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資料由本人依據中選會資料繪製而成。匆忙間完成,若有錯誤,敬祈指正。
下圖所示百分比為「第10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同意票/有效票比例,即「同意/(同意+不同意)」之比例。全國平均為72.5%。 請注意這並非一般人說的25%公投門檻,公投門檻的分母是全體有公投權人口,但有些人不會去領公投票,或是是廢票,故不會計入本圖所示數字的分母內。
下圖所示百分比為「第14案: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同意票/有效票比例,即「同意/(同意+不同意)」之比例。全國平均為32.7%。
讀者應不需要運用什麼統計方法也可看出,在鄉鎮市區層次,支持第10案與支持第14案比例成密切的反向關聯。所以選民並非隨興的對公投案投全部不同意或全部投同意,大部分的選民對提案意旨的理解是足以認識到兩案是互斥的,並進而做出決定。
大致上看來,支持同婚入民法的人主要分布在都市區域,這點台灣與外國相同。另原住民、客家人居多的地區較傾向反對同性婚姻入民法。不過,各地的差距不至於天差地遠,第14案同意票數占有效票百分比,在任一鄉鎮市區都不超過40%,絕大部分鄉鎮市區也有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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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是由中研院主持的一項社會調查。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是台灣最重要、品質最高的社會調查之一(雖然有些人還是嫌它的回應率太低,只有50%多)。跟一般的學術調查比較起來,它使用的抽樣方式精確多了。受訪員經過訓練,問卷經過中研院審閱。一次詢問許多問題,所以可以做各種交叉比對。大部分問題從三十年前問到現在,所以可以追蹤同一議題在台灣的變遷。而且它的原始數據會免費公開給學術界使用,所以有許多論文即是依據該調查完成的。我自己也蠻喜歡讀變遷調查的報告書(都有網路全文),因為裡面的問題五花八門,假如你好奇台灣人對各種問題的答案的話,隨意翻翻也是頗有趣的。
目前有兩次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有詢問關於同性戀的問題,分別是於2012年7到10月面訪的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第六期第三次調查計畫,裡面新增了許多關於同性戀的題目。有一題直接問到受訪者的性傾向,其結果請參見我之後的文章。剩下的問題則是關於受訪者對同性戀的態度。 第七期第一次調查計畫則於2015年8月到11月進行面訪,其中僅有一題關於同性婚姻的問題。
2012年調查結果
2012年的變遷調查係以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的18歲以上人口為母體,採分層三階段PPS抽樣法,保證每個母體被抽中的機率相同。實際完成訪問的受訪者共有2134人,完訪率54.5%。報告書全文在此: http://www.ios.sinica.edu.tw/sc/cht/datafile/tscs12.pdf
這次變遷調查中關於台灣公眾對同性戀態度的問題及結果我轉繪成下表,表格內數字皆為百分比。(我畫表格很隨意,格式都亂調的,我覺得反正數字對了就好,望讀者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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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婚姻的利益,一般人會想到繼承的權利、醫療的同意權、領取退休金撫卹金的權利、稅賦的優待等等。總之,是一些僅具有配偶這個關係才能做的事的集合。所以若限制了某群人取得這些權利,那就是一種不公正的事。這類論述在爭取同性婚姻運動中很常出現。 但法律上婚姻能帶給當事人的利益,絕不僅於這類「僅有配偶身分才能做的事」的集合。甚至說,法律給予婚姻制度的保障主要並不在此。
在法律上,婚姻是一種身份契約,它透過當事人間的意思合致,而使當事人間取得權利、承擔義務。又在同性婚姻運動中,婚姻又被期待有去汙名化的作用。我不是說這點不重要,而是這主張已經被說的太多,本文無庸再多做陳述。本文將以契約的觀點來看待婚姻。將婚姻視為契約的觀點,並非意味將婚姻市儈化,也並未與將婚姻視為兩人間神聖的諾言、偉大的社會及家族責任的看法相衝突。
政府對違約行為的制裁
婚姻如同其他契約,它無法保證締約當事人不違約,結了婚的人還是可以家暴、通姦、遺棄配偶。但被國家承認的婚姻意味著當違約的情形發生時,會有相應的法律後果,如離婚、損害賠償、構成刑事犯罪(遺棄罪、通姦罪),或是無法離婚等等(當你想離婚時,不能任意離婚的確是一種制裁)。當婚姻並非國家控管時,則是由教會或強大的社會習俗去實施這種制裁。
婚姻作為一種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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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人依據中選會網站資料繪製而成。匆忙之中繪製而成,容或有誤,敬請各位指正。
2016年不分區立委選舉時代力量於各鄉鎮市區得票地圖,全國平均得票為6.1%。
