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婚姻的利益,一般人會想到繼承的權利、醫療的同意權、領取退休金撫卹金的權利、稅賦的優待等等。總之,是一些僅具有配偶這個關係才能做的事的集合。所以若限制了某群人取得這些權利,那就是一種不公正的事。這類論述在爭取同性婚姻運動中很常出現。 但法律上婚姻能帶給當事人的利益,絕不僅於這類「僅有配偶身分才能做的事」的集合。甚至說,法律給予婚姻制度的保障主要並不在此。
在法律上,婚姻是一種身份契約,它透過當事人間的意思合致,而使當事人間取得權利、承擔義務。又在同性婚姻運動中,婚姻又被期待有去汙名化的作用。我不是說這點不重要,而是這主張已經被說的太多,本文無庸再多做陳述。本文將以契約的觀點來看待婚姻。將婚姻視為契約的觀點,並非意味將婚姻市儈化,也並未與將婚姻視為兩人間神聖的諾言、偉大的社會及家族責任的看法相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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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為什麼要管制婚姻制度?
某些人主張,國家不應該介入婚姻的定義,任何人只要說好一起走入戶政事務所登記,政府就沒有任何理由拒絕登記,因為國家不應該干涉人們如何定義婚姻。這種說法其實是空想,不具有技術上的可行性。既然國家打算給婚姻制度以某種法律上的效果,就必定需要審查當事人的資格與意願。比如說,總不可能給無法確定身分的人登記、跟過世的人結婚等等。國家也勢必得出台一些規範來確定當事人的意願(年齡、精神狀態、強暴脅迫等)。因此,下文不再討論這種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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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許多人認為在這性開放的時代,台灣的婚外生育應該不少才是。但依據
內政部資料,2013年第一季非婚生子女只占總生育的3.80%而已。真正重大的變化是先有後婚的流行。
龔妍儒的〈
為何我願意當大肚新娘?─台灣先有後婚現象之研究〉一文,使用台灣地區家庭與生育力調查(KAP)第七期(1992年)、八期(1998年)的資料。他發現台灣先有後婚的情形確實越來越多。在受調查的已婚且懷孕過的婦女中,民國30年代出生的婦女只有9.5%的人先有後婚,而在民國40年代出生的婦女中是19.3%,在民國50年代出生的婦女中是27.4%,在民國60年代出生的婦女中是45.9%(參見p.23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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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關於同性婚姻的論文並不少見,但大部分是關於政策倡導,或是評價同性婚姻可能帶來的影響。至於那些同性伴侶結了婚後到底過的怎樣,或是哪些人會跑去結婚,這方面的研究就不多見了。由於合法化同性婚姻的地區很少,其存在時間也很短,關於同性婚姻的實證研究很罕見。大規模且使用概率抽樣、還在三年後又進行一次追蹤調查的研究,這可能是第一遭。
這三篇論文都是取自一項對美國佛蒙特州同性婚姻的調查。(你問為什麼要拆成三篇文章來發表? 你不知道學者也是需要衝文章數的嗎。)下文中 (2005,p.278-281)代表引述自2005年的那篇論文的第278到281頁,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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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談的是同性間的親密關係,亦即同性戀和異性戀的戀愛有什麼不一樣? 這不僅是一篇關於同性戀關係的文章,我往往用性別差異去解釋異性戀/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關係的差異。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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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對同性戀關係的研究不算少,但大部分屬於於質化研究,比如說找一些同性戀者來訪談等。而關於同性戀關係的量化研究,又大多使用網路問卷,不然就是未納入異性戀關係作為比較。謝文宜、曾秀雲的研究是目前台灣研究的例外。
研究方法與樣本
http://soc.thu.edu.tw/2006TSAconference/_notes/2006TSApaper/7-8.pdf
謝文宜、曾秀雲(2006)的研討會論文〈已婚夫妻、未婚情侶與同志伴侶關係之比較研究〉一文[1],利用問卷,比較了夫妻、未婚異性戀伴侶、女同性戀伴侶、男同性戀伴侶之間親密關係的差異,其中未婚樣本必須交往六個月以上。這份研究的樣本共有1006位。其中有388位已婚夫妻樣本,平均42歲,平均婚齡14年半;400名未婚異性戀樣本,平均26歲;75名男同性戀樣本,平均31歲;143名女同性戀,平均28歲。具體使用的問卷和意涵請參見第7頁的說明。
結果 leschola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686)
如何理解同性婚姻在人類婚姻與家庭的歷史中的定位?
首先,請容我粗糙的、武斷的把婚姻的價值觀分為兩種:
一是傳統婚姻觀。這種價值觀認為婚姻是兩個家庭的結合,婚姻是義務。婚姻的目的是傳宗接代和經濟需求(比如說勞務的交換),婚姻是為了符合家族、社會或宗教的期待。在婚姻關係中,夫妻間的感情不是那麼重要,甚至雙方訂婚前根本不認識也沒有關係。人類歷史上長期維持著傳統的婚姻觀。
二是現代婚姻觀。這種價值觀認為婚姻是兩個人間的承諾。結婚應該要基於浪漫愛,或者是所謂的愛情或戀愛關係。婚姻的目的被認為是追求個人的幸福和成就愛情。婚姻雙方的愛意與親密非常重要,家族及宗教因素則沒那麼被看重。生兒育女還是很重要,但不再被認為與婚姻有必然的連結,人們可以結了婚不生子,也可以不結婚而生子。這種價值觀可以追溯到18世紀的英國對夫妻間友誼的強調,爾後擴散至世界各地。但目前世界上仍有某些地方並不接受現代的婚姻觀,比如說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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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認為,婚前同居是一種試婚,同居時雙方可以先了解彼此的生活習慣、價值觀等等,發現有不適合的地方可以儘早磨合或分開,所以同居可以增進婚姻滿意度。但目前美國和台灣的研究都發現,婚前同居過的人婚姻滿意度較差。
http://www.socialsciences.cornell.edu/0407/Kamp%20Dush%202003%20JMF%20article.pdf
Kamp Dush, Cohan,& Amato(2003)的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habitation and Marital Quality and Stability: Change Across Cohorts?一文,使用Marital Instability Over the Life Course中1964年到1997年結婚者的資料,發現婚前曾同居的人對婚姻的滿意度較低、婚姻中的衝突較高,也比較容易離婚。 leschola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4,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