離理想有一段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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