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本人依據中選會網站資料繪製而成。匆忙之中繪製而成,容或有誤,敬請各位指正。2016年不分區立委選舉時代力量於各鄉鎮市區得票地圖,全國平均得票為6.1%。leschola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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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作為一種志業〉是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思‧韋伯(1864-1920)於1919年在慕尼黑大學進行的演講,談論作為政治家應具有的理想素質。(順便告白一下,韋伯是我學術上的偶像。) 當時德國剛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戰敗,國內左派右派互相鬥爭。下文中引號內的段落即為此篇演講稿的節錄,使用的是錢永祥的譯本,粗黑體為我所加。
「就政治家而言﹐有三種性質是絕對重要的:熱情(Leidenschaft)﹑責任感(Verantwortungsgefuhl)﹑判斷力(Augenmass)。所謂熱情﹐我指的是切事(Sachlichkeit)的熱情﹑一種對一件“踏實的理想”(Sache)的熱情獻身﹑對掌管這理想的善神或魔神的熱情歸依。……
這種心態﹐是一種不會有任何結果的“以理知上的有意思為尚的浪漫主義”(Romantik des intellektuell Interessanten)﹐沒有絲毫切事的責任意識。不論如何誠心﹐只有熱情是不足的。政治家不在於熱情本身﹐而是要在用熱情來追求某一項“踏實的理想”之同時﹐引對這個目標的責任為自己行為的最終指標。這就需要政治家具備最重要的心理特質:判斷力。這是一種心沉氣靜去如實地面對現實的能力;換句話說﹐也就是一種對人和事的距離。“沒有距離”﹐純粹就其本身而言﹐是政治家致命的大罪之一;也是我們新起一代的知識份子﹐一旦養成便會註定他們在政治上無能的性質之一。因此﹐問題是熾烈的熱情和冷靜的判斷力﹐怎樣才能在同一個人身上調和起來。」
「一切具有倫理意義(ethisch orientierte)的行動﹐都可以歸屬到兩種準則中的某一個之下;而這兩種準則﹐在根本上互異﹐同時有著不可調和的衝突。這兩種為人類行動提供倫理意義的準則﹐分別是心志倫理(Gesinnungsethik)和責任倫理(Verantwortungsethik)。這不是說心志倫理就是不負責任﹐也不是說責任倫理便無視于心志和信念。這自然不在話下。不過﹐一個人是按照心志倫理的準則行動(在宗教的說法上﹐就是“基督徒的行為是正當的﹐後果則委諸上帝”)﹐或者是按照責任倫理的準則行動(當事人對自己行動〔可預見〕的後果負有責任)﹐其間有著深邃的對立。對一位衷心接受心志倫理的工團主義(syndicalism)份子﹐你可以提出一套十分服人的說法﹐指出他的行動在後果上﹐將使得反動的可能大為增加﹑他的階級會受到更強的壓迫﹑這個階級的上升會遭到更多的阻礙﹐但這些對他不會有任何作用。若一個純潔的意念(Gesinnung)所引發的行動﹐竟會有罪惡的後果﹐那麼﹐對他來說﹐責任不在行動者﹐而在整個世界﹑在於其它人的愚昧﹑甚至在於創造出了這班愚人的上帝的意志。與此相對﹐按照責任倫理行動的人﹐會列入考慮的﹐正是平常人身上這些平常的缺陷。這種人正如費希特(J. G. Fichte)的至理名言所說﹐不以為自己有任何權利去假定人類是善的或完美的﹐也不覺得自己可以把自己行動可以預見的後果﹐轉移到他們的肩上。這種人會說:這些結果﹐都應該歸因於我的行動。以信念及心意為倫理原則的人﹐覺得他的責任﹐只在於確保純潔的意念(Gesinnung)──例如向社會體制的不公所發出的抗議──之火焰常存不熄。他的行動本身﹐從其可能後果來說﹐是全然非理性的;但這種行動的目的﹐乃是去讓火焰雄旺。這類行動的價值﹐只能在於並且也只應該在於一點:這個行動﹐乃是表現這種心志的一個楷模。」leschola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6,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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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認為是已開發國家中宗教最虔誠的一個。教會很少直接介入政治,但基督教保守派透過政治遊說團體等方式積極的將宗教考量帶入美國政治,尤其在墮胎、同性戀、要不要教演化論、性教育等議題上,他們對公共政策的制定發揮了相當大的作用。
