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各州同性婚姻支持度
美國關於同性婚姻的民調很多,但關於美國各州對同性婚姻態度的調查就不多了。全國性調查的樣本數可能不足以分析各州的結果。是有零散的針對個別州的同性婚姻支持度調查(尤其是有合法化同性婚姻的風聲傳出時),但各個調查不適合拿來比較。因為調查中呈現的同性婚姻支持度會隨著問的具體問題、選項(有沒有加入不支持也不反對這個選項)、抽樣方法、施測的單位(媒體有自由派/保守派傾向)的不同而改變。調查的時間點也會影響結果,因為美國公眾對同性婚姻的支持越來越高。即使只差個3-5%也可能讓各州間的排名差了好幾名,這誤差是要命的。
http://williamsinstitute.law.ucla.edu/research/marriage-and-couples-rights/public-support-for-marriage-for-same-sex-couples-by-state/
UCLAWilliams Institute2013年釋出的一份調查研究了美國各州對同性婚姻支持程度。他們綜合了十來份媒體(CNNABC)和民調公司(Pew)20112012年間對該議題的全國性民調結果。這樣才有足夠的樣本數以分析各州對同性婚姻的民意。考量各州各種年齡、種族、性別、教育程度的群體的同性婚姻支持率,再依據其他戶口資料中各州的人口特質加權,最後得出了圖中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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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你喜不喜歡美國最高法院最近的判決,你贊不贊成同性婚姻,都很難否認U.S. v. Windsor將會成為歷史上重要的判決。它將可以與1954年的布朗案(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違憲,推翻最高法院1896年確立的隔離但平等不違憲的原則)、Loving v.s Virginia(禁止跨種族婚姻違憲)齊名。但問題是,長期來看美國人民會接受這個判決嗎?
1973年的Roe v. Wade案,涉及禁止墮胎的法律是否合憲的問題。最高法院肯定婦女選擇是否繼續懷孕是「隱私權」保障的對象。(Privacy在這裡翻譯成隱私權挺奇怪的,我認為privacy的意思比較像是「個人做私人的事,不受政府干擾的權利」,而不是「可以偷偷摸摸做一些事,不讓其他人知道的權利」) 最高法院認為懷孕前三個月內的墮胎政府不應該加以干涉。該案普遍認為是女權運動的重大勝利。Roe v. Wade卻也激起反對墮胎者的強烈反彈。

墮胎在美國是非常重要的政治議題,Roe v. Wade沒有終結美國對墮胎問題的討論。墮胎在法律上的爭論也沒有結束,Roe v. Wade案之後還有許多關於墮胎的憲法爭議送交最高法院裁決。

Roe v. Wade案常被指責撕裂了美國社會。美國出現了一些基督教基本教義派發動的恐怖攻擊,目標是墮胎診所和執行墮胎的醫生,主要發生在90年代。雖然這十幾年來公眾對墮胎的關注似有減退,大概是因為基督教保守派人士將注意力轉移到另一個威脅:同性婚姻,但墮胎還是美國政治中長盛不衰的議題。美國公眾在這四十年來對墮胎的態度有起有伏,並沒有出現越來越支持墮胎的簡單趨勢。比如說根據蓋洛普民調,1975年有22%的美國人認為墮胎在任何情況都應該是非法的,54%的人認為只在某些情況下應該是合法的,21%的人認為墮胎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是合法的。到了2013年,有18%的美國人認為墮胎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是非法的,52%的人認為只在某些情況下應該是合法的,18%的人認為墮胎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是合法的。在2013年,依舊有29%的美國人相信,Roe v. Wade案應該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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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真是個奇妙的國家,一個公民表達其愛國的方式就是去告政府。假如你告贏的話,你就會名留青史。
在美國如何定義婚姻是州的權限,有些州和地區承認同性婚姻,有些沒有。美國最高法院於U.S. v. Windsor案宣判DOMA中關於聯邦政府不承認同性婚姻的條款違憲。這只是表示美國聯邦政府以後應該要承認那些來自同性婚姻已合法化的地區的同性婚姻,這不意味著最高法院認為那些沒有同性婚姻的州應該要合法化同性婚姻。而且DOMA中關於任何州不需要承認來自其他州的同性婚姻的條款也依舊有效。而即便加上加州,美國有同性婚姻的地區不過占美國總人口的30%而已。我看到許多斷章取義的新聞標題,特此澄清。
最高法院同時審理的Hollingsworth v. Perry案,該案最高法院僅以上訴人不適格為由駁回上訴,最高法院並沒有為實體審理。所以你想看八號提案被宣告違憲的理由的話,請找下級審—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2010年和2012年宣告其違憲的判決書。
我這篇文章是假定讀者已經知道保衛婚姻法案(DOMA)是做什麼的,也對事主Windsor的故事有基本的了解,因此不在這方面多贅言。判決全文在此: http://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2pdf/12-307_6j3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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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日我創了這個網誌並打了第一篇文章。我打算創一個關於同性戀的學術部落格。我不諱言我創網誌就是為了要吸引人氣,我選了痞客幫來註冊,因為我發覺痞客幫在google搜尋排名似乎頗靠前的。半年下來,沒想到我竟寫了50來篇文章,累積了大約10萬字,夠編成一本小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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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關於同性婚姻的論文並不少見,但大部分是關於政策倡導,或是評價同性婚姻可能帶來的影響。至於那些同性伴侶結了婚後到底過的怎樣,或是哪些人會跑去結婚,這方面的研究就不多見了。由於合法化同性婚姻的地區很少,其存在時間也很短,關於同性婚姻的實證研究很罕見。大規模且使用概率抽樣、還在三年後又進行一次追蹤調查的研究,這可能是第一遭。
 
