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衛婚姻法案(Defense of Marriage Act ,DOMA)是1996年制定的一部美國聯邦法律。名曰保衛婚姻,但其實這部法律的條文都是針對同性婚姻的。它規定,美國的任何一州沒有義務承認其他州的同性婚姻或其他同性法律關係。婚姻是一男一女間的結合,美國聯邦政府不承認同性婚姻。
目前美國有一些州和地區承認同性婚姻,但即使在這些地區,同性婚姻的權利還是低於異性婚姻。依據DOMA,美國聯邦政府不承認同性婚姻,由此而來,同性伴侶即使依本州的法律結了婚,他們還是無法享受聯邦政府給予的福利。假如一對同性伴侶中有一人在聯邦政府工作,聯邦政府給予雇員配偶的保險、退休金、撫恤金等等福利,同性婚姻的另一方都享受不到。由於美國的社會福利不怎麼樣,喪失這些權利(尤其是醫療保險)的後果更加嚴重。
假如同性婚姻的另一方是外國人,即使他們依照美國某州的法律結了婚,在移民法規前他們依舊未婚。因此他們可能在居留歸化方面會遭遇困難。
撇開這些不談,我認為這部法案的名字就在羞辱同性戀,為什麼一個旨在排除同性婚姻的法律會被叫做「保衛婚姻」呢? 這個法案連保衛異性婚姻的功能都稱不上,難道有人想外遇心癢癢的時候,會想:天啊,同性戀是不能結婚的,我的異性婚姻是如此可貴,我怎麼可以外遇呢。然後就因此不外遇了嗎?
根據2013年一項由某同性戀團體進行的民調顯示,有59%的美國人反對DOMA中聯邦政府不承認同性婚姻的條款,高於同一調查中贊同同性婚姻的比例(52%,這個數字跟蓋洛普和GSS的結果相同,所以我認為這個調查的取樣沒太大問題)。
當時制定DOMA的背景是,夏威夷州的法院做出了有利同性伴侶的判決,因此美國可能會出現第一個合法化同性婚姻的州(但後來沒有成功,事實上夏威夷州到目前為止都沒有同性婚姻)。當時美國公眾大部分都視同性婚姻為洪水猛獸,為了圍堵它,於是制定了這個法案。當年DOMA在眾議院獲342票贊同67票反對,在參議院是85票贊同14票反對,連大部分的民主黨議員和柯林頓總統都贊成的。真是此一時彼一時也。
可想而知,這部法律的合憲性一直為人所挑戰,目前有好幾宗憲法訴訟正在進行。2011年,歐巴馬宣布他認為DOMA是歧視性的,所以他的行政部門將拒絕為DOMA辯護。(聽起來蠻妙的,在三權分立之下,行政部門的首長沒有法律上的權力要求議會要將某個法案廢除,但有人發起憲法訴訟時,首長可以指示行政部門不要為這個法案辯護,這樣就可以提高被宣告違憲的機率。看來,選個支持同性戀權利的總統還是很有用的。)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將於2013年三月審查DOMA的合憲性,定於六月宣判。
最新消息! 美國最高法院宣判,DOMA中聯邦政府不承認同性婚姻的條款,被宣告違憲。因此美國聯邦政府將承認同性婚姻。本人做的判決文節譯:http://lescholar.pixnet.net/blog/post/151260724 。
參考資料:http://en.wikipedia.org/wiki/Defense_of_Marriage_Act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dec/9/today-int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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