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為什麼要管制婚姻制度?
某些人主張,國家不應該介入婚姻的定義,任何人只要說好一起走入戶政事務所登記,政府就沒有任何理由拒絕登記,因為國家不應該干涉人們如何定義婚姻。這種說法其實是空想,不具有技術上的可行性。既然國家打算給婚姻制度以某種法律上的效果,就必定需要審查當事人的資格與意願。比如說,總不可能給無法確定身分的人登記、跟過世的人結婚等等。國家也勢必得出台一些規範來確定當事人的意願(年齡、精神狀態、強暴脅迫等)。因此,下文不再討論這種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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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作為一種志業〉是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思‧韋伯(1864-1920)於1919年在慕尼黑大學進行的演講,談論作為政治家應具有的理想素質。(順便告白一下,韋伯是我學術上的偶像。) 當時德國剛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戰敗,國內左派右派互相鬥爭。下文中引號內的段落即為此篇演講稿的節錄,使用的是錢永祥的譯本,粗黑體為我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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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政治家而言﹐有三種性質是絕對重要的:熱情(Leidenschaft)﹑責任感(Verantwortungsgefuhl)﹑判斷力(Augenmass)。所謂熱情﹐我指的是切事(Sachlichkeit)的熱情﹑一種對一件“踏實的理想”(Sache)的熱情獻身﹑對掌管這理想的善神或魔神的熱情歸依。……
這種心態﹐是一種不會有任何結果的“以理知上的有意思為尚的浪漫主義”(Romantik des intellektuell Interessanten)﹐沒有絲毫切事的責任意識。不論如何誠心﹐只有熱情是不足的。政治家不在於熱情本身﹐而是要在用熱情來追求某一項“踏實的理想”之同時﹐引對這個目標的責任為自己行為的最終指標。這就需要政治家具備最重要的心理特質:判斷力。這是一種心沉氣靜去如實地面對現實的能力;換句話說﹐也就是一種對人和事的距離。“沒有距離”﹐純粹就其本身而言﹐是政治家致命的大罪之一;也是我們新起一代的知識份子﹐一旦養成便會註定他們在政治上無能的性質之一。因此﹐問題是熾烈的熱情和冷靜的判斷力﹐怎樣才能在同一個人身上調和起來。」
「一切具有倫理意義(ethisch orientierte)的行動﹐都可以歸屬到兩種準則中的某一個之下;而這兩種準則﹐在根本上互異﹐同時有著不可調和的衝突。這兩種為人類行動提供倫理意義的準則﹐分別是心志倫理(Gesinnungsethik)和責任倫理(Verantwortungsethik)。這不是說心志倫理就是不負責任﹐也不是說責任倫理便無視于心志和信念。這自然不在話下。不過﹐一個人是按照心志倫理的準則行動(在宗教的說法上﹐就是“基督徒的行為是正當的﹐後果則委諸上帝”)﹐或者是按照責任倫理的準則行動(當事人對自己行動〔可預見〕的後果負有責任)﹐其間有著深邃的對立。對一位衷心接受心志倫理的工團主義(syndicalism)份子﹐你可以提出一套十分服人的說法﹐指出他的行動在後果上﹐將使得反動的可能大為增加﹑他的階級會受到更強的壓迫﹑這個階級的上升會遭到更多的阻礙﹐但這些對他不會有任何作用。若一個純潔的意念(Gesinnung)所引發的行動﹐竟會有罪惡的後果﹐那麼﹐對他來說﹐責任不在行動者﹐而在整個世界﹑在於其它人的愚昧﹑甚至在於創造出了這班愚人的上帝的意志。與此相對﹐按照責任倫理行動的人﹐會列入考慮的﹐正是平常人身上這些平常的缺陷。這種人正如費希特(J. G. Fichte)的至理名言所說﹐不以為自己有任何權利去假定人類是善的或完美的﹐也不覺得自己可以把自己行動可以預見的後果﹐轉移到他們的肩上。這種人會說:這些結果﹐都應該歸因於我的行動。以信念及心意為倫理原則的人﹐覺得他的責任﹐只在於確保純潔的意念(Gesinnung)──例如向社會體制的不公所發出的抗議──之火焰常存不熄。他的行動本身﹐從其可能後果來說﹐是全然非理性的;但這種行動的目的﹐乃是去讓火焰雄旺。這類行動的價值﹐只能在於並且也只應該在於一點:這個行動﹐乃是表現這種心志的一個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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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精神醫學學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不要跟美國心理學會搞混)是精神醫學界最重要的學術組織之一,該組織編定了廣為使用的精神疾病診斷指南:《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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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llfs.org/images/uploads/pdf/bos-civic-competence-dutch-children-same-sex-parents.pdf 
Bos等人(2013)的Civic Competence of Dutch Children in Female Same-Sex Parent Families: A Comparison With Children of Opposite-Sex Parents一文,以荷蘭的全國代表性樣本,比較女同性戀家庭與異性戀家庭的孩子在公民素養(Civic Competence,也許這個詞有更好的翻譯)上的差異。
他們的樣本來源是荷蘭一項施測於2007-2008年、來自550多個小學的大規模調查(COOL),總樣本數達11000餘人,其中有32個小孩來自女同性戀家庭,11個小孩來自男同性戀家庭。由於男同性戀家庭的樣本數太少,該研究略去男同性戀家庭,只討論女同性戀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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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者或支持同性戀權利的這方大多於相信同性戀是天生的,而反對同性戀的這方則傾向於相信同性戀是後天的。同性戀這方似乎認為,宣揚同性戀天生說可以促進同性戀運動。因為在我們的社會普遍認為,根據一個人天生的屬性而予以不同的待遇或貶低是錯誤的。
很多人因為自己相信基於某種天生的差異(如種族、性別)而對某個群體的人施以差別待遇是不義的,就覺得別人的想法也會跟自己一樣。對接受這種價值觀的人來說,訴諸同性戀是天生的確會改善其對同性戀的態度。但問題不是世界上每個人都吃這套。不要以君子之心度瘋子之腹。對那些極端仇視同性戀的人來說,他們轉而相信同性戀天生說反而可能使同性戀者的處境變得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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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w民調公司於2013年調查了世界上39個國家對同性戀的態度。題目是:「Should society accept homosexuality? (社會應該接受同性戀嗎?)」。結果如下表。http://www.pewglobal.org/2013/06/04/the-global-divide-on-homosexuality/
 