2016年不分區立委選舉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於各鄉鎮市區得票地圖,全國平均得票為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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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人依據中選會網站資料繪製而成。全國總平均得票率為蔡英文56.1%、朱立倫31.0%、宋楚瑜12.8%。匆忙之中繪製而成,容或有誤,敬請各位指正。前幾次總統大選選舉結果地圖則請參見前文:2004、2008、2012年大選選舉地圖(鄉鎮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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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相信,同性戀者是收入特別高的一群人。這是事實或只是一種刻板印象? (先暗示讀者:男同志和女同志的結果是不同的。)本文回顧了國外相關的實證研究,並探討可能的原因。
一、各國實證研究
(一)美國GSS和NHSLS
M. V. L.Badgett (1995)是探討性傾向與收入關聯的先驅。他使用1989–1991年美國的General Social Survey (GSS)的資料,GSS是以成年美國人為母體,利用概率抽樣的調查。他將「同性戀」定義為自18歲起,同性性伴侶比異性性伴侶多的人。按這個定義,他得出在1800個左右有全職工作的人中,有34個女同性戀和47個男同性戀。在控制了經歷、教育程度、行業、婚姻狀態和居住地區後,男同性戀比男異性戀者的工資低了11到27%,達統計上顯著。女同性戀的工資也比女異性戀者低的多,但未達統計上顯著。
不過D.Black等人(2003)重新檢視Badgett的研究,他們也同樣使用了GSS,但把樣本擴充到1989-1996年的GSS,也使用Badgett (1995)同樣的定義(「同性戀」被定義為自18歲起,同性性伴侶比異性性伴侶多的人),找出了101個女同性戀和114個男同性戀。他們發現了不一樣的結果:女同性戀的平均收入比異性戀女性高,但差異未達顯著。但男同性戀的部分結果類似過去的研究,男同性戀者比異性戀男性少賺了21%左右,此項差異達到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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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係根據中選會網站資料繪成。倉促完工,如有錯誤,煩請指正。
歷年總統選舉結果地圖可參見拙文:2004、2008、2012年大選選舉地圖(鄉鎮市區)
下列地圖中各區塊對應的鄉鎮市區名可參見:http://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Tw-administration.jpg
下圖為2014年直轄市市長、縣市長選舉中,國民黨候選人在各鄉鎮市區的得票率。請注意由於各縣市的候選人人馬不同,故不宜做跨縣市的比較。例如我們不能下從表得出,花蓮市的選民結構比板橋區更藍。選統選舉似乎才是檢視一地藍綠基本盤的適宜機會,因為此時全國的候選人都是一樣的。事實上,歷年總統選舉花蓮市藍營候選人的得票率都遠高於板橋區。其他地區也可能有類似的情形,不贅述。
下圖為2014年鄉鎮市區長選舉各地的選舉結果,空白代表該地無區長選舉。同樣的,鄉鎮市區長選舉結果不能精準顯示一地的藍綠實力對比,因為地方選舉總有許多無黨籍候選人參選,且各地候選人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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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間,英國興起了關於是否該立法禁止性傾向治療的爭論。因此,英國最重要的精神醫學組織:英國皇家精神科醫學院(Royal College of Psychiatrists)做成了一項正式聲明,表達該組織對性傾向的看法。本篇將其翻譯如下,參考文獻未翻,請參照原文。亦望讀者指教其譯文。
http://www.rcpsych.ac.uk/pdf/PS02_2014.pdf
皇家精神科醫學院認為性傾向是由生物學因素和後天環境因素共同決定的。目前沒有超出這些範疇的證據,也無法證實性傾向的形成有選擇的成分。
學院希望澄清同性戀不是一種精神疾病。美國精神醫學會(APA)於1973年總結沒有科學證據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疾病,並把同性戀自心理疾病診斷表中移除。世界衛生組織的國際疾病分類也於1992年跟隨這樣的見解。
學院的觀點是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者應當被視為社會中值得尊重的一份子,且應當享有與其公民相同的權利和義務。這包括獲得醫療的同等權利、享有民事伴侶/婚姻的權利和義務、生育和撫養小孩的權利和義務、做為一個平信徒和宗教領袖參與宗教的自由、在任何領域免除騷擾和歧視的自由,以及排除在有潛在傷害的治療的權利,尤其是那些旨在改變性傾向的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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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洛普民調於2012年間進行了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以自我認同為標準的LGBT人口比例的調查。約有12萬名美國成年人被問到Do you, personally, identify as lesbian, gay, bisexual, or transgender? (你個人認同於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或跨性別者嗎?) 有3.5%的受訪者自我認同於LGBT群體。蓋洛普還有公布一些關於受訪者的基本人口學訊息。不過很可惜的是,它似乎沒有公布(或是沒有問到)男、女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跨性別者的人口各有多少。如此巨大的樣本數讓我們足以計算各州(最少的州也有600個受訪者)精確的同志人口。