這篇文章要談的是性教育。美國的基督教保守派長期推動禁欲作為性教育唯一的內容。他們希望杜絕婚前性行為,學校的性教育要強調保險套及其他手段對於防止性病傳染和懷孕的無效性。他們認為學校教導學生使用保險套等是在鼓勵他們從事性行為。守貞是唯一應該被宣傳的手段。在許多學校,他們還發動了宣誓守貞活動,要學生們用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宣誓自己不會發生婚前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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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認為,宗教勸人為善,宗教維繫了社會秩序。比如說CJ Baier和BRE Wright(2001)檢視了過去數十份研究發現,宗教虔誠的人更少犯罪。Regnerus(1998)發現宗教虔誠的人確實更常捐錢給慈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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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2010年底台灣產業及社福外籍勞工(不包括白領職業)約38萬人。根據警政署的產業及社福外籍勞工犯罪概況,2010年外籍勞工的犯罪者總數只有297人,其中竊盜有133人,暴力犯罪更只有12人。犯罪人數除以外勞總數只有0.078%。相較之下,台灣整體的犯罪人數是26.2萬,暴力犯罪是4900多人。台灣總人口除以犯罪總人口是1.1%。所以外勞的犯罪率是遠低於台灣平均的(考慮到外勞的主要構成是犯罪率較高的青壯人口,更是如此)。即使我們考慮到外勞不會一整年都待在台灣,外勞的犯罪率還是明顯的低於台灣人。
那為什麼會如此呢? 我認為的原因是:1.有前科的外勞一開始就不能進入台灣,犯罪後也會被遣返。但台灣人犯罪卻會繼續留在台灣。而有前科的人犯罪率會比沒有前科的人高。2.外勞的生活受到雇主嚴密的監控,難以犯罪。3.外勞意識到自己犯罪就會被遣返而不能繼續留在台灣賺錢,而他們可能是負債來台灣的,對外勞而言犯罪的代價非常大。 leschola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788)
許多人感慨:「現在的年輕人是怎麼了?」「現在的年輕人價值觀越來越偏差。」似乎認為,這一代的年輕人比上一代更加的不道德、沒有責任感、自私自利、暴力。但什麼是道德,什麼是正確的價值觀似乎沒有很好的標準。我姑且以犯罪率為例,檢驗新一代的年輕人是否真的有比較不道德。根據法務部編的〈93年犯罪狀況分析〉指出,自從1996年以來(我所能找到最早的數據,也許在這之前就下降了),兒童少年(17歲以下)所犯的案件數及占所有嫌犯的比例大致上是下降的。1995年兒童少年犯罪人數為29,397人,占所有犯罪嫌疑人的22%。而2009年則有9300人,5%。跌幅十分驚人。
你可能會認為這不過是少子化造成未成年人變少的結果罷了。但就算考慮到兒童青少年在總人口中的比率,他們的犯罪率還是下降了。根據警政署〈98年中華民國刑案統計〉,2000年各年齡層的犯罪人口率分別是(人/十萬人口),兒童(未滿12歲)13.93、少年(12到17歲)882.66、青年(18到23歲)1347.73、成年(24歲以上)935.57。2009年則變成兒童15.90、少年556.39、青年1318.28、成年1378.72。
2000年和2009年相比,兒童的犯罪率有輕微上升(但他們的案件數非常少),少年是大幅下降,青年小幅下降、成年人則是大幅上升。
整體看來,這一代的年輕人人比上一代的年輕人更加的有道德、行為更受拘束。
但很奇怪的是,成年人對青少年犯罪的關注卻從未停止,即使目前未成年罪犯只佔所有嫌犯的5%。歷次台灣地區社會變遷調查計畫中,青少年犯罪一直都是民眾認為最嚴重的社會問題中的前五名。我想人總是會討厭不屬於自己群體的人,人一上高中就開始罵「死國中生」、上了大學再罵人是「死高中生」,青少年擁有的權力遠遜成年人,所以他們會被汙衊的特別厲害。
看來民眾認為社會問題的嚴重性,跟它實際的嚴重性不一定有關,反而可能跟媒體報導的頻率跟民眾自己的偏見比較有關。
我以為年齡歧視是跟性別歧視或種族歧視一樣惡劣的行為,但年齡歧視比後兩種歧視來的更明目張膽。幾乎沒人有會因為發出「現在的年輕人是怎麼了?」之類的言論而會被責怪。 leschola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3,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