社會是否該接受同性戀?


 




北美洲


加拿大
14
80


美國
33
60


歐洲


西班牙
11
88


德國
11
87


捷克
16
80


法國
22
77


英國
18
76


義大利
18
74


希臘
40
53


波蘭
46
42


俄羅斯
74
16


中東


以色列
47
40


黎巴嫩
80
18


土耳其
78
9


巴勒斯坦
93
4


埃及
95
3


約旦
97
3


突尼西亞
94
2


亞太


澳洲
18
79


菲律賓
26
73


日本
36
54


韓國
59
39


中國
57
21


馬來西亞
86
9


印尼
93
3


巴基斯坦
87
2


拉丁美洲


阿根廷
21
74


智利
24
68


墨西哥
30
61


巴西
36
60


委內瑞拉
42
51


波利維亞
49
43


薩爾瓦多
62
34


非洲


南非
61
32


肯亞
90
8


烏干達
96
4


迦納
96
3


塞內加爾
96
3


奈及利亞
9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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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下稱護家盟)發動了一場反對同性婚姻的連署活動,在其網頁中,羅列了許多同志家庭不利於孩童的研究:https://taiwanfamily.com/?page_id=71 這些研究真如護家盟所說證明了同性戀撫養小孩會對其不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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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是天生或是後天導致的? 這真是個超級老梗的問題,雖然我對這個議題沒有非常感興趣,而且我對生物學遺傳學不在行,但一個關於同性戀的網站,沒談一下同性戀的成因好像就不夠盡責似的,而且我想可能有讀者會感興趣。有鑑於此,我還是寫了這篇文章。
 
「同性戀傾向是如何形成的?」這種問法其實帶有異性戀中心,中立點的問法應該是:「性傾向是如何形成的?」。畢竟異性戀傾向是怎麼來的也是個值得探討的問題,一般問到這個問題,大部分人也只能模模糊糊的說因為生物都要繁衍後代等等,但問到是哪條基因掌控人類的異性戀性欲,這些基因具體在我們腦中作用的方法,大家也說不上來。究其實,我們也不太清楚異性戀傾向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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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件事過去有一陣子了,但我想我既然都曾認真查過資料,不寫出來好像有點可惜,所以就來炒冷飯了。
之前旺旺中時集團曾公佈一份關於台灣人國家認同的民調結果。我印象沒錯的話,該集團也在自家的中天新聞台和中視報導了這份民調結果,似乎頗當一回事。他們宣稱台灣有61%的人認同自己是中國人。他們的結果跟其他單位做的民調頗有出入。新聞連結: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12914/1120130228001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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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許多人認為在這性開放的時代,台灣的婚外生育應該不少才是。但依據內政部資料,2013年第一季非婚生子女只占總生育的3.80%而已。真正重大的變化是先有後婚的流行。
龔妍儒的〈為何我願意當大肚新娘?─台灣先有後婚現象之研究〉一文,使用台灣地區家庭與生育力調查(KAP)第七期(1992年)、八期(1998年)的資料。他發現台灣先有後婚的情形確實越來越多。在受調查的已婚且懷孕過的婦女中,民國30年代出生的婦女只有9.5%的人先有後婚,而在民國40年代出生的婦女中是19.3%,在民國50年代出生的婦女中是27.4%,在民國60年代出生的婦女中是45.9%(參見p.23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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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聲明這是篇反諷作品,請勿將其字面的內容當作本人的意見。
*這是我的信念。我相信婚姻應該僅限於兩個男人或兩個女人間。
*有一本書告訴我異性戀是罪,這本書是我的信仰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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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抱怨過,台灣沒有一個夠嚴謹的學術調查統計過台灣到底有多少同性戀和雙性戀人口。現在我收回這句話,因為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第六期第三次調查計畫新增了許多關於同志的題目,有一題直接問到受訪者的性傾向,這應該是台灣第一次有夠分量的學術調查直接問到受訪者的性傾向。因為這個調查的結果太新了,它公開於2013年4月,我之前找資料的時候沒找到。同調查中其他關於對同性戀的態度的問題,結果我另外發成〈2012年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中對同性戀的態度〉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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