http://www.gallup.com/poll/158066/special-report-adults-identify-lgbt.aspx
http://www.gallup.com/poll/160517/lgbt-percentage-highest-lowest-north-dakota.aspx
美國戶口普查也有同性戀相關的人口統計,可是它不是以自我認同當作界定同志的標準。在戶口普查中,必須回答戶內人口跟戶主的關係。自1990年起,跟戶主關係的選項多了「未婚伴侶」一項,從而未婚的異性戀同居伴侶和同性戀伴侶人口可以在官方的普查數據中出現。其他選項還有室友等,一般人應該能理解這是給同性戀伴侶而非一般朋友用的選項。
但不是每個同志都會跟同性在一起,有些人單身,有些人則跟異性成家(尤其是雙性戀)。即使正處在一段同性戀關係的人也不見得在同居,同居的伴侶也不一定願意在戶口普查中報告自己跟同居人屬於未婚伴侶關係。這個標準也不會將跨性別者納入。因此,美國戶口普查中能報告出的同志人口只是同志人口的一部分。在2010年的美國戶口普查,共有64.6萬對同性伴侶,同性伴侶組成家戶占美國總家戶的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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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該被遺忘的人們:二戰時期歐洲的同性戀者》
作者:[法國] 讓·熱比圖(Jean Le Bitoux)
譯者:邵濟源
出版者:[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07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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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列出曾正式公開支持同性婚姻或同性戀者收養的專業組織。因個人精力及篇幅有限,詳細的支持理由請參見所附連結。
美國心理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APA)於2004年的正式決議Sexual Orientation, Parents, & Children(全文中譯),認為「因為其性傾向就認定同性戀者是不稱職的父母的想法是沒有科學證據的(Armesto, 2002; Patterson, 2000; Tasker & Golombok, 1997)。相反的是,研究結果顯示同性戀父母跟異性戀父母一樣能為孩子提供具支持性和健康的環境。」
美國心理學會於1998年就已做成正式決議Legal benefits for same-sex couples,表示贊同同性伴侶關係的合法化,在2004年也做成政策聲明支持同性婚姻。APA又於2011年做成另一項政策聲明,表明贊同同性婚姻。
http://lescholar.pixnet.net/blog/post/164561739
美國精神醫學學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於2002年做成的立場聲明: Position Statement on Adoption and Co-parenting of Children by Same-sex Couples,支持同性伴侶收養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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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美國佛蒙特州合法化了同性民事結合(civil union),給予同性伴侶以與異性婚姻完全相同的法律效果。
2004年,麻薩諸塞州合法化同性婚姻,為美國第一個如此做的州。該州占美國人口2.1%。
2008年,康乃狄克州也合法化了同性婚姻,此際美國有同性婚姻的地區占該國人口的3%多。
到了2009年底,隨著愛荷華州和佛蒙特州的合法化同性婚姻,美國有同性婚姻的地區上升到總人口的4.4%。
到了2010年底,有同性婚姻的地區占美國總人口的5.0%。到了2012年11月大選前夕,這個數字也還只有11.2%。但到了2013年11月,有同性婚姻的地區突破一億人,占了美國人口的33.2%(含紐澤西州)。假如把最近完成同性婚姻立法但尚未生效的伊利諾州和夏威夷州也算入的話,則是37.8%。而且還有俄勒岡州、內華達州、科羅拉多州給予同性伴侶以與異性婚姻近乎相等的權利,雖然名稱不叫婚姻。這些州又占了美國人口的3.7%。在視同性婚姻為洪水猛獸的人來看,同性婚姻正在美國瘟疫似的蔓延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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