這三篇論文都是取自一項對美國佛蒙特州同性婚姻的調查。(你問為什麼要拆成三篇文章來發表? 你不知道學者也是需要衝文章數的嗎。)下文中 (2005,p.278-281)代表引述自2005年的那篇論文的第278281頁,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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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年前的今天,美國最高法院宣判Loving v.s Virginia一案,判決禁止跨種族通婚的法律違憲。
Loving是原告夫妻的姓氏(這姓還真是巧),他們是一對黑白通婚的夫妻。被告是維吉尼亞州,維吉尼亞州當時和美國另外15個州一樣,禁止跨種族的婚姻。他們在1959年還因為跨種族婚姻而被判有罪。1966年,維吉尼亞州的最高上訴法院仍判決禁止跨種族通婚的法律沒有違憲。直到1967年,他們上訴至最高法院才推翻了前審法院的見解。最高法院認為,結婚是基本人權(Marriage is one of the "basic civil rights of man," fundamental to our very existence and survival. )。而且禁止跨種族婚姻的法律隱藏著白人至上的觀念,違反了平等原則。Loving v.s Virginia一案被認為是黑人民權運動的勝利。
可能更令人驚訝的是,禁止跨種族婚姻的法律在當時得到大部分美國人的支持。最高法院做成這項判決後的1968年,蓋洛普民調顯示只有20%的美國人贊成黑白通婚。這個數字比2013年贊成同性婚姻的比例還低。時至2011年,蓋洛普民調顯示,贊同黑白通婚的美國人也才不過86%。更何況某些人內心可能對黑白通婚不以為然,但怕被說是種族歧視者而不會在調查中承認。甚至直到2000年,阿拉巴馬州才通過公投廢止州憲中禁止跨種族婚姻的規定,而在這次公投中,竟還有40%的選民反對廢除跨種族婚姻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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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篇論文在美國的大眾媒體和學術界引起了廣大的注意和爭論,它是一篇關於同性戀者的小孩的研究。此即Mark Regnerus2012發表How different are the adult children of parents who have same-sex relationships? Findings from the New Family Structures Study。網路上全文在此:http://www.ionainstitute.eu/pdfs/1-s2.0-S0049089X12000610-mai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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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誌旨在引介、翻譯有關於同性戀及其他議題的學術研究成果。請不要有這是個專門說同性戀好話的網誌的期待。
我的個人喜好會影響到我議題的選擇,我當然有我自己的立場。我並不以中立客觀自許,我認為這是不可能達成的事,當一個人選擇沉默,那也是一種立場。但我會期許我自己誠實無欺,並盡可能的陳述該議題學術界的共識和研究成果。所以我的文章幾乎都會附上參考文獻,通常還會介紹這些研究的取樣、定義與測量方式。而且我也盡量選擇不是太舊的論文與觀點,你可以發現,許多我引用的文獻甚至是這510年內的。我也會把我個人的觀點與推測跟學術界的共識區別開來,大家可以不用那麼認真的對待我的個人觀點。假如你懷疑我的介紹或解釋,你也可以把我附的連結打開,然後看那篇論文的摘要和文獻回顧,文獻回顧都會呈現過去學術界對該議題的研究成果,這下我總無法隻手遮天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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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談的是同性間的親密關係,亦即同性戀和異性戀的戀愛有什麼不一樣? 這不僅是一篇關於同性戀關係的文章,我往往用性別差異去解釋異性戀/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關係的差異。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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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GayMarriage1
美國關於公眾對同性戀態度的調查很多,但追蹤長期趨勢、抽樣方式具有代表性的調查不多。因此我只選了美國的GSS和蓋洛普民調來討論。
http://www.norc.org/PDFs/2011%20GSS%20Reports/GSS_Public%20Attitudes%20Toward%20Homosexuality_Sept20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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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對同性戀關係的研究不算少,但大部分屬於於質化研究,比如說找一些同性戀者來訪談等。而關於同性戀關係的量化研究,又大多使用網路問卷,不然就是未納入異性戀關係作為比較。謝文宜、曾秀雲的研究是目前台灣研究的例外。
研究方法與樣本
http://soc.thu.edu.tw/2006TSAconference/_notes/2006TSApaper/7-8.pdf 
謝文宜、曾秀雲(2006)的研討會論文〈已婚夫妻、未婚情侶與同志伴侶關係之比較研究〉一文[1],利用問卷,比較了夫妻、未婚異性戀伴侶、女同性戀伴侶、男同性戀伴侶之間親密關係的差異,其中未婚樣本必須交往六個月以上。這份研究的樣本共有1006位。其中有388位已婚夫妻樣本,平均42歲,平均婚齡14年半;400名未婚異性戀樣本,平均26;75名男同性戀樣本,平均31;143名女同性戀,平均28歲。具體使用的問卷和意涵請參見第7頁的說明。
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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